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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朔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gt; 政务公开 &gt; 应急管理 &gt; 应急预案</title>
<link>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2270/n2285/index.html/cmsweb</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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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朔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title>
<link>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2270/n2285/1219331.html</link>
<pubDate>Thu, 10 Sep 2009 15:39:51</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全市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我市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西省气象条例》、《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暴雨、降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气象灾害，以及因气象条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等气象次生灾害应急处置。
　　本市范围内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
　　（3）坚持快速响应、协同应对，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4）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的现代化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成立朔州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安监局、中国移动朔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朔州分公司、中国电信朔州分公司、太原铁路局朔州车务段、朔州军分区、武警朔州支队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联系电话：2166343、2161927），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应急办主任担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气象局。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指挥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等重大事项。
　　2.2.2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2.2.3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积极宣传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报道口径，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气象灾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政府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合理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做好交通疏导，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地区。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受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上报和发布工作；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的拨付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地质灾害等信息，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防御气象灾害检查和落实工作，并组织危房、倒塌房屋等人员、物资的转移和疏散；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保障灾民疏散公路畅通，并组织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的运输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干旱信息，对水利工程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农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业生产等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畜牧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畜牧业生产等信息，对畜牧业生产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草原）分布及火情等信息，对易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的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疫情蔓延。
　　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等信息，对由于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环境事件，加强环境监管或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市广电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时，及时插播预警信息；负责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市安监局：负责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移动朔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朔州分公司、中国电信朔州分公司：负责及时准确发布气象信息；积极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电信资源；当气象灾害发生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重大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太原铁路局朔州车务段：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保障灾民疏散铁路畅通，并组织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运输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朔州军分区：负责组织军队及预备役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朔州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力量的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2.3专家组
　　市、县（区）气象部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灾害收集任务。各级气象台站获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应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预防行动
　　市、县（区）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预警工作按相关规定进行部署，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向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县（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对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县（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应及时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各级气象台站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12121电话、手机短信、气象预警电子显视屏、互联网、报纸等各种途径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对气象灾害可能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和其他影响，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应按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预警预报工作。广播、电视、报纸、通讯、网络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安排固定时段或固定版面刊登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要采取增播、插播等方式及时播发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尽可能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面。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对没有制定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市、县（区）气象局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要在原有国家气象监测网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主要用于开展高速公路气象灾害监测、铁路交通气象灾害监测、输电线路气象灾害监测、森林气象灾害监测、气象衍生地质灾害监测等；要建设气象灾害应急移动监测系统，以便为现场救灾救援开展气象保障服务。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形成我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系统。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预警级别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3.4.1Ⅳ级预警（蓝色）
　　在一个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降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将主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涉及地的县（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并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1）暴雨。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1个以上县（区）降雨量将达到50毫米或者已经达到并可能持续，或降雨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持续：
　　——可能（或已经）引发洪水、农村内涝、城市积涝、小型地质灾害等；
　　——主要河流堤防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
　　——主要水库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死亡1-2人、受伤30人以下；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2）降雪。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或降雪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持续：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1-2人死亡；
　　——对1个以上县（区）交通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
　　（3）寒潮。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寒潮蓝色预警信号，或受强冷空气的影响，有1个以上县（区）大部分区域的最低气温在过去24小时内已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在0℃以下，最低气温还将继续下降；
　　（4）大风。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未来24小时内1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9级（或阵风11级）以上大风，或预报有1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或阵风12级）以上大风；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大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1-2人死亡，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沙尘暴预警，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24小时内1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3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1-2人死亡，并可能持续；
　　（6）低温。预计受低温影响，可能（或已经）形成冷害，对农作物产量影响特别严重，形成2万公顷以上农作物受害，并造成农作物减产20%以下；
　　（7）高温。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高温预警，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有1个以上县（区）最高气温已经达到37°C以上，未来仍将持续；
　　——预报未来48小时内仍将持续37°C以上强度高温，或该高温强度范围会进一步发展；
　　——可能（或已经）造成1个以上县（区）供水、供电紧张，高温仍将持续；
　　——24小时内，1个县（区）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高温仍将持续；
　　（8）干旱。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1个以上县（区）干旱橙色或以上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个以上县（区）综合气象干旱等级可能（或已经）达到重旱等级，且预报未来7天以上情况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造成农田、人畜缺水比较严重，干旱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对城市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干旱仍将持续；
　　（9）雷电。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雷电预警，或雷电已经造成人员死亡达1-2人，未来仍将持续；
　　（10）冰雹。预报将出现较强冰雹天气，影响1个或以上县（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出现冰雹天气造成人员死亡达1-2人，未来仍将持续；
　　（11）霜冻。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霜冻蓝色预警信号，或预计未来48小时内1个以上县（区）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12）雾。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大雾预警，预计1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100米的雾；或大雾已经造成较大的影响，机场、主要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未来仍将持续；
　　（13）衍生及次生气象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计可能（或已经）发生二级地质灾害；
　　——预计可能（或已经）发生二级森林（草原）火险；
　　——由转折性天气可能（或已经）引发个1个以上县（区）范围疾病爆发、传播，且有加剧趋势；
　　（14）因气象条件可能（或已经）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未来仍有影响；
　　（15）其它符合气象主管部门要求，需要启动Ⅳ级预警的情况。
　　3.4.2Ⅲ级预警（黄色）。
　　在一个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将主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
　　（1）暴雨。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1个以上县（区）降雨量将达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到并可能持续，或降雨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持续：
　　——可能（或已经）引发较重的农村内涝、城市积涝、中型地质灾害等；
　　——多个县（区）可能（或已经）同时发生暴雨洪涝灾害；
　　——主要河流堤防可能（或已经）出现重大险情；
　　——大中型水库可能（或已经）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
　　——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2）降雪。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暴雪黄色预警信号，或降雪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持续：
　　——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
　　——对3个以上县（区）交通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
　　（3）寒潮。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寒潮黄色预警信号，或受强冷空气影响，有3个或以上县（区）大部分区域的最低气温在过去24小时内已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在-3℃以下，最低气温还将继续下降；
　　（4）大风。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未来24小时内2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或阵风12级）以上大风，或预报一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或阵风13级）以上大风；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大风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24小时内2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较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2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未来仍将持续；
　　（6）低温。预计受低温影响，可能（或已经）形成冷害，对农作物产量影响特别严重，形成5万公顷以上农作物受害，并造成农作物减产20%以上、40%以下；
　　（7）高温。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3个以上县（区）最高气温持续3天达到37°C以上，且最近两日均有最高气温达到40°C，未来仍将维持；
　　——预报未来48小时内仍将持续37°C 以上强度高温，且有1个以上县（区）最高气温达到40°C，或该高温强度范围会进一步发展；
　　——可能（或已经）造成2个以上县（区）供水、供电紧张，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24小时内，1个县（区）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8）干旱。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2个以上县（区）干旱橙色或以上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3个以上县（区）综合气象干旱等级可能（或已经）达到重旱等级，且预报未来7天以上情况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造成3个以上县（区）农田、人畜缺水比较严重，干旱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对3个以上县（市、区）城市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干旱仍将持续； 
　　（9）雷电。朔州市气象台或县（区）气象局预计需要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或雷电已经造成人员死亡达3人以上、9人以下，未来仍将持续；
　　（10）冰雹。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冰雹预警，预报可能出现分散的强冰雹，影响2个或以上县（区），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已经出现分散的强冰雹，影响2个或以上县（区），未来仍将持续；
　　——冰雹天气已经造成人员死亡达3人以上、9人以下，未来仍可能有冰雹；
　　（11）霜冻。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霜冻黄色预警信号，或24小时内3个以上县（区）地面最低温度下降到-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较重影响，并将持续；
　　（12）雾。朔州市气象台发布预计需要大雾黄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3个以上县（区）可能（或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100米、大于50米的雾，仍将持续；
　　——大雾已经造成较严重的影响，机场、主要公路连续封闭4小时以上，未来仍将持续；
　　（13）衍生及次生气象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计可能（或已经）发生三级地质灾害；
　　——预计可能（或已经）发生三级森林（草原）火险；
　　——由转折性天气可能（或已经）引发个2以上县（区）范围疾病爆发、传播，且有加剧趋势。
　　（14）因气象条件可能（或已经）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未来仍有影响；
　　（15）其它符合气象主管部门要求，需要启动Ⅲ级预警的情况。
　　3.4.3 Ⅱ级预警（橙色）
　　在一个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将主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预警，并报请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1）暴雨。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2个以上县（区）降雨量将达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到并可能持续，或降雨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未来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引发严重的农村内涝、城市积涝、大型地质灾害等；
　　——某个流域可能（或已经）发生特大洪水；
　　——主要河流堤防可能（或已经）发生决口；
　　—一般大中型水库可能（或已经）发生垮坝；
　　——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
　　——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10000间以下；
　　（2）降雪。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信号，或降雪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未来仍将持续：
　　——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可能（或已经）造成机场、铁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
　　（3）寒潮。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寒潮橙色预警信号，或受强冷空气影响，3个或以上县（区）大部分区域的最低气温在过去24小时内已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在-5℃以下，最低气温还将继续下降。
　　（4）大风。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大风橙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未来24小时内2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或阵风13级）以上大风；或预报1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或阵风14级）以上大风，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大风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24小时内2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并可能持续；
　　（6）低温。预计受低温影响，可能（或已经）形成冷害，对农作物产量影响特别严重，形成10万公顷以上农作物受害，并造成农作物减产40%以上、60%以下；
　　（7）高温。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2个以上县（区）最高气温持续3天达到38°C以上，且最近两日均有10%范围最高气温达到42°C，未来仍将维持；
　　——预报未来48小时内仍将持续38°C以上强度高温，且有1个以上县（区）达到42°C，或该高温强度范围会进一步发展；
　　——可能（或已经）造成3个以上县（区）供水、供电特别紧张，高温天气仍将维持；
　　——24小时内，1个县（区）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高温天气仍将维持；
　　（8）干旱。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3个以上县（区）干旱红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3个以上县（区）综合气象干旱等级可能（或已经）达到特旱等级，且预报未来7天以上情况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造成3个以上县（区）农田、人畜严重缺水，干旱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对3个以上县（区）城市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干旱仍将持续；
　　（9）雷电。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雷电橙色预警信号，或雷电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人员伤亡达10人以上、29人以下，未来仍将持续；
　　（10）冰雹。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冰雹橙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可能出现分散的强冰雹，影响3个或以上县（区），或已经出现分散的强冰雹，影响3个或以上县（区），未来仍将持续；　——冰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人员伤亡达10人以上、29人以下，未来仍可能有冰雹；
