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9〕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最大限度地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05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朔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有地震部门抗震设防要求方面的审定内容。不符合此项规定和要求的,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和管理。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在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根据审定的评价结果,由地震主管部门下达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为: (一)铁路、城市火车站、铁路枢纽主体工程、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大桥、中长以上遂道、较大立交桥、飞机场以及电力调度楼、邮电主机楼等生命线工程; (二)大中型水库、重要储油、储气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大中型生产车间等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 (三)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及调度控制中心、医院门诊大楼、中心血库、广播电视播控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 (四)大中型影剧院、体育馆、学校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8层(含8层)以上建筑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 (五)其他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四、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报建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抗震设防要求。设计单位应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违者按《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处理。 五、除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核、提供抗震设防要求,违者按《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处理。 六、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的和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或未达到抗震设计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应主动到所在地的地震主管部门申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七、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要将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工作作为建设工程审批程序的前置审批,真正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依法抓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工作。没有地震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的建设工程,计划部门不准立项,规划部门不准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准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地震、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管力度,对不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和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施工的,要责令停工并加以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处罚。 二○○九年七月七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