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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朔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朔州市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朔州市安全生产协调指导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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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政办发〔2005〕106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了《朔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朔州市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朔州市安全生产协调指导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朔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交通、建筑、水利、林业、旅游、邮政、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和规范综合监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主管责任,加强行业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业管理部门是本行业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所属企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依据各自的主体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本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需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构建自上而下有效的安全管理网络,保证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将本行业安全管理网络情况(单位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建立行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按照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对各项指标进行分解和落实,与下属部门和企业签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指导和督促所属各单位圆满完成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以及公共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负责组织和管理所属企业员工的各类安全业务资质的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从根本上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负责,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4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各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隐患问题。对安全重点部位、重点时段、重点单位要加强监控措施,对超出其管辖职权范围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安监部门报告,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主要听取安全工作季度检查情况汇报,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会议做出的决定要形成纪要,并认真落实。
  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批的,要公开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7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质量标准督促和指导所属企业不断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8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排查,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要登记建档,加强日常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防止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9建立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运作机制及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提高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应急救援体系和救援方案要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作好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
  11建立事故报告制度。
  (1)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发生3人以上重特大伤亡事故要立即报市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3人以下死亡事故报属地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
  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②事故发生的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⑤事故报告单位(加盖公章)。
  1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并按属地和隶属关系在市或县(区)安监部门备案。竣工验收时,须经安监部门对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验收。
  13积极主动接受和配合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工作联系与信息沟通,定期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召开重要安全工作会议时,要通知安全监管部门参加,共同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综合监管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安监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一)市级安监部门监管职责。
  1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各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并定期进行督促和考核。年终根据完成情况由市政府进行奖惩兑现。
  2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市级安监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各县(区)政府分管安全负责人,安监局长和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协调会议,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听取各部门安全情况汇报,研究、协调和解决各行业和部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全市性综合安全大检查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适时进行,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责成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4依法监督检查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和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环境、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等情况。监督检查安全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5依法对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的审批、核准、许可、证照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6依法组织全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市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事故处理结案情况进行督查。
  7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全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全市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中心,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救援组织进行整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我市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8每月定期统计、上报、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9组织、指导、监督各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10对县(区)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安全执法情况、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区)安监部门监管职责。
  1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实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状况进行监督。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职业安全卫生情况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每季度对本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责令及时处理,对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并进行跟踪督查,直至解决为止。
  4加强对高危和事故易发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与行业部门配合,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检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5认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切实有效可行的监控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有效地防范事故的发生。
  6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必要时协调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抢险工作。
  7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企业和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要立即报告企业主管和其它有关部门,一般伤亡事故县(区)安监局要在2日内上报市安监局,对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立即上报市安监局。每月5日前,要将各类安全事故统计报表报市安监局。
  三、加大安全执法力度,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1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处罚。检查中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经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严厉打击和惩处一切违法生产行为,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维护健康的安全生产秩序,以法制化手段进行安全生产的管理。
  2建立定期考核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内容要逐项量化,便于操作。考核结果要记录存档,并通过各种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安全工作搞得好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对安全工作做得很差的单位要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以上黄牌警告的给予红牌警告,并建议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重点督办,限期整改。考核的主要内容: 
  (1)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3)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4)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资金投入情况;
  (5)重大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
  (6)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情况;
  (7)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8)其它。
  3严格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各行业管理部门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不断发生,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除给予事故单位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2)各行业管理部门未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批或验收,造成事故或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3)对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善,对安全监管工作配合不力,存在严重隐患且不积极整改的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和挂牌警告。
  4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和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并负责查处。对举报者予以保密,并对举报属实者予以一定奖励。同时要利用新闻媒体,对各行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督促其改进工作。

朔州市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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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有色、冶金、地质、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烟草、贸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医药、化工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直接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和规范直接监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直接监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形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要与职工的个人利益挂钩,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3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按章办事。
  4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专项费用要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5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
  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7每月组织两次安全大检查,每次检查结束后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问题。
  8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分级工作,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加强现场管理,杜绝各种违章行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领导值班和跟班制度,加强现场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1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加盖公章)。
  1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时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4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要依法进行审批,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县(区)直接监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本县(区)直接监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管网络要延伸到生产经营单位集中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将安全监管网络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实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3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资金投入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每季度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问题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处理,重大隐患问题要责成专人进行跟踪督查,直至彻底解决为止。每次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重大隐患问题,安排下月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作出的决定要形成纪要,并认真落实。
