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水务局制定的《朔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一月六日
朔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市水务局 2005年1月4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水利厅山西省水利工程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3〕16号),依据市政府2004年第6次常务会议精神和〔2004〕第28期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朔州市共有大中型水利管理单位16个,其中:大中型自流灌区及水库管理单位13处,机电泵站3处。这些单位长期以来存在着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经费短缺、机构臃肿、管理粗放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单位性质不清。水利工程大部分为综合利用工程,既有公益性功能,又具有一定的经营开发功能,但由于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混在一起,界线不清,导致水管单位缺乏科学定性,既不像事业单位,又不像企业。二是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目前水管单位隶属关系错位,体制不顺,导致用水矛盾突出,浪费水现象严重,同时内部运行机制不活,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人事、分配制度仍沿用传统计划经济的做法,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三是经费来源不畅,公益性支出财政没有承担。我市现有的国有水管单位中,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本应为各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大都被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加之为了减轻农民用水负担,成本水价不能到位,导致水管单位连年亏损,绝大多数单位职工多年不能正常开资,人心涣散,工程效益大打折扣。 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 改革的基本目标:二年内,基本完成大中型水管单位的综合改革。初步建立起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决策民主、管理科学的运行机制,使水管单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可持续发展;建立多形式、多元化的投入体系,使水管单位建设、维修、改造的投资渠道进一步畅通;建立科学合理的供水价格体系,使水管单位的运行管理实现良性循环;建立灵活高效的人事、分配和社会保障体系,使水管单位形成人心稳定、团结向上的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为了解决沿桑干河8处大中型灌区(桑干河、恢河、裕民、腊壑口、民生渠、薛家营、南高灌、神头电灌站)供需矛盾突出,上下游争水激烈,水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便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将沿桑干河7个水管单位成建制划归朔州市桑干河水利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单位独立核算,财政补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桑干河水利管理局和镇子梁水库管理局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木瓜河灌区由山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曹娘泵站、大小石峪灌区由应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大峪河灌区、下米庄水库泵站由怀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常门铺、滴水沿水库由右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隶属关系不变。 (二)准确定性,严格定编 全市水管单位均既有防洪、灌溉等公益性任务又有经营性功能,且现有经营收入不能维持其运行管理和工程日常维护经费支出,因此要全部定性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 各水管单位人员编制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的通知》(水办〔2004〕307号),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水管单位进行具体测算核定。 (三)精简高效、改革人事制度 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四)精简机构,推进管养分离 水利工程逐步实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管养分离分步实施。一是在水管单位内部设立维修养护机构,实行人员、经费分离;二是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的通知》(水办〔2004〕307号),由同级财政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管单位进行测算核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 (五)准确核定水价,强化计收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农业水价不能达到成本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贯流水、循环水供水价格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办法确定。供水价格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第4号令《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执行。各水管单位要积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以方计量。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六)规范财政支付,畅通经费渠道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严格控制编制人员,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水管单位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安排。 全市水管单位应全部核定为差额补贴事业单位,市桑干河水利管理局和上划的7个水管单位及镇子梁水库管理局由市级财政按核定标准补贴,其余水管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贴。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 水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逐步实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对于现有离退休人员工资由单位、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协商,逐步解决。 (八)税收扶持,落实优惠政策 在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水管单位要通过规范的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改进管理,搞活经营,充分调动各方面管水用水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对经营性项目,可采取“股份、承包、租赁、拍卖”等多种改革形式。其中,水利工程供水、旅游等项目可组建股份公司;土地、林木、水面、房产、设施可由个人或集体租赁或承包经营;部分资源或资产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可公开有偿出让。 对大中型灌区的斗、支渠等设施,要积极探索建立以多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采取“拍卖、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改制回收的资金,要专款用于灌区的发展。 四、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水管单位改革,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需要各级政府财政、计划、社保、编制等部门的大力支持,需要做大量的沟通与协调工作。为了保证这项改革顺利开展,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32次会议纪要精神,成立朔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协调领导组,负责协调领导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市水务局作为改革执行机构,要充分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抽调专门人员入驻水管单位协助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措施到位,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