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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政办发〔2005〕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朔州市农村药品信息员考核与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朔州市农村药品信息员考核与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农村药品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信息员参与药品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信息员的续聘、解聘提供依据,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05年朔州市食品药品专项工作安排的通知》(朔政办发〔2005〕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朔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所聘用信息员(包括监督员、协管员)的考核和奖惩。 第三条 考核工作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监督对全市信息员年度考核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员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以县区为单位进行。考核时间为下一年度第一个月1日至15日。 第五条 考核小组按评分标准对信息员进行考核评定,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督查小组成员原则由市政府办公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成员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人员组成。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为信息员履行义务、遵纪守法、学习培训、上报材料信息、年度工作完成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信息员汇报年度工作情况,并提交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二)查阅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信息员工作、学习培训记录,考核信息员履行义务和完成工作情况; (三)走访行政相对人和群众; (四)考核小组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按百分制量化。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称职(89—70分)、基本称职(69—60)、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等次,但每县区年度优秀名额不超过5人。考核结果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信息员年度考核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之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拨付,奖励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自身情况制定。 第十条 对违法违纪的信息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由原聘用单位予以解聘,二年内不得聘用,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由原聘用单位予以解聘,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并记入信息员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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