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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解答
来源: 朔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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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重点保障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支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都是国家组织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资金筹集和医疗保障水平。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怎样的管理体制?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县(区)两级经办。全市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缴费标准、统一支付比例、统一基金管理。
  市、县(区)成立专门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具体业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集中管理,宏观调控,政策宣传指导,基金使用稽核等工作。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就医管理、待遇支付等工作。
  四、哪些人群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不属于朔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所)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各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在校学生集体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城镇困难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续保时仍须持有关证件办理续保手续。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60元。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筹资标准缴费时都可以享受到政府财政补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1、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各级财政补助80元。
  2、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0元,个人不缴纳,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
  3、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20元,各级财政补助140元。
  4、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各级财政补助220元。
  5、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60元,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
  享受财政补助的人员,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各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吗?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再退还。
  九、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缴费时间和开始享受待遇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于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全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8年启动后,城镇居民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参保登记缴费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规定集中缴费时间参保的人员,从参保缴费的当月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对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对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一、什么是住院起付标准?我市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
  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时首先由个人承担的部分,起付标准以上由统筹基金按不同比例支付。设定住院起付标准主是为了控制小病大养,使医疗保险基金真正用在有大病的参保居民身上。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暂定为:三级医院为4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00元。对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由个人负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二、什么是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总额。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十三、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如何支付?
  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
  十四、参保人员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如何支付?
  参保人员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按55%的比例支付。
  十五、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如何支付?
  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十六、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急诊门诊费用,统筹基金如何支付?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治疗终结后,急诊门诊费超过10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6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5000元。
  十七、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如何支付?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凡符合国家和省的生育政策而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顺产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00元,剖腹产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0元。
      十八、对参保患者住院期间的用药、诊疗等有何规定?
  参保患者住院期间的用药、诊疗及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要执行山西省统一编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三个目录”所规定的支付范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予以支付。“三个目录”即《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
  十九、参保居民在就医时有哪些规定?
  参保人员初次就诊原则上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乡镇卫生院以及其它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要办理住院审批手续,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审批表》,住院二日内报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急诊、抢救病人可以就近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
  因病情需要确须转外就医的,须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建议,到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手续。
  常住异地的参保人员,可在居住地就近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所其它医院就医。由参保人员所在的社区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并经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审核备案手续。
  二十、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与定点医疗机构实现联网结算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参保人员支付,其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如未实现联网结算的,住院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三个月内持参保证、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治疗费用原始票据(外出期间急诊住院的还需持急诊挂号手续,转院治疗的需持转院备案手续)等相关资料,到所参保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事宜。超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十一、哪些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急诊除外);
  (二)未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
  (三)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
  (四)患者住院未按规定期限结算的;
  (五)私自涂改处方或自行开方索取的;
  (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七)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伤害进行治疗的;
  (八)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
 
网站编辑: 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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