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05〕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地方公路煤炭运销实行统一票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朔州市地方公路煤炭运销实行统一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炭产运销秩序,从销售环节上控制煤矿超能力生产,防止非法、违法矿井的煤炭产品流入市场,确保煤炭销售量的准确统计和能源基金的及时收缴,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煤炭领导组晋政煤字〔1996〕7号《山西省公路出省煤炭焦炭票据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经济委员会晋经能字〔1994〕78号《关于加强我省公路煤炭运销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在和全市煤炭总量控制销售票相一致的基础上,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凡是依法在朔州境内从事公路煤炭运销业务的各级各类企业以及个人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二、朔州市境内的合法地方煤矿及洗煤厂生产的煤炭、洗精煤,凡通过公路上站、公路外运出省和省内电厂烧用(包括劳动服务公司自办矿及联办矿生产的煤炭)、国有重点煤矿收购煤炭(包括劳动服务公司自办矿及联办矿生产的煤炭)、收售煤场收购的煤炭、工业、民用、出市等必须使用市煤炭运销公司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市煤炭运销公司负责对通过公路运销进入流通领域的地方煤炭销售进行统一票据管理,包括票据的印制、发放、回收等工作。 四、市内各类煤炭发运站、各煤炭用户、各煤炭经营单位或个人在收购煤炭时(不包括电厂用煤),必须到煤矿所属地的县(区)煤炭运销公司签订购货合同,按照合同种类数量,领取相应的煤炭销售票据,县(区)煤炭运销公司负责对所属煤矿当月销售数量进行核实统计,并回收各类票据。 五、各县(区)煤炭运销公司下设的公路煤焦销售营业站、管理站和上站煤管理站,负责对煤炭销售的合同和各类票据进行查验、登记,无票车辆不得放行。 六、对电厂公路用煤要强化管理,市煤炭运销公司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改善服务。 七、各级政府和煤炭运销公司要重视公路煤炭运销工作,加强领导,积极支持,为进一步管好公路煤炭运销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并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市、县(区)公安、交通、公路稽查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煤炭主管部门,做好公路煤炭运销各类票据的管理工作。 九、市煤炭运销公司负责制定《朔州市地方公路煤炭运销实行统一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十、本办法从二○○五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