　　（11）霜冻。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霜冻橙色预警信号，或预计可能（或已经）24小时内3个以上县（区）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12）雾。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计3个以上县（区）可能（或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同一地区或更大范围的能见度小于50米、大于10米；
　    ——大雾已经造成严重的影响，机场、主要公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未来仍将持续；
　　（13）衍生及次生气象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计可能（或已经）发生四级地质灾害；
　　——预计可能（或已经）发生四级森林（草原）火险；
　　——由转折性天气可能（或已经）引发3个以上县（区）范围疾病爆发、传播，且有加剧趋势；
　　（14）因气象条件可能（或已经）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未来仍有影响。
　　（15）其它符合气象主管部门要求，需要启动Ⅱ级预警的情况。
　　3.4.4Ⅰ级预警（红色）
　　在一个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严重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将主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预警，并报请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1）暴雨。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过去24小时已出现2个以上县（区）2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同一地区降雨量仍将达到100毫米以上，或降雨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未来降雨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引发某个流域特别严重的洪水或农村内涝、城市积涝、特大型地质灾害等；
　　——主要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可能（或已经）发生决口；
　　——重点大型水库可能（或已经）发生垮坝；
　　——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死亡30人以上；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0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0000间以上；
　 （2）降雪。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或降雪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未来仍将持续：
　    ——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死亡30人以上；
　　——可能（或已经）造成机场、铁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8小时以上；
　　（3）寒潮。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寒潮红色预警信号，或受强冷空气影响，3个或以上县（区）大部分区域的最低气温在过去24小时内已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在-10℃以下，最低气温还将继续下降。
　　（4）大风。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大风红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未来24小时内2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或阵风14级）以上大风；或预报1个以上县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3级（或阵风15级）以上大风，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大风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死亡30人以上，未来仍将持续；
　　（5）沙尘暴。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2小时内2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死亡30人以上，未来仍将持续；
　　（6）低温。预计受低温影响，可能（或已经）形成冷害，对农作物产量影响特别严重，形成15万公顷以上农作物受害，并造成农作物减产60%以上。
　　（7）高温。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3个以上县（区）最高气温持续5天达到40°C以上，且最近两日均有10%范围最高气温达到43°C，未来仍持续高温天气；
　    ——预报未来48小时内仍将持续40°C以上强度高温，或该强度高温范围会进一步发展；
　    ——可能（或已经）造成3个以上县（区）供水、供电特别紧张，未来仍持续高温天气；
　    ——24小时内，1个县（区）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未来仍持续高温天气；
　　 （8）干旱。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5个以上县（区）范围干旱红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3个以上县（区）综合气象干旱等级可能（或已经）达到特旱等级，且预报未来7天以上情况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造成3个以上县农田、人畜特别严重缺水，干旱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对3个以上县（区）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干旱仍将持续；
　　（9）雷电。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雷电红色预警信号，或雷电已经造成人员伤亡达30人以上，未来仍可能出现；
　　（10）冰雹。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冰雹红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可能出现成片的强冰雹，影响3个或以上县（区），或已经出现成片的强冰雹，影响3个或以上县（区），未来仍将持续；　——冰雹天气已经造成人员伤亡达30人以上，未来仍可能持续；
　　（11）霜冻。预计可能 (或已经)24小时内3个以上县（区）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1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特别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12）雾。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3个以上县（区）可能（或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10米的雾，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同一地区或更大范围的能见度仍可能小于10米；
　     ——大雾已经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机场、主要公路连续封闭8小时以上，未来仍将持续；
　　（13）衍生及次生气象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计可能（或已经）发生五级地质灾害；
　     ——预计可能（或已经）发生五级森林（草原）火险；
　     ——由转折性天气可能（或已经）引发全市范围疾病爆发、传播，且有加剧趋势。
　　（14）因气象条件可能（或已经）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未来仍将影响。
　　（15）其它符合气象主管部门要求，需要启动Ⅰ级预警的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敏感人群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1.1IV级响应（蓝色）
　　当达到Ⅳ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县（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2III级响应（黄色）
　　当达到Ⅲ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3II级响应（橙色）
　　当达到Ⅱ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向省应急办报告，请求启动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1.4I级响应（红色）。
　　当达到Ⅰ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向省应急办报告，请求启动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2基本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预案启动地气象主管部门及所属业务单位、气象台站和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全天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并严格按应急工作流程及时将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给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讯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讯方式报告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一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讯方式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部。
　    各公共媒体及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广场、车站、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的宣传显示设施管理单位应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通过所拥有的设施向公众发布。
　　各级各部门应根据不同的气象灾害，按照本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联动和应急响应措施。应对暴雨、高温、寒冷、大雾、雷电等气象灾害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措施详见附表。
　　4.3信息报送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并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信息共享。
　　气象灾情信息实行直报制度。灾情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详细灾情，24小时内上报灾情的调查评估结果。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4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车、应急监测车、应急保障车及应急监测人员全部到位，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5应急处置
　　4.5.1 基本应急处置
　　（1）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2）县（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 3 )对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综合分析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对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已经达到或可能达到预案启动级别标准的，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及相应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 4 )一般的气象灾害信息，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做出应急处理决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布置应急工作，并随时与其保持联系，及时跟踪、掌握事件的发展变化及现场救援情况，同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 5 )较大、重大或特大的气象灾害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应当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提出处置建议，及时按照指挥部领导的意见作出处置决定；必要时，召开市应急指挥部会议，研究处置意见。
　　4.5.2 应急处置措施
　　较大、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必要时）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1）抢险救助。
　　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和气象预案的规定以及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搜寻、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医疗救护和疾病控制。卫生部门应紧急派遣专业队伍，为因气象灾害致病、致伤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气象灾害发生地的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监测、化验、消毒，并组织防疫灭菌和流行病、常见病的防治。应急期间，如出现传染性疾病，应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防止和避免出现重大疫情。
　　（3）交通管制。根据处置气象灾害的需要，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等进行检查。
　　（4）现场控制。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请求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5）调集征用。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5.3扩大应急处置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市政府，请求支援。
　　4.6应急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8气象灾害调查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区）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调查。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调查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气象灾害调查结果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
　　4.9新闻报道
　　各级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10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并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5  后期处置
　　5.1气象灾害的评估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政府、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并通报相关部门。
　　5.2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3气象灾害应急总结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启动应急工作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并将总结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气象灾害的基本情况，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各阶段主要措施和功效），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应改进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评估应急预案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并针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可以接收综合气象信息、数值预报产品、雷达拼图、卫星云图、加密自动观测网、闪电定位资料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
　　6.1.2信息保障
　　市气象局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市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开展全市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摸清全市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建立各种气象灾害区划数据库，编制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同级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公共媒体资源和公共场所预警信息发布资源进行调查了解，建立完整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资源库，明确和规范本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具体发布办法，传播渠道、方式等。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2）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接到指令后，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装备保障
　　气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大气监测自动化系统，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新一代天气雷达网、雷电监测网、高空探测系统、气象卫星接收处理系统以及气象仪器备份和装备维修维护设备（气象仪器检测、维修工具，防雷设施检测设备）等。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装备的储备、建设和维护保障，确保应急工作所需。
　　6.2.3应急队伍保障
　　（1）各成员单位和部门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6.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管理，及时做好道路的清障及修复工作和救灾物资、人员及灾民的运输，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需要。
　　6.2.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2.6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7物资保障
　　发改委、经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8经费保障
　　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9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
　　6.2.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种类指示标志。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培训。各级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课堂、版报、宣传手册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2） 演练。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本市多发的暴雨（雪）、大雾、气象条件引发的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等气象灾害、衍生及次生气象灾害等，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1）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措施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气象局应当结合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每三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修订，并报市政府备案。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预案涉及的部门组成。
　　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并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同时报市政府备案。7.3奖励与责任追究 
　　7.3.1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3.2责任追究
　　（1）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4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朔州市气象灾害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8.2朔州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8.3各主要气象灾害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朔州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  </title>
<link>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2270/n2285/1219384.html</link>
<pubDate>Thu, 27 Aug 2009 16:08:1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2.3 其他部门职责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突发金融事件的分级 
　　4.1 特别重大突发金融事件(一级)
　　4.2 重大突发金融事件(二级)
　　4.3 较大突发金融事件(三级)
　　4.4 一般突发金融事件(四级)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二级响应
　　5.2 三级响应
　　5.3 四级响应
　　5.4 信息报送与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2 评估与总结
　　6.3 奖励与处罚
　　6.4 检查与审计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文电运转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安全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经费保障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地处置突发金融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金融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确保全市经济金融安全。
　　本预案所称突发金融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辖区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
　　1.2 编制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
　　(1)国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辖区金融稳定的突发金融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的突发金融事件。    (3)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朔州银监分局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县区协调才能解决的突发金融事件。
　　(4)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突发金融事件。
　　1.4 工作原则 
　　(1)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重大突发金融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金融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金融事件的影响。
　　(2)处置突发金融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突发金融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3)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作用。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突发金融事件主要由市级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进行处置；特别重大突发金融事件的处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金融事件的处置涉及到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财政局、公安局等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处置突发金融事件中，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4)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努力维护金融稳定大局。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突发金融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
　　2.1.1 朔州市人民政府成立朔州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领导组
　　组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公安局、市委宣传部、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朔州支局、朔州市银监分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成员单位的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
　　领导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相关的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
