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05〕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朔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朔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5〕3号)、《山西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积极推进并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5〕75号)、《山西省劳动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障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5〕97号)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03〕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并轨任务 按照中央和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计划2005年底完成70%的并轨任务,出中心人数达到4988人,2006年上半年出中心2137人,全面完成并轨工作。企业按规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并轨人员和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并轨人员范围 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范围是,98年以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且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目前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包括通过公益性岗位已安排再就业但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截止目前,全市在此范围的国有企业85家,有下岗职工7125人(其中市直4383人,县区2742人)。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再就业为主线,注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注重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注重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有机结合。 (二)坚持积极稳妥、严格政策、有情操作的原则;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的原则;坚持鼓励自主就业的原则。 四、具体办法 (一)凡生产经营已好转的国有企业,根据晋政发〔2005〕3号文件精神,滞留中心内的下岗职工由企业安排再上岗或通过组织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再就业。 (二)对已通过公益性岗位安排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新的用人单位与下岗职工所在的原企业以及下岗职工本人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并与下岗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人员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重新上岗对待。 (三)对其他滞留中心的下岗职工,原则上领取经济补偿金,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本人不愿意,也可再享受五年养老保险补贴。 五、实施步骤 第一步、宣传发动阶段(3月20日—5月31日)。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阵地加强并轨政策的宣传,形成舆论氛围,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指导和带动企业深入细致地做好并轨人员的思想工作。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预先确立制定应对方案和具体措施,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第二步、摸底清算阶段(6月1日—7月20日)。各企业在工作领导组的指导下,对企业出中心人员的人数、债权、债务以及经济补偿等进行清算,详细造表。 第三步、公示阶段(7月21日—8月10日)。企业将出中心人员的债权、债务以及经济补偿清算结果张榜公示。 第四步、并轨阶段(8月11日— 9月30日)。停发基本生活保障费,企业为职工兑现债权、债务以及经济补偿金等,双方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社保协议书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资金安排 根据测算,全市共需并轨资金3040万元。其中由市、县区政府筹集1000万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落实2040万元。 七、组织领导 各级再就业工作领导组要具体承担并轨工作。要按照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的原则,采取分类排队、集体办公、集中解决、各有侧重等办法,重点解决扭亏无望停产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岗职工身份、工龄、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等审核认定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企业和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工作;国资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认定、督促企业清理拖欠职工的有关债务、企业资产变现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反映职工的意见要求,并协助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和稳定工作。 各县区可根据中央和省、市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自己的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