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05〕73号 为了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和《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58号令),确保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征收入库,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对我市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权限和征收办法进行调整和改进,以进一步规范矿业管理秩序,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经济建设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征收权限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以上煤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征收。其征收范围是: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安家岭露天煤矿,市属王坪煤电集团公司、小峪煤矿、大东沟煤矿、白土窑煤矿、下梨园煤矿、天峰煤矿、芦北煤矿。
县区营以下煤矿及其它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局朔城、平鲁分局征收,按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二、实行代扣代缴制度 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原地质矿产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94〕财预字第50号)的规定:“经所辖征收部门批准,收购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日。”即凡我市经销、收购矿产品的单位均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 朔州煤运分公司、同煤集团朔州运销公司、矿业公司负责本系统各煤站所经销煤炭的代扣代缴工作;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的销售单位负责安太堡、安家岭露天矿的代扣代缴工作;神头一、二电厂、大唐发电公司以及其它收购、经销地方煤炭的单位均要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其它非煤矿产品均由原料收购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三、代扣代缴具体办法
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要求测算各矿山企业应缴补偿费额,并制表、加盖公章,分送各矿山企业和相关煤站以及收购和经销矿产品的单位,有关单位据此从煤矿销售煤款及矿产品货款中代扣,计入专账,每季度末由国土资源部门一并出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专用票据,由代扣代缴单位将代扣的款项上缴各级国库。
各煤站及经销、收购矿产品的单位代扣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有偿服务,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代扣额,给予适当比例的代扣服务费。服务费由国土资源部门与代扣代缴单位具体商定,从资源补偿费中列支。
四、加强征收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严格考核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对于回采率达不到核定要求的,加大补偿费征收额,从经济上限制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每吨煤的补偿费征收额不得低于1元,财政部门对补偿费要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及时做好资金入库、返还拨付工作。
五、本办法从二○○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