　　2.1.2 领导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特别重大突发金融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市有关部门、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突发金融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市有关部门、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7)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2.1.3 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金融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措施。
　　(4)按照领导组的要求，组织召集有关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7)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8)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2.1.4 市有关部门职责
　　(1)财政局
　　对处置突发金融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财政出资救助时，由财政局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及时划拨专项经费，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有关税费政策。
　　(2)公安局
　　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突发金融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突发金融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3)市委宣传部
　　制订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订宣传口径，组织市内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突发金融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及时搜集社会舆论情况，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正确引导市内外舆论；加强对市内媒体、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4)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
　　对各金融监管机构通报的突发金融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和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复，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市政府、本系统上级机关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朔州市银监分局
　　及时启动朔州银监局处置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银监局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向市政府、山西银监局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2 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金融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1)及时启动本县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突发金融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
　　(3)组织协调本县区有关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突发金融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2.3 其他部门的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突发金融事件的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
　　3.1.1 各金融机构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政府、本系统上级机关，抄送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
　　3.1.2 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各金融监管部门通报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辖区金融稳定的市内外突发金融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和本系统 上级机关。
　　3.2 预防预警行动 
　　3.2.1 市银监分局、市外汇管理中心支局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金融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4小时)向市政府、本系统上级机关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在各部门通报信息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3.2.2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 突发金融事件的分级 
　　当突发金融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突发金融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
　　4.1 特别重大突发金融事件(一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突发金融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金融事件；
　　(3)其他需要按一级事件对待的突发金融事件。
　　4.2 重大突发金融事件(二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事件：
　　(1)对金融行为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突发金融事件；
　　(2)市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市或跨部门协调的突发金融事件；
　　(3)国际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市内金融稳定的突发金融事件。
　　(4)其他需要按二级事件来对待的突发金融事件。
　　4.3 较大突发金融事件(三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事件：
　　(1)对多个县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突发金融事件。
　　(2)所涉及县区或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跨县区或跨部门协调的突发金融事件。
　　4.4 一般突发金融事件(四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四级事件：
　　(1)所涉及县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县区协调的突发金融事件。
　　(2)所涉及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突发金融事件。
　　(3)其他需要按四级事件对待的突发金融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二级的响应
　　5.1.1 响应程序 
　　(1)突发金融事件发生后，市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市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
　　(3)由市有关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及时报请市政府成立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4)一级事件须报国务院国家突发金融风险应急工作小组，并在国家突发金融风险应急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5.1.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领导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突发金融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突发金融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领导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突发金融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财政局、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朔州银监局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本系统上级机关和市政府的授权及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1.3 落实措施
　　(1)正式处置方案经本系统上级机关或市政府批准后，由领导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报太原中心支行批准后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突发金融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公安机关帮助。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 解释、说服工作，由有关地方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5.2 三级响应 
　　5.2.1 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
　　5.2.2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相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指定协调机构进行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
　　5.3 四级响应 
　　5.3.1 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3.2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5.4 信息报送与发布
　　5.4.1 信息报送 
　　5.4.1.1 发生突发金融事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
　　5.4.1.2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金融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银监分局，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3个小时上报市政府和本系统上级机关。
　　5.4.1.3 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政府和本系统上级机关。
　　5.4.1.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突发金融事件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
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定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4.2 信息发布
　　5.4.2.1 突发金融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应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4.2.2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件、组织报道、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5.4.2.3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金融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领导组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金融事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6.1.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档案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2 对突发金融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 对因突发金融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 
　　6.2.1 突发金融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同时抄送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
　　6.2.2 朔州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上报市政府。
　　6.2.3 金融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6.2.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突发金融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6.4.1 审计局依法对突发金融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4.2 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讯方式的稳定畅通。
　　7.1.2 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 领导组办公室应与财政局、银监局等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县区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市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7.3.1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 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 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市各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7.5.2 市各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干部培训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7.5.3 各级人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7.6 经费保障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8 附则 
　　8.1 市各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
　　8.2 本预案由人行朔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朔州市地震应急预案</title>
<link>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2270/n2285/1219362.html</link>
<pubDate>Thu, 13 Aug 2009 16:05:31</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我市地处山西地震带北部，地质构造复杂，有口泉断裂、六棱山山前断裂、恒山山前断裂三条断裂交汇于我市，历史上曾多次发生过五级以上地震，全市六个县市区均位于地震烈度七度区，被列为我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为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迅速、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提高政府处置地震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朔州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我市地震应急工作实际制定。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不断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强化社会公众防震减灾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地震灾害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对突发地震灾害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处置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4．资源整合，协同应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行业救援队伍在处置地震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地震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减少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综合素质。
　　6．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防震减灾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地震应急管理，使地震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处置突发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工作。
　　二、地震灾害事件分级与事权划分
　　（一）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根据地震强度、灾害损失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事件一般分为四级，作为地震应急分级负责和事权划分的依据：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7级以上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6.5-6.9级地震，或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6.0-6.4级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5-5.9级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下死亡，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
　　（二）地震灾害事件事权划分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较大地震灾害由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灾区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由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防灾指挥部指导灾区县级政府做好应急工作，并视情召开会议，通报震情、灾情，部署对口应急救援事项。
　　5级以下的有感地震事件或地震谣传，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影响程度负责有关应急事宜；上级人民政府和地震等有关部门，视情给予必要的应急支持。
　　毗邻地区发生地震，原则上按照本预案规定的事权划分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的启动原则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事权划分，在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时，震区下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随之启动。若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地震灾害事件事权划分承担应急处置有困难的，在做好地震应急前期处置的同时，可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应急指挥。
　　各类地震灾害事件的现场应急工作一般采取属地为主，并接受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的原则，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担任，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员协助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和协调。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经费保障由相应事权级别的政府财政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的地震应急，需军队参加的，可通过当地军事机关提出，并按程序办理。遇有紧急灾情、险情，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可直接向当地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驻军部队应按规定立即实行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朔州市抗震防灾指挥部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自动转为朔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如指挥部成员因特殊原因不在岗，由在岗主要负责人替代，承担相应的职责与工作。
　　1指挥部主要成员：
　　总指挥：市长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人；
　　副总指挥：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市长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人；
　　成员：市抗震防灾指挥部全体成员。
　　2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统一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工作；确定震后应急及应急工作规模；部署对灾区的紧急援助；派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的人员、地震紧急救援队；协调驻市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调配救灾物资和设备；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紧急应急措施；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等情况。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与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地震局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包括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并督促落实；汇总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应急工作；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起草指挥部文电，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应急工作分组职责
　　指挥部设十三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职责如下：
　　1．人员抢救组（召集单位：朔州军分区）
　　组成部门：朔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地震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
　　部门职责：朔州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市部队和市内预备役民兵赶赴灾区，参加抗震救灾。市武警支队负责调动所属部队对重灾区或重要场所人员实施抢救或特种抢险。市公安局负责调动公安消防队伍实施重点部位抢险救灾。市安监局负责调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化救护队实施抢险救灾。市煤炭局负责调动矿山救护队组织煤矿企业的抢险救灾。市地震局负责派出相关专家协助各类救援队实施现场救援。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共同负责管理与调配志愿者队伍。
　　2．医疗防疫组（召集单位：市卫生局）
　　组成部门：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经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
　　部门职责：市卫生局负责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治，转送安置伤员；组织开展灾区的消毒防疫，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经委负责组织震后药品、医疗器械和调拨，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并组织生产救灾急需物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伤员救治。市民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组织遇难人员尸体处置。市农业局负责控制灾区动物疫情。
　　3．交通运输组（召集单位：市交通局）
　　组成部门：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朔州公路分局、朔州高速公路公司、朔州车务段。
　　部门职责：市交通局、朔州车务段负责组织和协调抢修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紧急调拨运输器材，开通便捷通道，优先保证抢修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市公安局及其交警支队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交通秩序；朔州公路分局、朔州高速公路公司协同市交通局负责组织道路抢修、维护，统一调集、征用救灾车辆，保障公路畅通；朔州车务段负责组织铁路抢排险，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4．通信保障组（召集单位：市经委）
　　组成部门：市经委、市广播电视局、联通朔州分公司、移动朔州分公司、电信朔州分公司。
　　部门职责：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联通朔州分公司、移动朔州分公司和电信朔州分公司统一调集、征用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尽快恢复通信设施，保障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通讯和信息畅通；开通地震现场应急移动通信网和集群电话，保障现场指挥部与现场工作队、救援队、医疗队等救灾队伍间的通讯畅通。市广播电视局组织抢修广播电视设施，迅速恢复并保障正常运行，及时传播救灾信息。
　　5．物资供应组（召集单位：市发改委）
　　组成部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质监局、市石油分公司。
