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08〕111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塞外最宜居最宜发展城市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可以预见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8.1。 (2)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市政府发布。专项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8.2。 (3)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8.3。 (4)突发公共事件县区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县区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以及社会基层单元(企业、学校、社区、农村)的应急预案。县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各类预案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对专项预案的种类进行补充和完善。 2 分类分级 2.1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群众性活动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2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 按照《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标准分为四级,分别是: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以上四个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全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有关工作。 3.2 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常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兼任主任,相关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设专职副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政府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编排市政府值守应急安排表,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朔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3.3 专项工作机构 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各相关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震减灾领导组、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按照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主要责任部门见附件8.2、8.3。 3.4 县区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3.5 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 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市政府办公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设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8.4。 4.1 预测与预警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和预测。 4.1.1 预测预警系统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市政务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4.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除采取上列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 应急处置 4.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立即如实向省政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县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4.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4.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协助相关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报告,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4.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县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市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2.5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市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或者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4.3 恢复与重建 4.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3.2 调查与评估 市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做出报告。 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政府汇报。 4.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处置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5 应急保障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 信息与通信保障 建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和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开发和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健全朔州市各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应急处置机构应利用通信和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掌握信息并加以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准确、及时、全面地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 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现场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中国移动朔州市分公司和中国联通朔州市分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5.2 现场救援保障 各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各自的实际工作内容提供现场救援所需各种设施和工程抢险装备等,以备应急救援所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建立总数据库,并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3 应急队伍保障 进一步优化、强化以消防队、矿山救护队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综合抢险救援队伍。驻朔部队和武警部队要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灾工作。要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5.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对各类运输工具的数量、车型等进行统计并建立动态数据库,保障道路运输设施的完好、畅通,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5.5 医疗卫生保障 要抓紧形成公共卫生应急控制、信息、预防控制、医疗救治、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卫生监督和社会支持等系统,建立有关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动态数据库。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在市卫生局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5.6 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武警支队予以协助和配合,并负责相关保卫工作。事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设施的防范保护。 5.7 物资保障 市经委、商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先期抢险救援队伍的相应装备投入,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药品的储存、供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提升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应急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发展,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同时建立与朔州以外其他地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可迅速调入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5.8 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各部门安排预算时,要留有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保障应急支出需要,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必要时向省财政请求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9 社会动员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由市民政局牵头组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志愿者队伍。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工作的指导和专业支持。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各类志愿者队伍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发生重大事件时要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全市社区保安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积极参与平时防范巡视、信息报告,战时处置,并协助专业队伍进行现场维护治安等工作。 5.10 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防灾、避灾的要求,城市建设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特殊情况,在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和人防设施等项目建设时应考虑增加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避难场所除必须具备有两条以上的应急疏散通道,时刻保持畅通无阻外,还应具备应急供水设施、应急棚宿、应急照明用电、应急厕所和广播等基本功能。大型或永久性应急避难场所必须为应急指挥机构预留相应的办公场所。在应急避难场所附近的重要路口要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应急避难所配套所需的通信设施由中国联通朔州市分公司负责,供水由市建设局负责,供电由市供电公司负责,医疗救护由市卫生局负责,帐篷由市民政局负责,生活保障由市商务局负责,地下人防设施由市人防办负责。 5.11 科技保障 市科技局、教育局、科协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抢险救援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6.2 宣传和培训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市民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6.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朔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由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12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