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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政办发〔2009〕71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3号)精神,统一行政性表彰奖励标准,保障行政性奖励资金足额兑现,现将行政性表彰奖励资金安排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以市政府名义或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如确需发放奖励资金的,承办单位应事先将相关资料标准等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奖励性资金安排意见,一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以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展的市级奖励表彰和联合奖励表彰所需奖励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6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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