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朔政办发〔2005〕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属煤矿: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矿企业采矿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煤矿企业块段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朔州市煤矿企业块段开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技术力量,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朔州市煤矿企业块段开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矿企业采矿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中小型煤矿企业块段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煤矿企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块段开采管理是指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煤矿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块段开采设计书,核准年度开采块段和回采率指标、监督煤矿企业在核准的开采块段内组织生产。 第四条 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煤矿企业块段开采管理的监督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煤矿企业块段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度。 地测机构 第五条 地质测量机构和相应地质测量采矿人员(以下简称地测机构和地测人员),是确保煤矿企业合理开采和保护资源的重要机构和人员,全市各煤炭企业必须设立地测机构或确定1—2名块段开采专管员。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含30万吨)以上的;需成立地测科,年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必须设置块段开采专管员。 第六条 矿山必须树立资源忧患意识,分管副矿长经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培训,块段开采专管员须具备有地质测量、采矿技术的人员担任,并经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专业知识培训,领取《块段开采专管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条 煤矿企业地测机构或块段开采专管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制定块段开采管理制度,建立块段开采管理档案,严格按审批的块段范围组织生产。 (二)负责采掘块段设计开发,井上下测量,井下巷道布置,资源储量核销、回采率指标考核、图纸跟踪填绘及交换。 (三)实行矿区地质情况调整与实际采掘发现问题相结合,如古空、 断层及其它地质构造及时标注在图纸上,做好地质填图工作,对受地质构造水文条件等方面影响造成开采困难的,要及时上报,并制定出相应的措施,确保采矿活动顺利进行。 (四)负责煤矿近井点、井下测量成果的保护和资料的管理。 (五)负责与国土资源部门的业务工作联系。 图纸管理 第八条 图纸是矿山企业依法生产的重要标志之一,企业必须是具备资质单位实测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和矿产储量计算图。 第九条 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必须标注有历年采掘块段和当年的采掘块段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清晰、准确、真实可靠,做到批件、图纸、采掘三一致。 第十条 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要根据井下实际采矿活动及时准确地实测填图,并实行分级交换图纸制度,市营煤矿每季与市国土资源局交换,县营矿每月与县国土资源局交换,乡镇、村、其它煤矿每月与国土资源所交换,国土资源所每季度与县国土资源局交换图纸,做到矿所局图纸资料三统一。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全图纸资料档案和相关台账。 块段开采 第十二条 各矿山企业必须制定有切合本矿实际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及采掘工程验收,“三率”考核,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并能付诸实施。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及开采条件,制定本年度块段开采计划,编制有关资料,报请所属国土资源所初审,分局、县审批: 申报核准块段开采设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块段开采设计书; (二)标有采掘块段位置的采掘工程平面图; (三)标有采掘位置及场上建筑物的井上、下对照图。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申请采掘块段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能造成矿产资源浪费或地面设施破坏的,由所属分局、县国土资源局退回块段开采申请资料,限期修改后重新申请。 煤矿企业申请开采的块段开采管理未经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采掘活动。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开采过程中因遇地质构造或水文条件复杂、煤层破坏,开采时在安全上无保障、技术上有困难和经济上不合理,确需变更采掘块段或增补采掘块段的,由煤矿企业重新提出申请,经所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现场核实后,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块段开采的考核采取企业月检、所属国土资源所季检、所属分局、县国土资源局年检的办法进行,填写《煤矿企业块段开采考核表》,编制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报告,按年度检查,核销实际运用的储量和考核实际开采回采率,对上年度块段未结束的移至下一年度审批开采。 开采回采率不达核定指标的煤矿,企业应补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七条 开采残留煤炭资源的由煤矿企业申请,经所属各分局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鉴定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后,可以不考核开采回采率;但必须进行块段开采范围的申报核准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在批准的块段内开采,不得超越批准的块段范围和层位开采,严禁越层越界开采。 日常监督 第十九条 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块段开采 挂牌监督”制度。推进巷道由外向里挂牌,填写推进长度、方位、倾角,确保巷道工程质量。回采工作面由内向外摘牌、验收回采工程,认真考核扩帮、放顶、回采率、回采量等情况,确保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条 验收回采、掘进工程,做到“三对照、三统一”。 即:井下挂牌内容与块段考核表相对照相统一。考核表于图纸填绘相对照相统一,井下工程与设计相对照相统一,杜绝乱采滥挖,隐匿产量或伪报回采率。 第二十一条 加强井下盲巷管理,对暂不用和永久不用的巷道,要严格按规定打临时闭墙和永久闭墙,并统一编号备档,杜绝井下存在盲巷和私设工作面。 闭墙确需打开时需经所属分局、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墙。 第二十二条 煤矿井下监督采取重点与一般相结合,分局、县国土资源所对煤矿每月不少于一次入井检查,重点煤矿半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分局、县国土资源局每季每矿不少于一次入坑检查,市国土资源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各类煤矿进行抽查检查,对重点煤矿随时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块段开采挂摘牌管理由分局国土资源所或县国土资源所,分局、县国土资源局监督实行,煤矿企业不得擅自“挂摘”牌。 第二十四条 各国土资源所应积极引导煤矿企业因地制宜改革采煤方法,指导煤矿企业规范化采掘,集约化经营,不断提高煤矿企业资源效益、安全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 各分局、县煤矿企业要对本矿界内私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负责,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全县范围内私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负责。 奖惩 第二十六条 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按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两图”不全的; (二)挂牌丢失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块段管理作为年度报告和年度核查的重点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报块段开采资料或申报未审批的; (二)报送虚假资料的; (三)擅自变更核准开采块段的; (四)未按规定核销储量和考核回采率的; (五)未按规定交换图纸的; (六)超越核准块段开采的; (七)私改工作面的; (八)采矿许可证逾期的; (九)不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监督检查的。 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一次年检不合格,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连续三年以上达不到核定回收率指标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按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以相当于煤炭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报请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国土资源局每月要开矿长例会,市国土局年底要进行年度块段开采管理工作总结,对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但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朔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