　　部门职责：市发改委负责地震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和储备的综合管理；市经委、卫生局负责组织调拨药品、医疗器械、灾后组织生产救灾急需物品；市民政局负责调拨灾区简易安置物品；市商务局负责储备、调拨生活必需品和方便食品；市粮食局负责解决与调运救灾粮食；市质监局负责救灾物品的质量监管；市石油分公司负责调拨、供应救灾专用燃油。
　　6．灾民安置组（召集单位：市民政局）
　　组成部门：市民政局、人保财险朔州市分公司、人寿保险朔州市分公司。
　　部门职责：市民政局负责灾民的转移、安置、救济，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接收、发放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物资；人保财险朔州市分公司、人寿保险朔州市分公司负责灾后理赔。
　　7．基础设施与工程抢险组（召集单位：市建设局）
　　组成部门：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供电分公司、富华燃气公司。
　　部门职责：市建设局负责组织供水、排水、热力、路政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抢险、排险，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抢、排险；市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电力系统的抢、排险，并确保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用电；富华燃气公司负责天燃气设施的抢、排险。
　　8．次生灾害工程抢险组（召集单位：市安监局）
　　组成部门：市安监局、市煤管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部门职责：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次生灾害的抢、排险；市煤管局负责组织矿山抢险救灾；市公安局及其消防、交警支队负责组织火灾扑灭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救灾和组织道路交通突发事故的抢险救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速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市环保局负责紧急处置饮用水源和环境污染危害；市质监局负责对灾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和组织抢修。
　　9．治安保卫组（召集单位：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人行朔州支行、市银监局。
　　部门职责：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制订预防和打击震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方案；市武警支队负责首脑机关、金融、仓储、救灾物品等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警戒，各金融单位要协助做好警戒。
　　10．震情监测组（召集单位：市地震局）
　　组成部门：市地震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部门职责：市地震局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灾情速报和通报，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保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地震预警和地震应急规模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灾区震害调查、损失评估，组织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市内发生4级以上地震时负责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震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队伍进行灾情宏观判断和综合分析，提出灾情演变趋势和相关对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监测、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速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市气象局负责震区灾害天气的预测预报；市环保局负责对灾区次生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和处置指导。
　　11．财务管理组（召集单位：市财政局)
　　组成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部门职责：市财政局负责筹集、管理救灾资金，建立健全抗震救灾物资储备补贴制度，做好政府间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审计局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
　　12．涉外工作组：（召集单位：市外事办）
　　组成部门：市外事办
　　主要职责：市外事办负责疏散安置国外来访人员，协调国外媒体新闻采访及科学考察等人员的接待与安置，协助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13．宣传教育组（召集单位：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朔州日报社、市地震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文物局）。
　　部门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抗震救灾应急宣传，协调新闻部门，统一宣传口径，会同地震等有关部门拟定应急宣传资料；市广电局、朔州日报社负责派出应急采访记者，及时报道灾情和救灾动态，发布地震信息和指挥部公告；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学生的应急疏散和宣传教育；市文化局（文物局）负责重大文化活动和文化场所以及本辖区内重点文物的抢救和保护等地震应急。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地震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观测信息的接收、质量监控、分析处理、震情跟踪及上报。各县区地震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
　　为建立健全包括本地区地震监测、地理信息、灾害种类和救援资源等内容的地震应急数据库，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地震应急数据库建设，不断完善地震应急信息平台的建设。
　　在重大政治、文化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进入应急戒备状态，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二）地震预报发布及预防行动
　　如省人民政府已发布我市地震短期预报后，在发现明显临震异常的紧急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在本辖区内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部门汇报。撤消地震预报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三）地震预警发布及紧急处置措施
　　当省政府宣布我市进入临震应急期或市政府发布我市48小时内临震预报，即进入临震应急预警阶段。
　　根据地震灾害预测严重程度，确定四级预警级别。“7级以上地震”为Ⅰ级，“6.5——6.9级地震”为Ⅱ级，“6.0——6.4级地震”为Ⅲ级，“5.0——5.9级地震”为Ⅳ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向预报区社会发布。根据地震预警级别，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预警发布后，市抗震防灾指挥部召开防震减灾工作会议，部署应急准备，调集救援物资；各种救援、抢修抢险、医疗检疫、地震现场队伍等进入戒备状态。地震部门进入紧急状态，密切监视地震动态，及时收集宏观异常情况，提出分析意见，并随时报告震情变化。预报县（区）人民政府视情组织预报区内人员撤离疏散，并对生命线工程和地震次生灾害源等采取紧急排查、处置措施。预警期间，各级防震减灾领导机构应对辖区应急准备工作进行督导。
　　（四）预报区震情速报
　　进入临震预警阶段后，当地政府和地震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震情速报电话。地震预报区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地震异常信息后，都应及时向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地震部门报告。地震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异常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报告。
　　五、应急处置
　　（一）总体应急
　　总体应急分先期处置、基本应急、扩大应急和应急结束四个环节。
　　1．先期处置
　　1.1灾区人民政府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主要包括：
　　（1）对地震灾害的影响范围、灾害程度、灾害特点进行快速收集和评估，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并对灾情实行动态监测、核实与上报；
　　（2）立即实施紧急疏散与救援，组织自救与互救；
　　（3）对易产生重大次生灾害的部位应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
　　（4）调配辖区应急资源。
　　1.2　部门处置措施
　　较大、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直各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收集、汇总灾情，并按规定迅速报告市抗震防灾指挥部办公室；快速做好应急抢险人员和物资等项准备，对本行业重点部位进行紧急排查，如遇特殊险情应立即处置。
　　2.基本应急
　　2.1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行动方案
　　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防灾指挥部视震情、灾情设立以主管副市长为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为副指挥长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宏观指导和对口支援。
　　（1）市地震局迅速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震情，市政府应急办立即向书记、市长报告上述情况；
　　（2）震后1小时召开市抗震防灾指挥部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根据灾情，确定赴灾区救灾的部门及任务；
　　（3）震区县区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县区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在震后90分钟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
　　（4）市地震局会同民政、建设、保险等部门派出考察组配合省地震局进行烈度考察和震害评估，并将灾情及时报市政府；
　　（5）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通报，做好宣传稳定工作；
　　（6）向省政府报告救灾工作。
　　2.2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行动方案
　　市人民政府接到市地震局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震情、灾情报告后，迅速做出启动预案的决定，市抗震防灾指挥部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各成员、各组长采取如下行动：
　　2.1.1指挥部应急行动方案
　　（1）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要在30分钟内将发震地点、时间、震级等基本参数报市委、市政府应急办；
　　（2）受灾县区人民政府要在60分钟内向市政府值班室简要报告受灾情况；
　　（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应急工作组的召集单位要迅速组织了解本系统灾情，灾情严重、通讯中断时，可派人直接报告；
　　（4）震后半小时，市地震局携带移动装备前往极震区实地考察灾情，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
　　（5）市政府应急办接到市地震局和各县区、各部门震情及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总指挥和常务副总指挥汇报；
　　（6）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震后一小时召开指挥部全体人员紧急会议，主要议题是：
　　①市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
　　②酌定并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15天）；
　　③设立地震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④协调军分区、武警支队各驻朔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挥调度各行业、专业救灾队伍开展重点部门抢险；
　　⑤组织调度救灾物资设备和救援人员。组织非灾区对灾区的紧急支援，指挥部成员按各自职责开展抗震救灾指挥；
　　⑥研究确定派出医疗救护队伍、运输队伍、公安交警队伍、通讯保障队伍；
　　⑦视灾情决定对交通干线实施特别管制措施；
　　⑧代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争取省政府和国家援助；
　　⑨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通报。代市政府安排相关慰问事宜。
　　2.2.2人员抢救行动方案
　　由人员抢救组负责，组成抢险队、通讯队、后勤供应、现场指挥等组织，实施如下抢险救灾措施：
　　（1）接到判定震中位置后，通知救灾队伍，下达救灾任务；确定行动路线、通讯联络方案；确定指挥联络摩托车、不同吨位的吊车、铲车、运输车辆、燃油、人员并保证抢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赶赴灾区。
　　（2）全市驻军、抢险队伍的组织和指挥，由军分区统一安排。驻军抢险队伍所需车辆和一般抢险工具，由驻军自行解决。大型装备由建设局承担。铁路承担的抗震救灾运输任务，由市指挥部下达，朔州车务段负责安排。
　　2.2.3应急通信保障方案
　　通讯保障组立即启动通讯保障应急预案，负责落实以下措施：
　　（1）海事卫星通讯与专用无线网通讯
　　如地震时指挥部有线通讯中断，要立即起用海事卫星通讯设施；联通朔州分公司、移动朔州分公司和电信朔州分公司利用各自通信网络，共同保证指挥畅通。
　　（2）指挥部短波电台通讯
　　如地震时指挥系统有线、无线通信系统遭到破坏，由联通朔州分公司和朔州军分区负责在指挥部驻地架设临时电台或移动通讯车，保证指挥部与省及全市以及邻近市政府的通信畅通。
　　（3）指挥部超短波电台通信
　　指挥部成员之间以及指挥部与震区间的直接通讯，由联通朔州分公司负责，必要时，联通朔州分公司应在指挥部驻地和极震区各架设一个基地台。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与其派往震区的救灾队伍之间的移动通讯，原则上由本单位、本系统的专业通讯网负责。无委办统一将各单位电台编组，规定呼号，明确震时联系频率，以防相互干扰。
　　（4）指挥部电话专线
　　在朔州市市话网丧失功能的情况下，由联通朔州分公司和部队负责，立即架设指挥部与各重点单位或成员之间的临时电话专线。
　　（5）地震监测系统通讯
　　以市地震局为中心，用电台或对讲机与省地震局、各县区地震局和地震观测点直接联系，同时，给极震区设对讲机一台。市地震局、市指挥部随时保持联系，没有指挥命令不得关机。
　　（6）组织开展线路抢修工作。
　　2.2.4交通运输应急方案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交通运输组迅速调集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及各运输公司等社会车辆，编组分队，并进行统一指挥、调配安排。
　　（1）编制朔州受灾或外县受灾车辆调配行动路线图；
　　（2）绘制抢险行动主干线路图和迂回线路图；
　　（3）查明受灾地点，通知各分队到指定地点接受任务；
　　（4）编队车辆要配备司助人员，统一制作标志，确定向导；
　　（5）查明全市桥梁分布、承载吨位，制定临时加固维修措施，准备桥梁受破坏时临时通行或抢修所需木材、钢板、吊车等架桥设备。
　　（6）设立交通指挥组，配备摩托车辆，负责交通指挥，快速疏通车辆；
　　（7）做好救灾物资调运、空运、伤病员外运，市内物资、伤病员短途转运任务分配及组织调度工作；
　　（8）公路分局负责组织对损坏公路、桥梁、涵洞和滑坡地段进行抢修，一般地段由沿途所辖县、乡、村组织民工抢修；
　　（9）铁路车务段首先对线道进行细致调查和测试检查，迅速呈报上级，实施震时应急调度计划。
　　2.2.5医疗救护应急行动方案
　　由医疗救护组负责，市直各医院、急救中心组成医疗抢救队，设立现场医疗抢救站；其他6个县区组成6个抢救队，配备救护车辆，随时听候调动。
　　（1）各医院救护队配齐各种药品、器械、交通工具、震区手术帐蓬、手术床、担架、照明电源等，做好野营卫生防病的准备工作，整装待命。
　　（2）震后的抢救工作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重伤，后轻伤的原则，实行现场医疗和转移后送相结合，分为现场抢救、早期救治包扎后送和专科治疗三个过程。
　　①现场抢救工作
　　第一、地震发生后，各医疗队紧急出动。在医疗队伍未到之前，发挥居民防震小组、社区、乡、村卫生院（所）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的作用，开展自救互救。
　　第二、现场抢救工作由卫生人员、挖掘人员和运送人员相结合进行。任务是将被压埋的伤员从废墟中挖掘出来，进行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并迅速送往震区医疗站。要以灾情伤亡多的地段为重点，领导分片包干，并根据情况及时调配力量。
　　②早期救治
　　抢救医疗站的任务是对现场送来的伤员进行验伤分类、纠正包扎和固定，进行卫生整治、清创、手术、止血、抗休克、抗感染以及对生命危急伤员实施急救手术等早期救治工作和迅速组织运送伤员，除传染病不送后方专科医院外，要组织救护车、飞机等交通工具转送伤员，并对转送的伤员进行途中护理。
　　③伤员后送
　　第一、伤员后送工作由医疗防疫组和交通运输组共同承担。
　　第二、由一个医疗抢救组专门负责伤员的外送后送工作。
　　第三、做好运送途中的救治工作。
　　④专科治疗
　　专科治疗的工作任务是接受经现场抢救和早期简单治疗的伤员，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分科治疗和善后处理工作。
　　（3）震后卫生防疫工作
　　①对生活用水进行化验，并采取必要的净化处理；
　　②对食品进行卫生监督，挖出的食品要先检验后食用；
　　③用飞机和专用车辆喷洒消毒、人工消毒、个人发药物等多种手段强化防疫消毒；
　　④做好尸体挖掘、搬运、掩埋过程中的卫生防疫工作；
　　⑤对已发现传染病地区的人员进行消毒、隔离、治疗，尽快控制疫情。
　　（4）震后救护药品、器械的供应。
　　①各大医院都要储备一定数量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②由交通运输组安排药品运送，后勤供应组配合负责药品的调节供应及收发、登记、分配、保管工作；
　　③民政部门、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国内通过红十字会的紧急救助。
　　2.2.6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抢险救灾行动方案
　　由基础设施与工程抢险组、次生灾害工程抢险组共同承担该任务，水利、石油、消防、防疫及有关工、矿企业配合，使次生灾害源得以控制。
　　（1）供水、供电部门按照地震应急抢修计划，各专业抢修队震后立即进入各自岗位和所管辖区段，尽快查明和报告设施破坏情况，按分工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
　　（2）在自来水供水暂时中断的情况下，紧急调动车辆送水并充分利用现有自备井临时解决群众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
　　（3）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方，应采取紧急措施，开展自救。
　　①水库抢修：指派专人进行监视，对发生灾害进行抢险，对即将发生并无法拯救的危险性情况发出警报，通知下游居民撤离；
　　②对山崩、滑坡、泥石流、道路阻塞等次生灾害，立即调动推土机开通道路或选取迂回线路，为支援队伍开通道路；
　　③火灾防救：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全市消防车辆，确定消防分队和行动路线图；明确灭火水源解决途径；制定消防通讯联系方案；制定灭火措施。按照首先保护重点，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同时积极抢救财产的原则，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火势发展，尽量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2.2.7物资、资金供应应急方案
　　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物资供应组、财务管理组、灾民安置组和涉外工作组共同负责实施。
　　（1）物资、资金供应方案
　　①震前按要求备足应急救灾物资、资金；
　　②查明灾害地点，及时将救灾物资运到灾区；
　　③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审计、卫生、交通等部门参加，组织接收国内外援助物资和救灾款，组织专门人员对救灾物资进行接收、登记、运送、发放；
　　④分发物资的原则：要优先照顾老弱病残和儿童。
　　（2）震后生活方案
　　①做好通往灾区道路的探查工作，并积极组织车辆，开通道路，运送熟食、饼干、咸菜、矿泉水等食品供应灾区；
　　②请示上级组织部队空运、空投食品、生活用品、防寒、防雨物资等；
　　③采用供给制办法给灾民分发食、宿生活用品；
　　④调动供水车送水，设立临时供水点（站）；
　　⑤做好灾民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的规划工作，指导防震蓬的搭设及临时房屋组建，并首先考虑老人和儿童的生活住宿，使灾民各有所宿；
　　⑥建立临时供应食堂，保障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
　　⑦滞留灾区的外宾、外商和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排；外国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2.2.8治安保卫应急方案
　　由治安保卫组负责，以市公安局为主，武警部队、各县区公安局参加，设一室、四队、四组。一室：治安保卫办公室；四队：治安队、巡警队、消防队、交警队；四组：保卫组、安全检查组、通讯联络组、机关安全保卫组。各县区也要组织相应的机构整装待命，实施如下行动：
　　（1）利用现有通讯对讲机、电台设备，保障市公安局与各县区公安局及下属单位的联系；
　　（2）分片包干，划分责任区段，组织昼夜巡逻；
　　（3）派出专人对受灾区银行、弹药库、变电站、调度室、档案室等重要场所实施监控；
　　（4）抢修并保护好国家重要文物、财物、档案和贵重物品；
　　（5）做好首脑机关和重要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6）加强对有毒、有害、污染、腐蚀性、放射性物品的安全保卫措施；
　　（7）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通救灾车辆，限制非救灾车辆通行；
　　（8）制定治安交通管理通告，维持交通秩序，打击盗窃、哄抢等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控制人员外流。
　　2.2.9震情监视预报工作方案
　　由震情监测组负责，下设震情监视、震害调查、震情分析预报、后勤供应等4个组，地震发生后立即进入各自工作岗位。
　　（1）震情值班室立即与省地震局值班室联系，取得地震参数，在震后30分钟内报告分管副市长；
　　（2）召开地震局全体人员会议，宣布行动方案，并向指挥部报告；
　　（3）迅速开通各县区地震局电台、电话，初步了解各地破坏性情况和宏观震中位置，并宣布加强震情监视预报命令；
　　（4）地震局震害调查组迅速赶赴现场进行震害调查、烈度鉴定、宏观异常收集落实工作；
　　（5）召集震情会商会，进行分析研究，初步提出震情发展趋势意见和应采取的业务技术对策；
　　（6）要求各县区地震局每日提供前兆资料，市地震局同省局研究后，提出判断意见报告指挥部。
　　2.2.10灾害评估应急方案
　　（1）灾害评估队伍由市地震局负责组织，由地震局、建设局、民政局、保险公司以及有关企业负责这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灾害评估队伍由省地震局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
　　（3）评估队携带本行政区划图、专用表格、有关统计资料、计算用具、专用记录本、通讯装备，并由交通运输组按3人一组配备车辆；
　　（4）评估队伍在震后3小时内出发，开始工作；
　　（5）评估工作按国家地震局《震害调查及地震损失评定工作指南》的要求进行；
　　（6）必要时，指挥部与临近机场联系，出动飞机进行航空快速评估；
　　（7）每日21时前，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当天震害考察情况。
　　2.2.11宣传报道工作方案
　　由宣传教育组负责，落实以下工作方案：
　　（1）宣传工作
　　①震后及时召开宣传新闻部门有关人员会议，明确宣传纪律，安排部署宣传工作；
　　②有关震情、灾情取得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报道；
　　③及时报道救灾中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抢险救灾的感人事迹；
　　④正面引导群众抗震救灾，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⑤发挥县、乡、村（街道）三级宣传网的作用，以交通法规、防火防毒和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开展宣传。
　　（2）防止和平息地震谣；
　　①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文件、会议、短信等有效途径，有针对性地进行地震科普知识宣传，增强群众识别和消除地震谣言的能力；
　　②及时掌握较准确的震情信息，进行科学而有说服力的辟谣工作；
　　③注意社会动态的调查研究和收集汇报，防止、消除地震谣言。
　　3.扩大应急
　　包括基本应急的调整和后续应急。
　　（1）进一步核实灾情，调整救援行动；
　　（2）调拨救援物资，酌情向国内外提出紧急救助呼吁；
　　（3）转移和安置灾民；
　　（4）处置伤亡人员和灾区卫生防疫；
　　（5）接收、安排国内外救援物资；
　　（6）协调国内外救援、考察、新闻采访等人员赴灾区有关事宜；
　　（7）向灾区发慰问电。
　　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
　　（1）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地震引发的地震灾害基本消除；
　　（3）经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大震可能；
　　（4）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
　　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灾区应急进展，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适时宣布地震应急期结束。
　　(二)灾情信息报送和处理
　　1．市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发生的时间、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情信息，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在震后2小时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省地震局报告；要与震区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与省地震局报告与传递。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所在地政府要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市民政、公安、安监、交通、铁路、水务、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
　　3．通信
　　及时开通地震应急通信线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信息。灾区通信管理部门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六、后期处置
　　（一）灾民的安置与抚恤
　　1.妥善安置、救治伤残人员。
　　2.妥善安置震亡人员，做好震后防疫工作。
　　3.调动供水车，设立临时供水点站。
　　4.组织搭建防震棚，安置因震而无房或危房的灾民，使无家可归人员有栖身之所。
　　5.完善灾民粮食供应、临时食堂和食品专供点管理，保证灾民基本生存需要。
