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9〕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地贯彻执行《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朔政发〔2008〕97号)文件精神,保证贷款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证贷款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中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贷款项目的确定。建设单位将年度建设项目的可研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资料,报市财政局、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和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报市政府或“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组”(以下简称为“领导组”)核准后,由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开发银行办理贷款业务。 二、贷款项目的管理。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办公室、计划财务部、项目建设部、经营开发部要充实调整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市财政局城建科、投资评审中心,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对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须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配合其做好项目建设和项目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 三、贷款资金的管理。贷款建设项目须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概、预算评审后,按下列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一)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用款申请; (二)由市长审核批准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的用款申请; (三)项目建设单位、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市财政局在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申请单上加注同意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携带工程计量汇总表、工程计量支付汇总表、分项名称表及上述三项的批件到省开行办理支付手续; (五)省开行同意支付后,直接将资金拨付施工单位。 四、贷款资金的偿还。市直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区政府及市直承担公益事业且有收入来源的国有企业以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为借款平台,分别情况还本付息。 (一)以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为借款平台,由财政投资的市直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且无收入来源的项目,由市财政履行了有关审批程序后负责还本付息。 (二)以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为借款平台的县区,须由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交还本付息的承诺文件,县区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息缴入市财政局。 (三)以市投资公司为借款平台的国有企业,须与市财政局、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签订融资合作协议。财政负责贴息,供热、供水、污水处理等企业分别按项目贷款额的一定比例偿还贷款本金,在贷款当年资金到位月份一年时的前一个月逐年将当年应偿还本金缴入市财政局。 各类企业按贷款总额负债偿还的比例为: 1供热企业30%; 2供水企业20%; 3污水处理企业20%; 五、贷款资金的监督。市财政局、市投资建设开发公司要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帮助项目建设单位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及时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解决在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达到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市审计局要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朔政发〔2009〕58号)和市审计局等八委局《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朔审发〔2009〕29号),加强对贷款项目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根据工程进度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其它。上述未尽事宜,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朔政发〔2008〕97号文件及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性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二)中小企业贷款、产业类项目贷款、民营企业类贷款不受朔政发〔2008〕97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调整,由企业和开行自行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三)我市使用开行贷款的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2008〕97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如因工作失误,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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