  6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要依照国家和省局有关规定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的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
  7每年组织一次以上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加强监督管理。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国家和省局要求,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逐步在各行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9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作好善后处理工作。并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一般死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报告要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0建立事故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遇到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生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要立即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区)人民政府。
  11组织、指导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证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定量控制和定期考核,年终进行奖惩兑现。
  2定期对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月对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全面检查,对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检查考核要进行量化排队和记载存档。对安全工作搞得好的给予表彰,对安全工作搞的差的要给予黄牌警告,两次以上黄牌警告的给予红牌警告,每次考核结束后要将考核情况通过媒体予以公布。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的主要内容是:
  ①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②历次安全大检查查出重大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
  ③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④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
  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情况;
  ⑦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⑧其它。
  3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和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根据行业特点不定期进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每年开展两次专项检查。
  5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除外)的培训考核工作。
  6负责全市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7按照省局规定对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参加安全整治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审核验收。
  8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凡在本市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接受资质审查。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制定全市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全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各行业应急救援组织进行资源配合,提高我市重特大伤亡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10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复。
  11定期统计分析全市安全生产情况。每月10日前将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进行综合分析,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推进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一)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存在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检查中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二)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同类伤亡事故不断发生或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3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善、配合不力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除给予通报批评和黄牌、红牌警告外,还要建议县(区)党委、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或给予处分。
  (三)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受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举报并负责查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举报者予以保密,并给予举报属实者一定奖励,同时要发挥媒体监督职能,在各行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朔州市安全生产协调指导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安、消防、交警、铁路、公路、质监、民用爆破器材、农机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协调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主管职责,加强安全管理
  协调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是本行业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依法对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将本行业安全管理网络情况(单位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督促所属企业制定可操作的主体责任,并明确主管和主体的职责,与下级机关和所属企业签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包括安全考核指标、工作任务和考核奖惩办法。
  3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规定。
  4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努力提高本行业从业人员乃至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各行业管理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积极配合全市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5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由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6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属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7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各行业管理部门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处理。存在的重大隐患问题超出其管辖或职权范围的,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处理。每次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8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每月检查结束后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会议做出的决定要形成纪要,并认真落实。会议纪要要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批。审批应当公开审查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接受属地市级安监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10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管理部门做好其自身队伍的建设。
  11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公安、交警、消防、质监等部门要对火工品管理、道路交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等安全生产进行专项治理整顿,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12每年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排查建档,重大危险源排查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安全管理。要针对本行业实际,对事故易发的重点部位、重点时段、重点单位进行长期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杜绝或遏制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1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行业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救援体系和救援方案要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4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作好善后处理工作。发生3人以上重特大伤亡事故要立即报市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生3人以下死亡事故报属地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每月5日(遇到节假日时间顺延)前,将上月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履行监督职能,加强监督检查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属企业履行主管职责和主体职责情况。
  2依法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属企业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3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定量控制和定期考核,年终进行奖惩兑现。
  4依法对安全生产的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5依法对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属企业安全资金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和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全市性的安全大检查每季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根据行业特点不定期进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责令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属企业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7建立安全生产协调例会制度。每季召开一次由各县区政府分管安全负责人、安监局长和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协调会议,听取各行业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问题。各县区也要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问题。
  8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对下属部门事故处理的结案情况进行督查,并上报3人以上重特大死亡事故的处理结案情况。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制定全市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全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救援组织进行资源整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的应急救援体系。各县(区)也要制定本县(区)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0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每月10日前将各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进行综合分析,并向社会公布。
  11承办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建立考核通报和新闻发布制度,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建立考核和新闻发布等制度,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推进各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一)建立定期考核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各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要进行量化排队和记载存档。对安全工作搞得好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对安全工作搞的差的单位要给予黄牌警告,两次以上黄牌警告的给予红牌警告。每次考核结束要将考核情况通过媒体予以公布。考核公布的主要内容:
  1全市安全生产情况;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3市委、市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4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资金投入情况;
  5安全检查查出重大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
  6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情况;
  7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制定情况;
  8事故情况;
  9其它。
  (二)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各行业管理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不断发生或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2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各行业管理部门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3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善,配合不力的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和黄牌、红牌警告。
  (三)加大对各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执法力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入各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属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检查中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经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四)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举报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举报并负责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举报者予以保密,并给予举报属实者一定奖励,同时要发挥媒体监督职能,对各行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编辑: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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