　　6.协调社会力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调用物资的清理与补偿
　　1.对在地震应急期征用的场地（所）、物资、器械、装备等，参加应急工作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清理、修复、归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和补偿。
　　2.应急期间的生活必需品、医药品、救援器材等的消耗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应事权级别的政府财政负责。
　　(三)社会救助
　　1.整理国内外的救助财物，制定发放方案，及时发放。
　　2.协调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保险理赔。
　　3.制定重建方案、测算和募集重建资金。
　　（四）总结和奖惩
　　1.总结经验教训。
　　2.表彰应急抢险有功人员。
　　3.对预案实施不力者开展责任调查和责任追究。
　　4.对造成人为重大损失的按司法程序依法予以处置。
　　5.依据地震应急工作及时修订预案。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信息保障
　　1.建立灾情上报机制，鼓励公民及社会组织发现灾害隐患和重灾情况等异常，并及时上报本级政府或所在地的地震部门。对抗震救灾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要依法予以奖励。上报电话：2022239（市政府办公厅）、2163399（市地震局）。
　　2.建立指挥部调用通信器材的便捷程序。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启动后，通讯部门负责调用3部卫星电话、3辆通信车、40部手机等应急通信器材，确保信息畅通。
　　(二)应急队伍及装备保障
　　1.指挥部成员保障：接到地震或启动本《预案》通知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根据指挥部的通知，立即赶赴指定地点就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要求就位的，要有人替代；指挥部地点：①市政府办公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②市地震局（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③朔州军分区（抢险救灾组办公室），必须保障指挥部信息畅通。
　　2.指挥部成员单位保障：本《预案》启动的同时，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立即启动本部门预案，在各应急工作组召集单位的统一协调下，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负责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和抢险救灾工作。
　　3.震后初期主要应急工作组人员基数
　　(1)人员抢险组（军分区协调）：组织军队、预备役、武警部队救灾抢险人员800人；
　　(2)医疗防疫组（卫生局协调）：组织医疗急救、卫生防疫人员600人；
　　(3)次生灾害工程抢险组（市安监局协调）：组织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煤管局、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及各工矿企业抢险救灾人员600人；
　　(4)基础设施与工程抢险组（建设局负责协调）：组织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电、水利、路政等抢险人员500人；
　　(5)治安保卫组（公安局协调）：组织公安（包括交警、武警）抢险救灾人员500人。
　　(三)物资保障
　　物资保障由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和灾民安置组、医疗防疫组共同负责，实施保障措施：
　　1.医疗部门负责救治落实500人的急救器材、药品和床位。钢材、木材、水泥等物资供应部门或单位，应在流通中储备相应物资；
　　2.建立调用火车、汽车运输机制，震后初期能紧急调用300辆汽车，交通运输组运往灾区现场；
　　3.民政部门负责储备和调拨3万人的衣、被、帐篷等；
　　4.粮食局保证2万人3天的粮食等生活简易用品，商务局负责紧急调配1万人3天的方便食品和灾后生活用品，石油公司应储备20000公升救灾燃油。
　　(四)资金保障
　　1.要保证先期的物资和器材储备资金投入，预备必要的补偿资金；
　　2.要拟订抢险救灾过程的资金调配计划，保证抢险救灾时有足够的资金可供调配；
　　3.要会同保险公司等部门做好后期的理赔、补偿工作；
　　4.要储备和保证后期足够的灾民安置费用。
　　（五）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1.各社区、村镇要规划出可供受灾群众疏散的路线和不同级别的临时避难场所，并有明确的标志。
　　2.各县区应建立健全避难场所的生活必备设施，街道、社区应规划有供水点、物品发放站等。
　　（六）技术保障
　　1.地震应急各行业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服务于应急指挥和决策；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2.建立并完善各县区政府和市属各部门、单位及驻朔单位多种通信渠道，市抗震防灾指挥部要采用手机网或微机联网等形式保障通信畅通，市抗震防灾指挥部办公室要设立值班室并负责收集各种通信资料。
　　3.地震应急相关技术资料的建立与完善由市地震局负责，包括市抗震防灾指挥部应急数据库的建立与维护。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审批、更新的有关规定
　　1.市抗震防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报市抗震防灾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2.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报市抗震防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大型厂矿、企业及生命线工程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制定、修订各自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所属市或县区抗震防灾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审批、备案；
　　4.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急预案要不定期进行演练，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可行性；
　　5.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所管辖的部门、单位及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应急预案的编制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1.对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且预案可行、科学，管理好，并注重演练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单位要给予表彰。
　　2.对于不重视、不认真演练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一把手责任。
　　（三）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及时发布地震应急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市抗震防灾指挥部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方面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市抗震防灾指挥部组织成员部门、行业、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演练计划，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四）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总应急。本预案由市抗震防灾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五）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印发的《朔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朔政办发〔2006〕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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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item>
<title>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title>
<link>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2270/n2285/1056391.html</link>
<pubDate>Thu, 4 Dec 2008 18:58:03</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塞外最宜居最宜发展城市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可以预见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8.1。
　　（2）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市政府发布。专项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8.2。
　　（3）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8.3。
　　（4）突发公共事件县区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县区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以及社会基层单元（企业、学校、社区、农村）的应急预案。县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各类预案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对专项预案的种类进行补充和完善。
        2 分类分级
　　2.1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群众性活动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2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
　　按照《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标准分为四级，分别是：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以上四个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全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有关工作。
　　3.2 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常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兼任主任，相关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设专职副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政府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编排市政府值守应急安排表，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朔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3.3 专项工作机构
　　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各相关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震减灾领导组、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按照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主要责任部门见附件8.2、8.3。
　　3.4 县区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3.5 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pagebreak]--------------------分页符--------------------[/pagebreak]

        4 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市政府办公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设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8.4。
　　4.1 预测与预警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和预测。
　　4.1.1 预测预警系统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市政务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4.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除采取上列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 应急处置
　　4.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立即如实向省政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县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4.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4.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协助相关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报告，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4.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县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市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2.5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市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或者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4.3 恢复与重建
　　4.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3.2 调查与评估
　　市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做出报告。
　　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政府汇报。
　　4.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处置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pagebreak]--------------------分页符--------------------[/pagebreak]

　　5 应急保障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 信息与通信保障
　　建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和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开发和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健全朔州市各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应急处置机构应利用通信和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掌握信息并加以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准确、及时、全面地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
　　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现场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中国移动朔州市分公司和中国联通朔州市分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5.2 现场救援保障
　　各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各自的实际工作内容提供现场救援所需各种设施和工程抢险装备等，以备应急救援所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建立总数据库，并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3 应急队伍保障
　　进一步优化、强化以消防队、矿山救护队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综合抢险救援队伍。驻朔部队和武警部队要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灾工作。要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5.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对各类运输工具的数量、车型等进行统计并建立动态数据库，保障道路运输设施的完好、畅通，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5.5 医疗卫生保障
　　要抓紧形成公共卫生应急控制、信息、预防控制、医疗救治、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卫生监督和社会支持等系统，建立有关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动态数据库。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在市卫生局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5.6 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武警支队予以协助和配合，并负责相关保卫工作。事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设施的防范保护。
　　5.7 物资保障
　　市经委、商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先期抢险救援队伍的相应装备投入，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药品的储存、供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提升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应急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发展，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同时建立与朔州以外其他地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可迅速调入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5.8 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各部门安排预算时,要留有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保障应急支出需要,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必要时向省财政请求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9 社会动员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由市民政局牵头组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志愿者队伍。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工作的指导和专业支持。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各类志愿者队伍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发生重大事件时要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全市社区保安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积极参与平时防范巡视、信息报告，战时处置，并协助专业队伍进行现场维护治安等工作。
　　5.10 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防灾、避灾的要求，城市建设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特殊情况，在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和人防设施等项目建设时应考虑增加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避难场所除必须具备有两条以上的应急疏散通道，时刻保持畅通无阻外，还应具备应急供水设施、应急棚宿、应急照明用电、应急厕所和广播等基本功能。大型或永久性应急避难场所必须为应急指挥机构预留相应的办公场所。在应急避难场所附近的重要路口要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应急避难所配套所需的通信设施由中国联通朔州市分公司负责，供水由市建设局负责，供电由市供电公司负责，医疗救护由市卫生局负责，帐篷由市民政局负责，生活保障由市商务局负责，地下人防设施由市人防办负责。
　　5.11 科技保障
　　市科技局、教育局、科协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抢险救援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6.2 宣传和培训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市民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6.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朔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由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12月4日印发    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朔州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title>
<link>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2270/n2285/1219398.html</link>
<pubDate>Tue, 26 Aug 2008 16:09:29</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森林资源和造林绿化成果，及时控制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防范灾情扩散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促进森林资源的健康安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林业有害生物，包括对林木生长发育引起不良影响和造成严重损失的病原微生物、昆虫、线虫、螨、鼠、兔和植物等。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朔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出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的；
　　2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的；
　　3首次发现外来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的；
　　4专家组评估认为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可能暴发重大危害事件的。
　　（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
　　1国家颁布的19种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市首次发生，直接造成树木死亡，连片成灾面积1亩以上的；
　　2省内分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含省定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成灾，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100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生态安全的；
　　3专家组评估认为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可能暴发重大危害事件的。
　　（三）非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偶发性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内暴发成灾，导致连片成灾面积15 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以上的；
　　2常发性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内暴发成灾，导致连片成灾面积30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以上的；
　　3特殊情况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第四条 朔州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坚持科学发展观，采取以生态控制为主的治理措施；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预测预报；实现群防群治，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朔州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军分区、市邮政局、市工商局、市煤炭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市林业局局长兼任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林业局办公室、植树造林科、林政保护科、市森 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市国有场圃管理站等负责人组成。专家组由管理、教学、科研等有关单位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家组成，由指挥部办公室聘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承担。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第六条 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研究、协调、解决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各县区的请示和应急需要。
　　市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监测调查、预测预警工作；制定应急各项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工作程序；负责技术鉴定、指导以及危险性评估和评价；组织实施检疫封锁、灾害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提出应急经费使用建议。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监测、检疫和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的应急资金。
