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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平朔一级公路铺上收费站的通知
来源: 朔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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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政发〔2009〕66号

  
朔城区、平鲁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朔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平朔一级公路的通行和营运能力,方便群众出行。根据省交通厅《关于撤销平朔一级路铺上收费站有关事宜的函》(晋交便字〔2008〕34号)和《关于撤销平朔一级公路收费站意见的批复》(晋交财字[2008]596号)的精神,经市政府研究,从2009年6月1日起撤销平朔一级公路铺上收费站。现将撤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道路建设费的承担   
  原平朔一级公路建设工程的1.92亿元贷款余额,由市政府组建的公路建设运营中心负担。该中心可依照《关于我省普通公路货车计重缴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行字[2008]266号)精神,从受益区县政府、企业等单位收取。
  二、过路费收取的范围和办法
  平鲁区政府一次性交纳4000万元;按照省公路局的批复,平朔煤炭工业公司,每年按200万元交纳;神头发电公司、神头二电厂、大唐神头发电公司、晋能朔州公司、刘家口煤站、中煤刘家口洗煤厂等单位,每月依照实际上煤量,按吨煤4.2元标准,从运费中代扣代缴。
  三、具体要求
  各相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运营中心收费,交费单位应交款额必须按时足额交清。运营中心收取的款额必须专款专用,每月月底偿还银行,市审计局每半年审计一次。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6月1日印发
 
网站编辑: 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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