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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的通知
来源:朔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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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政发〔2009〕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多次组织开展土地执法专项行动,土地违法势头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是,土地管理秩序尚未根本好转,以租代征、乱占滥用土地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15号令)的要求,现就全市继续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落实责任,下决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把严格土地管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定为基本国策,不断推动贯彻和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健全和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和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15号令明确规定一年内辖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的,要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员进行政治问责,而县到今年6月1日将正式进入责任追究期。为有效实施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经济政策,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今后两年中央和地方安排规模空前的建设投资,对土地需求时间之集中、范围之广、数量之大前所未有,对坚守耕地红线势必会形成一定的冲击和压力。国土资源部把这种既要严格管地,又要满足建设用地,同时面临被问责的土地管理形势概括为“两碰头、一忧虑”。我市的土地违法形势十分严峻,一是历史上形成的土地积案和2008年新发生的土地案件消化任务艰巨;二是违法行为更为隐蔽,查处难度和阻力越来越大;三是各级政府对土地执法监管责任主体地位认识不很到位,有关执法部门对法定的本部门土地执法监管职责不很明确,致使土地执法监管力度不够,不能形成有效的执法合力。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势在必行、别无选择;必须对辖区内土地违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问题严重的,务必下定决心、提早动手,落实责任,严肃查处,争取主动,决不允许继续存在侥幸心理,蒙混过关,倒在“15%”的问责红线上。
  二、加强领导,强化协作,增强案件查处的整体合力
  土地执法难、执行难的根源就是“一家管、大家用”,改变这种局面、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调动政府和有关土地执法部门进行共同监管。市政府已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的国土资源执法领导组,国土、城建、规划、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县区政府和国土资源等相关土地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依法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建立健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用制度确保案件查处有配合、能到位。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视情况可邀请公安、检察、监察机关提前介入或者与有关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按照各自职权开展调查工作。政府要及时组织召开案件查办工作会议,掌握案件查办进展情况。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分析,协调解决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部门配合中出现的问题,变过去国土资源部门独家执法为政府以及相关执法部门联合上阵,形成共同监管执法的新格局。
        三、迅速行动,真抓实干,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各县区政府要迅速组织专项行动,彻底清查本辖区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从快从严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不得有案不报,更不得压案不查。清查中发现正在动工新建的违法占地项目,立即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拒不停工的,依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行制止。按照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清查的土地违法行为逐宗进行核实,符合立案标准的,必须全部立案,立案率要达到100%。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坚决纠正过去那种有法不依、以罚代法的倾向,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依法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并移送案件材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月底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完成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查处率要达到100%。相关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要依法及时受理和查处,5月底前力争将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执行到位,确保案件查处的到位率不低于90%。6月上旬各县区政府将查处情况书面报告市国土资源执法领导组办公室。
  四、突出重点,分类查处,彻底处理消化各类违法用地
  各县区对清查出来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要掌握政策、区别对待,分类进行处理。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以租代征”非法占地、肆无忌惮抢占土地、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农村村民非法买卖转让承包耕地搞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破坏耕地数量较大且造成严重后果等违法用地要作为重点案件,从重从快处理,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让违法者付出巨大的代价。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供地政策,已经取得有关审批手续,用地已通过预审,土地审批材料正在准备或者已经上报的中央和省级重点项目,地方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在查清责任适当处理后,尽快完善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供地政策,且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对当地的财政收入和就业有促进作用的建设项目,经研究确认后,先行没收不作拆除处理,在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调整纳入规划后,依法报批消化,从而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也兼顾当地的发展需要。
     五、加强宣传,积极预防,维护和稳定土地市场秩序
  各县区政府要把这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行动,作为一次宣传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的大好机会,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标语专栏、网络媒体等形式开展宣传。可以组建土地宣传小分队,深入厂矿企业、用地大户、田间地头和土地管理的难点、重点地区,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受到土地管理法律知识教育。对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公开曝光,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创优土地管理法制环境。同时,要深入贯彻“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土地执法监管方针,进一步健全巡查发现体系,把工作重心前移,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动态巡查、全程监督,有效预防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和稳定土地利用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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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22日印发

(编辑: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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