　　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发生的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林业主管部门的检疫机构稽查携有林业有害生物的物品等。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和科技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科技支撑。
　　市商务局：负责监督本系统内调运和进口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的检疫管理，避免疫情扩散。
　　市交通局、市邮政局：负责执行《国家林业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2001〕52 3 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协助林业主管部门的检疫机构做好复检工作；在本预案启动时，确保应急物资按时到达。
　　市水务局：负责本系统管辖范围内所营造的水源林、水保林以及苗圃地等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
　　市建设局、市园林局：负责指导和检查重要建设工程单位严禁使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木材、电缆盘、木托等木制品。负责城镇绿化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监管全市建筑行业禁止使用未经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木材 及木制产品。
　　市军分区：负责协调驻朔部队等军事单位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控工作。
　　市工商局：协助林业主管部门的检疫机构，对木材、花卉、木质品、苗木生产和经营单位进行检疫监督检查，防止带疫植物及其产品流通。
　　市煤炭局：负责全市煤炭系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监管本系统禁止使用未经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坑木、木制电缆盘和包装箱等木制品；协助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查验、处理坑木及木制电缆盘、包装箱等可能传带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物品。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监测和应急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有关气象信息。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提出 应急措施建议；按照指挥部的决策及时调配控制灾情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的灾情防控工作；负责信息收集发送和公共宣传教育。
　　局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情况和向相关省、市通报情况的公文审核工作 。
　　植树造林科：负责从营造林措施方面控制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工作。
　　林政保护科：负责提供全市森林资源分布和相关资料，根据需要审批采伐指标。负责管理、督促木材检查站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国有场圃管理站：负责、协调全市苗木经营单位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
　　第八条 专家组职责：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第二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根据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在全市建立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系统，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我市的应县木塔、崇福寺、广武汉墓群等重点名胜区，朔城区紫金山、应县南山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级、省级重点林业工程区是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重点预防区，其它森林植物分布区为一般预防区。
　　市、县区政府和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防灾体系和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森林病虫害中心 测报点、乡镇林业站和基层护林队伍的作用，加强应急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 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要编制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体系建设规划，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防治和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主管和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级预测预报网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要划定疫情监测责任区，设立固定监测点，组织专业队伍，常年开展疫情监测和定期普查。对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提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鉴定。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检疫法规，制订相应的办法措施，根据疫情需要，经报请市政府同意，设立临时植物检疫站，同时要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的作用，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根据各地疫情，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灾害进行评估，确认属于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后，专家组提出意见和建议，经指挥部负责人批准，启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情况通报灾情发生县级人民政府。
　　凡属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的，由总指挥召集有关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并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发生现场，检查督促疫区封锁 、处置、预防措施的落实。
　　凡属突发性非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召集有关成员会议，部署预案启动，并向市政府、省林业厅报告灾情。
　　第十三条 市级以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指挥部制定的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制定处置方案，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检疫检查站要严格隔离现场封锁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部门报告灾情处置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它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利。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在发现
　　之日向所在县区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可可能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至市政府和省林业厅。
　　第十五条 未经国家和省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灾情及防治等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在防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各级政府一定要树立“保护环境、安全第一”的思想，尽量使用无公害药剂。防治人员在接触化学农药和操作燃油防治器械时，必须穿着防护服，并时刻注意天气和风向的变化，避免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在灾害防治现场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动员，设立防治区域标志，提醒农民做好安全防护，不要在防治区从事放牧等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专家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的评估，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和发生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止实施或非重大林业有害 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意见。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经指挥部办公室商灾情所在地人民政 府并请示省林业厅后，公布下一阶段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第四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发生县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科学评估，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向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报告，指挥部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送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的有关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当地森检机构负责继续对发生地及其周围进行实时监测，防止灾情再度发生。
　    第二十条 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经专家论证后报市政府和省林业厅备案。各级政府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林业局备案。对报告和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朔州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title>
<link>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2270/n2285/1047146.html</link>
<pubDate>Tue, 26 Aug 2008 16:02:56</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护朔州林业和生态建设成果，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控制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提高政府应对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能力，减轻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建立健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国家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3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林业和生态建设、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方针和法律法规，构建以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生态安全应急机制，保证不发生或少发生破坏生态安全事故，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安全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下列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重大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重大聚众盗伐、滥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的事故；
　　(2)重大破坏林地、湿地事故：包括重大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的事故；
　　(3)重大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重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事故。
　　(4)重大林权纠纷和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重大林权纠纷群体性械斗、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的事故。
　　1.5    工作原则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平战结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1.6    事故等级
　　根据突发性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生态事故的预警和发生分为四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1    Ⅰ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0000株)以上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故；
　　(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可以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或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6)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作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2    Ⅱ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0000-250000株)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故；
　　(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化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地和秩序的事故。
　　(6)省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作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3    Ⅲ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1000立方米(幼树5000-50000株)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500亩，属其他林地100-1000亩的事故；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
　　(4)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市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5)省林业厅领导或市领导明确批示要尽快作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4    Ⅳ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100立方米(幼树500-5000株)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50亩，属其他林地20-100亩的事故；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
　　(4)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本县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5)市林业局领导或县区领导明确批示要尽快作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任务
　　2.1    领导机构
　　朔州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林业局长、公安局长担任，成员由林业、财政、公安、武警、安监、交通、电视台、报社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职责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市政府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工作领导组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全市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全市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全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上报、决策、指挥；向省政府报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应急和处置情况；部署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发布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有关信息等。
　　
　　2.2    办事机构
　　市政府重大林业生态破坏应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作为市应急领导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接收市政府和省政府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组有关生态事故应急的命令、指示和各县区政府、事故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有关生态事故的报告、信息；传达市政府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组的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情况；协调系统内部各有关应急单位的行动，组织指导各应急分队和各县区应急工作；拟定应急预案、记录应急过程、评价应急行动、起草应急工作总结；负责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络及信息交换，组织应急工作各种保障措施的落实；建立生态破坏事故预警系统和应急资料库；完成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的日常管理和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有关科室及局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县区政府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组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参照以上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2.3    现场处置组
　　市政府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现场处置组由应急领导组或办公室从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集人员组成，受应急领导组和办公室的调度和派遣，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调查、处置等工作。
　　2.4    信息联络组
　　市政府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信息联络组设在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可从有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参加，负责与现场建立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给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办公室的领导。
　　2.5    后勤保障组
　　市政府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后勤保障组设在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可从有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参加，负责联系组织供应现场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的供给、调配和运输，确保生态事故应急工作运转和现场处置的后勤保障。
　　各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建立相应的现场处置、信息联络、后勤保障、专家咨询等机构或队伍。
　　2.6    宣传报道组
　　市政府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宣传报道组设在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可从有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参加，负责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宣传报道。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措施
　　加强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意识，为防止和减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以县区为单位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市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全面数据和相关信息，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和隐患，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重点强化重要生态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重点加强天然次生林区、重点公益林区、生态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基层林业管理机构和森林管护队伍，完善各县区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及时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执法检查和专项行为。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执法检查、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定期组织开展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专项打击行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和正常生产秩序。
　　畅通生态事故发生和发展信息报告渠道。建立从省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相互联网、信息共享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保护和生态破坏发生随时报告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确保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的畅通。
　　3.2    预警行为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县两级政府建立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机制，及时、广泛、准确地掌握重大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故的信息，当接到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群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的有关生态事故的信息时，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应尽可能详尽地了解事故的地点、种类、性质、损失等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和等级，及时向应急领导组报告情况，并根据领导组的批示，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发布预警信息，部署开展事故真伪调查和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3.3    预警发布
　　达到I级标准的特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为红色预警，由国务院或国家林业局发布。
　　达到Ⅱ级标准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为黄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达到Ⅲ级标准的较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为蓝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达到IV级标准的一般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为紫色预警，由县级政府发布。
[pagebreak]--------------------分页符--------------------[/pagebreak]
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启动
　　4.1.1    I、II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所在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应急预案，同时，县区政府应急领导组向市政府应急领导组报告情况；市政府应急领导组向省政府应急领导组报告情况。
　　4.1.2    III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的应急预案，同时，县区政府应急领导组向市政府应急领导组报告情况，市政府应急领导组向省政府应急领导组报告情况。
　　4.1.3    IV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有关县区政府的应急预案，同时，报市政府应急领导组。市政府应急领导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或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4.2    现场处置
　　4.2.1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相应政府应急领导组立即转为突发生态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
