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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朔州市扶持民营生态建设大户办法的通知
来源: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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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政办发〔2005〕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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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朔州市扶持民营生态建设大户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朔州市扶持民营生态建设大户办法


        第一条     为了大力支持和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农民群众、企业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不断提高生态环境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59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营生态建设大户,是以“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为主要依托,以承包、购买、租赁等形式治理开发“四荒”地面积在500亩以上,责权利明确,在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基础上,从事农、林、牧、水开发的企业、集体或农户。
        第三条    资金扶持原则。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根据大户的治理开发面积,年治理进度,造林成活率,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规模、质量及资金投入力度等情况,大干大支持,小干小支持。
        第四条    资金筹措。各级政府要广开渠道,加大资金筹措力度。资金扶持主要从以下两个渠道解决。
      (一)列入国家或省林业、水保重点治理项目范围内的治理开发大户,扶持资金可直接利用该项目的投资。
        (二)不属于国家或省林业、水保重点治理项目范围内的治理开发大户,扶持资金从市、县区两级支农资金或水利建设基金中列支。
        第五条    扶持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生态建设大户,区别情况,分两级进行扶持。
        (一)承包、购买面积在2000亩以上,每年治理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并且通过市级验收合格的,作为市级民营生态建设扶持大户,年补助资金3一5万元。
      (二)承包、购买面积在500一2000亩之间的,作为县级民营生态建设扶持大户,由县区具体制定有关扶持政策。
        第六条    实施程序。
     (一)申报计划:每年十一月初,在层层筛选的基础上,由县区水利局会同县区林业局,提出县区下年度大户扶持计划,报市水务局和市林业局。
       (二)立项授牌: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承包购买面积2000亩以上的大户,由市水务局会同市林业局审批立项,报市政府审核后,授予“民营生态建设大户”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作为重点进行扶持,承包购买面积500—2000亩之间的大户,由县区水利局或县区林业局审批立项,报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备案。
       (三)规划建档:经批准立项的生态建设大户,由县区水利局会同县区林业局为大户制定开发治理实施规划,并建立管理档案。规划期为3年。基本要求是: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治沟与治坡相结合,治理与开发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牧则牧。
       (四)年度验收:每年年底,由县区水利局会同县区林业局组成联合验收组,逐户进行验收;分户填写验收表,写出验收报告,并整理归档。市水务局会同市林业局对市级扶持大户进行抽样复验,抽样复验的比例不少于50%。验收内容包括:治理面积、造林数量及成活率,水利水保工程数量和质量,资金投入及效益情况。市级大户验收标准为:年度治理面积不少于500亩,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水利水保工程完成规划数量的30%以上,工程质量达到良好以上。
        (五)评比奖励:根据年度验收结果,市水务局会同市林业局对市级大户进行评比排队,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下达年度资金扶持计划,兑现年度补助资金。三年后,对所有命名的市级生态建设大户进行综合评比,市政府将对成绩突出的10家大户分别给予3-5万元资金奖励。
        第七条    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截留挪用,确保扶持资金足额到户。水利和林业部门要对大户扶持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支持和鼓励民营生态建设大户健康发展。对连续两年年度治理面积不达500亩的大户,取消其“市级民营生态建设大户”称号,并收回牌匾。对承包购买面积尚未达到2000亩以上,在增加承包购买面积后达到2000亩以上的大户,经县区、市两级审核批准,可列入市级扶持大户范围,并命名和授牌。各级政府要依法保护民营生态建设大户的治理成果,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民营生态建设大户发生的侵权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编辑: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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