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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朔州市对外省驻朔企业收购地方煤炭实行统一经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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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政办发〔200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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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对外省驻朔企业收购地方煤炭实行统一经销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JY,4〗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朔州市对外省驻朔企业收购地方煤炭实行统一经销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省驻朔企业收购地方煤炭的运销秩序,促进朔州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销的范围:外省驻朔企业,包括: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神华集团、中煤公司、华美奥洗煤厂等在朔经营地方煤炭的驻朔企业。
  二、市煤炭运销公司负责对外省驻朔企业收购地方煤炭实行统一经销。
  三、对外省驻朔企业收购地方煤炭的经销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合同、统一票据、统一计量、统一结算。
  (一)统一合同。市煤炭运销公司与外省驻朔企业签订《销售合同》,与煤矿签订《采购合同》。煤炭价格根据市场行情,由企业自愿协商确定。
  (二)统一票据。外省驻朔企业所有收购地方煤炭实行两票管理,统一使用市煤炭运销公司印制的煤票和市煤炭工业局发放的准销票。市煤炭运销公司依据《销售合同》量和发放的煤炭准销票数量,给煤矿发放相应数量的煤票。
  (三)统一计量。由市煤炭运销公司下设的上站煤管理站或派出的驻站人员,进行验票、鉴章、计量。
  (四)统一结算。市煤炭运销公司根据所签合同价格和驻朔企业结算货款,并为煤矿结算煤款。市煤炭运销公司按朔政煤发〔2005〕2号文件规定,从经销利润中提取煤炭能源基金,确定返县(区)的及时返还,各种税款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留县(区)政府。
  四、市煤炭运销公司设立交易大厅,外省驻朔企业收购地方煤炭的所有业务均在交易大厅完成。交易大厅设在市煤炭运销公司办公楼一楼,内设业务部、票据部、结算部。凡在交易大厅进行了交易的煤炭,各县(区)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它费用。 
  五、每月25日,由市煤炭领导组负责,召集市经委、煤炭运销公司、煤炭工业局、外省驻朔企业、矿方代表等有关单位,召开下月计划、价格、结算周期等相关事宜平衡会,解决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六、由市煤炭领导组牵头,市经委、煤炭工业局、煤炭运销公司、公安、监察、财政、审计、质监、物价、税务、煤炭纠察队、煤炭稽查队等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对外省驻朔企业收购地方煤炭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全市煤炭经销秩序正常运行,维护外省驻朔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不执行该办法的有关企业,进行关停封磅,严禁收购朔州地方煤炭,保证经销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由市煤炭运销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八、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编辑: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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