　　I级、II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市、县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配合国家和省政府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III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应急领导组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IV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区政府应急领导组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第一时间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4.2.2    现场处置组到达事发现场后、应协同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和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演变过程、损失规模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的迅速、快捷、有效。
　　4.2.3    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包括：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突发生态事故现场处置组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不得在现场报道活动；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发布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撤离；对经强行驱散仍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强行制止或者予以拘留等。
　　4.2.4    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省政府应急指挥部可以调用市、县政府应急领导组的人员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发生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安抚伤亡人员的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4.3    通信联络
　　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各有关方面全天24小时不间断的通信联络畅通。市、省政府应急领导组办公室之间采用有线电话或无线通信方式联系；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联系，固定电话和其他无线通信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其他无线通信方式备用；事发现场应急工作人员通过无线网络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回送指挥部。
　　4.4    信息报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领导组报告突发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信息。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领导组办公室为责任报告单位，自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预案启动之日起，至应急处理正式结束为止，各责任报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应急信息的报告工作。
　　发现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领导组报告；接到突发事故报告的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生态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等。
　　应急结束后，各责任报告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机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包括事故处理的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同时，报告参加应急处理的部门、单位的工作情况，出据具有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4.5    新闻发布
　　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对于复杂事故，应根据查清的情况，分阶段发布；对灾害造成损失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的原因和引发更大生态破坏事故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
　　应急结束由事故现场处置组提出，并说明解除应急状态的理由，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毁坏资源处置
　　对乱采滥挖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能够在原地复植的，尽量在原地复植；对乱捕滥猎的野生动物，要全国救护，使之尽快回到原来的栖息地；对已破坏林地、湿地，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使之尽量恢复原状和林业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5.2    伤亡人员处置
　　如有出现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事故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做好有关善后处置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恢复生态条件的措施、办法和补偿请求的意见和建议。
　　5.3    保险机制建立
　　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5.4    事故评价分析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领导组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批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生态状况的监测、监控。同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等全过程的分析、评价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认真查找原因，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所需的财政经费，按我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有关预案执行。同时，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事故或灾情，为受灾地区的生态恢复和经济损失补助争取财政支持。
　　6.2    装备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组应根据林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和应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发生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3    通信保障
　　市、县区两级政府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组应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4    队伍保障
　　市、县区两级政府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组的各有关部门都有参与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责任和义务。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和应急指挥机关的调遣，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6.5    技术保障
　　市、县区两级政府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组应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生态安全专家咨询部，确保在事故发生后有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6    培训与演练
　　市、县区两级政府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组应加强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生态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和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生态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同时，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本预案所指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
　　应急：针对突发生态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由于报告及时，避免或减轻了事故损害，以及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由于不及时报告、虚报瞒报、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国家森林资源受到重大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3    预案的制定、批准和修订
　　本预案由朔州市人民政府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经市人民政府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组通过后由市政府发布实施。根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趋势、特点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可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应急领导组批准后执行。
　　7.4    预案解释机关
　　本预案由朔州市人民政府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组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朔州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title>
<link>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2270/n2285/1047176.html</link>
<pubDate>Mon, 21 Jul 2008 16:06:47</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灾后生产恢复，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的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朔州提供保障。
　　1.2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朔州市境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冻害等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灾后生产恢复。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化促进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基本原则
　　1.4.1    树立农业灾害可持续治理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1.4.2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    抗灾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    果断处置，全力救灾。一旦发生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2.1    组织机构
　　成立朔州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秘书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农业局、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粮食局、气象局、畜牧局、卫生局、林业局、商务局、供销社，朔州供电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朔州分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应急办）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县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2.2    职责分工
　　2.2.1    应急指挥部
　　（1）决定启动和解除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研究决定农业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事宜。
　　（2）领导全市在突发农业灾害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各地积极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3）向省政府、省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突发农业灾害和应急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
　　2.2.2    市发改委
　　负责农业抗灾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2.2.3    市公安局
　　负责农业救灾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灾害发生地政府做好危险地区群众撤离和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工作。
　　2.2.4    市民政局
　　负责转移安置灾民，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等救济工作。
　　2.2.5    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突发农业灾害应急处理所需的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到位，监督管理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确保救灾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和作用。
　　2.2.6    市交通局
　　负责及时运送救灾物资，修复灾区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灾区道路畅通。
　　2.2.7    市水利局
　　负责发布水情、汛情信息，组织修复农业受灾地区水利设施，做好灾区人畜饮水安全工作。
　2.2.8    市气象局
　　负责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预防措施。
　　2.2.9    市畜牧局
　　负责受灾地区灾后动物防疫工作，督导受灾地区牲畜免疫、消毒、检疫、无害化处理、防疫监督等防疫措施，协调疫苗、消毒剂、防护用品等应急防疫物质供应。
　　2.2.10    市经委
　　负责协调相关工业企业生产救灾所需物质。
　　2.2.11    市卫生局
　　负责开展医疗救治和灾区疾病控制及卫生监督工作。
　　2.2.12    市林业局
　　负责补办救灾过程中林木采伐审批指标，负责林业抗灾救灾工作。
　　2.2.13    市供电局
　　负责灾区电力供应，保证救灾期间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
　　2.2.14    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灾害发生期间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2.2.15    市供销社
　　负责落实救灾所需化肥、农药、农膜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2.2.16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
　　负责落实对参加保险的受灾户的现场勘查与理赔工作。
　　2.2.17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中国网通朔州分公司
　　负责移动通信网络和通信设施的畅通，为现场抢险救灾部门提供必要的通信设备，确保信息畅通。
　　2.2.18    应急办
　　（1）汇总、核查灾害有关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的具体工作。
　　（3）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
　　（4）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5）提出农业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
　　（6）根据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落实一定数量的抗灾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
　　（7）了解和督导受灾地区落实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措施。
　　（8）在自然灾害多发时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
　　（9）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开展防治技术培训与指导。
　     2.2.19    粮食局
负责灾区的粮、油等主要食品的调剂、供应，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2.3    成立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朔州农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判断突发灾害现状与趋势，评估灾害损失，为应急指挥部组织救灾提供决策咨询。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的宣传工作，提高对突发灾害的防范意识，做到科学防范。
　　3.2    预防准备
　　3.2.1    组织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有关部门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2.2    工程准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等的加固和防护。水利部门做好相关农业水利设施的维修、加固和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2.3    预案准备。根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重点地区、关键时段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
　　3.2.4    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救灾物资。积极组织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
　　3.2.5    适时防控。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尚未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护措施。
　　3.3    预警
　　市委农工办（市农业局）与市气象局、水利局要加强合作，通过专家委员会分析发生农业自然灾害的趋势，并在天气预报栏目中向全市发布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冻害等预警信息。
　　3.4    信息采集
　　3.4.1    采集途径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要建立稳定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确保农业信息网络系统畅通。
　　3.4.2    采集内容
　　温度、湿度、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农业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4.3    信息报告
　　实行逐级上报，归口处理。
　　3.4.4    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终报三类。速报即发现灾情即刻上报；确报即掌握准确信息后上报；终报即灾情结束后，采用书面方式上报。
　　3.5    信息发布
　　农业重大灾害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发布。具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4    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应急办在农业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安排人员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并根据农业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三级启动应急响应。
　　4.1    一级应急响应
　　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区、县的区域性特大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受灾区、县耕地面积5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受灾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受灾区、县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50％以上的。某一个区、县发生特大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当地耕地面积的6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受灾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耕地总面积的25％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50％以上的。
　　4.1.1    一级响应行动
　　（1）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召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安排部署救灾工作，同时将灾情上报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2）应急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及时下拨市级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并根据灾害发生范围和程度，从市长预备金中安排部分救灾补助资金。同时，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联合向省相关部门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应急指挥部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应急指挥部监督受灾地区政府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2    二级应急响应
　　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区、县的区域性特大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受灾区县耕地面积40％以上，造成农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受灾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受灾区、县耕地总面积的15％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7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30％以上的。某一个区、县发生特大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当地耕地面积的5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受灾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耕地总面积的25％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6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30％以上的。
　　4.2.1    二级响应行动
　　（1）召开应急办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申请启动市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视灾情联合向省相关部门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2）应急办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是否请求下拨市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3）应急办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
　　（4）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应急办监督受灾地区政府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3    三级应急响应
　　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区、县的区域性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受灾区、县耕地面积3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受灾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受灾区、县耕地总面积的15％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5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30％以上的。某一个区、县发生特大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当地耕地面积的4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受灾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4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30％以上的。
　　4.3.1    三级响应行动
　　（1）灾区区、县（市）政府立即召开本地区应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要求，本地区应急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调查灾情，指导灾区救灾工作。
