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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来源: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6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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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政办发〔2006〕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和有关部委限期禁止在城市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通知的精神,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决定从2006年5月20日起禁止在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桨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市已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2家,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总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商品混凝土100多万方,能够保证我市市区范围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三、从事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国家规定,确保产品质量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核准的产品价格销售,不得哄抬价格。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对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冲洗水必须净化处理后循环利用并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河道内。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审批制度,落实粉尘污染防治措施,经环保部门验收达标后方可组织生产。
  八、在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将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进行备案,合同中应包括价格、数量、设计标号、技术参数、供应时限、运输方法、验收条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九、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与供货方签订合同时,应要求供货方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环保部门的审批手续。
  十、对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项目而未使用的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进行分步验收,监理单位不得为其签字。
  十一、运输散装水泥、混凝土和混凝土泵送车需通过禁行路线时,应当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据的介绍信和有效证件到市交警支队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搅拌车和混凝土泵车在市区通行提供保障。
  十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其营运资质,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十三、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向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后,可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混凝土一次使用量少于8立方米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十五、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的违规处罚: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局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提请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不按相应的资质等级所允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
  (二)向使用单位提供不合格商品混凝土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
  (三)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的。
  对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而进行现场搅拌的,由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工,对违反规定而进行现场搅拌的,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监理单位对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项目而未使用的实施监理的,对监理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九日
(编辑: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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