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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政办发〔2006〕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市各中央、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投资项目的管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根据国家原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定以及《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予明确我市市级与县区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划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县区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县区经委。 二、今后,政府对于投资项目的管理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方式。其中: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仍按国家原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属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所列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按《核准办法》进行项目核准。由项目单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具备相应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并附《核准办法》第六条所列相关部门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资料,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核准办法》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属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按《备案办法》进行项目备案。由项目单位填报《朔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并附相关部门的前置行政许可审批文件或资料,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备案办法》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三、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与申报程序 朔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初审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朔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由所属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外商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参照《核准办法》、《备案办法》和本通知规定进行相应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六年四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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