　　（3）本地区应急指挥部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区、县财政、农业部门联合向市相关部门申请市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本地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种子、农药、肥料等。
　　（5）本地区应急指挥部监督本地区农业部门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4    四级应急响应
　　发生区域性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受灾区、县耕地面积2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受灾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受灾区、县耕地总面积的15％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30％以上的。某一个区、县发生特大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当地耕地面积的3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受灾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耕地总面积的15％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30％以上的。
　　4.4.1    四级响应行动
　　（1）灾区区、县（市）政府立即召开本地区应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要求，本地区应急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调查灾情，指导灾区救灾工作。
　　（3）本地区应急指挥部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区、县财政、农业部门联合向市相关部门申请市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本地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种子、农药、肥料等。
　　（5）本地区应急指挥部监督本地区农业部门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5    应急解除
　　当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由发布机构宣布应急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5.2    协调救助
　　根据灾区需求，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化肥、地膜、农药、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供。
　　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帮助灾区筹集恢复生产所需贷款。有关保险公司要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
　　5.3    灾后总结
　　应急办根据灾后危害程度和范围，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做出评估、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报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物资保障
　　市、区两级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部分资金，由应急办安排储备一定数量农业抗灾救灾物资，用于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县级财政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县乡两级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储备，满足三级、四级灾害应急响应所需救灾物资的调供。
　　6.3    信息保障
　　市、区两级应急办要加强农业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必要时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现代化通讯工具，确保救灾信息畅通。要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信息渠道畅通。
　　6.4    宣传保障
　　市、区两级应急办要组织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民防灾抗灾意识，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本预案所称农业专指种植业。
　　7.1.2    本预案中农业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渍涝、泥石流、滑坡等）、低温冻害（含冻害、霜冻、冰冻、雪灾等）和风雹（含台风、寒潮大风、龙卷风、沙尘暴等风灾及冰雹）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防抗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奖励。
　　对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防抗工作中有重大过失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7.3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政府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随着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市农业局会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定期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朔州市农业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防治预案</title>
<link>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2270/n2285/1047163.html</link>
<pubDate>Mon, 21 Jul 2008 16:04:15</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1    总则
　　1.1    目的
　　为提高对生物灾害的控制能力，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重大病虫和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防治预案适用于朔州市范围内危害农业的迁飞性、流行性、暴发性农业病虫；农业部、省农业厅公布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其它突发性病虫的暴发和流行的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行动。
　　1.4    工作原则
　　1.4.1    两个理念。树立“公共植保”和“绿色植保”理念，把植保工作作为农业和农村公共事业，人与自然和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及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保障和支撑作用。
　　1.4.2    预防为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做到抓早、抓实，争取主动，防范于未然。
　　1.4.3    分级负责。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负责和行政领导责任制，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团结协作，共同处置。
　　1.4.4    果断处置。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防治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一旦发生特别重大以及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扑灭”的原则，迅速反应，果断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4.5    规范有序。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强应急管理，规范工作程序，讲究工作方法，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组织体系与职责）
　　朔州市农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治指挥组织机构（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组成。
　　2.1    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防治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农业、财政、公安、交通、科技、卫生、宣传、气象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农业局负责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做好系统调查和普查，及时掌握病虫发生动态，准确发布病虫趋势预报，为生物灾害的防控提供科学依据，组建专业化应急防治队伍，组织和发动群众开展应急防治，储备一定数量的药械用于应急防治。
　　财政局要按照国家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蝗虫灾害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要求，对蝗虫等生物灾害防控经费以及开展应急防治所需农药械储备经费，要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安局负责维护生物灾害发生后灾区社会治安稳定，对运送生物灾害防治所需物资车辆，交警有义务保证通行无阻。
　　交通局要保证道路完好，对运送生物灾害防治所需物资车辆，免收通行费。
　　科技局加强对有害生物的生态学、流行学技术研究，完善科学治理技术。
　　卫生局要储备足够的预防农药中毒药剂，在应急防治中要派医生随应急专业防治队行动，搞好医疗服务保障。
　　气象局要及时提供准确的气象资料，搞好生物灾害防治气象服务。必要时，驻地武警部队负责人加入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市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防治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全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防治政策，组织实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规划，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市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指挥扑灭1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农业生物的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监督指挥扑灭11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监督县区扑灭111级（较大农业生物灾害）灾情。
　　2.2    办公室
　　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市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事务。提出启动、停止（解除）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灾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执行指挥部决定，及时调配控制灾情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必要时成立监督检查组、应急处置组、物资协调组、宣传信息组等应急处置机构。
　　2.3    专家组
　　专家组由市农业局负责组建，由农业科研、教学、推广、气象、生态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提供技术咨询，研究分析成灾原因，分析预测发展态势，提出处置意见和恢复农业生产的建议，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3    预警级别和发布（预警和预防机制）
　　根据农业生物灾害发生的性质、种类、涉及范围和程序等，将灾害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II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III级（较大农业生物灾害）、IV级（一般农业生物灾害），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农业有害生物种类，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公告、通知等方式进行。
　　3.1    预警级别
　　3.11    I级红色（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
　　3.1.1.1    危害农业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30%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3.1.1.2    发现从国外、省外传入我市或我市局部已发生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分析综合评价为风险极大、特别危险的；
　　3.1.1.3    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的。
　　3.1.2    II级橙色（重大农业生物灾害）
　　3.1.2.1    危害农业的迁飞性害虫、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一个县（区）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较大的；
　　3.1.2.2    市内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大，高度危险的；
　　3.1.2.3    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I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的。
　　3.1.3    III级黄色（较大农业生物灾害）
　　3.1.3.1    危害农业的迁飞性害虫、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一个县（区）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1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3.1.3.2    省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小，中等危险的；
　　3.1.3.3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II级（较大农业生物灾害）的。
　　3.1.4    IV级绿色（一般农业生物灾害）
　　3.1.4.1    常发性病虫发生程度达到偏重发生，发生范围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
　　3.1.4.2    属于国家和省检疫对象的或外来有害生物，但已普遍发生，危害较轻的；
　　3.1.4.3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V级（一般）灾情的。
　　3.2    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
　　3.2.1    监测预警
　　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监测预警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病虫测报和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掌握本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灾情发生动态，对主要农业有害生物灾情发布预报，对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发布警报，对迁飞性和流行性农业有害生物组织监测，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动态监测。为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的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3.2.2    信息发布
　　农业有害生物灾情预报和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病虫测报机构和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发布，其它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向社会、向农民发布农业有害生物灾情和植物疫情预报或警报。新闻宣传部门不得发布农业病虫测报、植物检疫机构以外的其它组织或个人提供的农业有害生物灾情预报。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业病虫草害大暴发流行、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非本地常见植物迅速扩大，以及不明原因发生农业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植保植检机构在作出诊断后2小时内应将结果报告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市政府和省农业厅，特殊情况时可直接报告。
　　4.1.2    报告内容农业生物灾害紧急情况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灾害类型；发生时间与地点；发生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序和初步诊断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序；应急所需资金和物质；报告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4.2    灾害诊断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负责组织农业生物灾害诊断。
　　4.2.1    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内检疫性有害生物，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按有关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认。对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样到“省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诊断。
　　4.2.2    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外的病虫草害、外来有害生物等产生的灾害，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4.2.3    对疑为国内新发生的农业生物灾害，由市农业局报请省农业厅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并确认。
　　4.2.4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4.3    风险评估
　　通过对农业有害生物监测，结合消长动态和气候条件，进行风险性评估，预测发生的范围及程度。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外来有害生物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疫情可能性、检疫检测难度、控制措施等进行风险性评估，以确定监测重点和控制措施。
　　5    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防治工作负总责，当农业生物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县（区）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立即逐级上报至市政府和省农业厅。
　　5.2    I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5.2.1    I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由市农业局会同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市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实施I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部署农业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报省政府和农业厅。
　　5.2.2    灾害发生地县（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市级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方案立即启动。
　　5.2.3    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市农业局报请农业厅，请求省政府、省农业厅在技术、物资等方面的支援。
　　5.2.4    I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措施实施后，根据不同的灾害、种类，实施相应的处置程序。
　　5.2.5    I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农业生物灾害经过应急处置行动得到解决有效控制，通过评估和专家咨询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指挥部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市政府和农业厅。
　　5.3    II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5.3.1    II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II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市指挥部监督II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
　　5.3.2    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部署灾害发生地的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保障防治药品及物资及时到位，并将应急响应情况报省农业厅。
　　5.3.3    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省农业厅在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支持。
　　5.4    III级（较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5.4.1    III级（较大农业生物灾害）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县（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III级（偏重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市指挥部监督III级（较大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
　　5.4.2    县（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部署灾害发生地的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响应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厅。
　　5.4.3    超出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县（区）政府、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支持。并同时上报省农业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请求给予必要的支援。
　　5.5    IV级（一般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认真做好病虫的田间调查，加强各地检疫，及时掌握病虫发生动态，准确发布病虫预报，加大农业、生物、物理等防控措施的应用，减少有害生物的为害程度，实现对病虫的可持续治理。
　　5.6    应急结束（终止）
　　农业有害生物灾情应急防治工作结束，或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指挥部发布应急解除。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对于突发性农业生物灾害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出灾后生产计划，帮助受灾地区的农户尽快开展生产自救，弥补因灾害造成的损失。经贸、旅游、出入境检验检疫、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配套的应急行动方案，尽量减少因区域性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可能出现的对农产品市场供应、旅游业、出口贸易等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6.2    调查与评估
　　对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的起因、损失、应急防治效应、责任、经验教训和生产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加大监测预警力度，提出预防改进意见，防止灾情再度发生，向省市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市级人民政府。
　　6.3    信息发布
　　应急防治工作结束后，要以新闻、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事件的发生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采取的应急对策，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6.4    社会救助
　　受灾地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切实解决好受灾人员的生活。对在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中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抚恤。对从事一线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是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农业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整合和充实各级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区）二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药、药械等物资储备和调配，应急处置物资储备要相对充足。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7.3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应当将预防、控制、处置、物资储备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和物资保障所需经费。并建立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基金，由本级指挥部管理和使用。
　　7.4    人力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对农业生物灾害的识别、防治、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队伍，专家资源库，当灾害发生时，统一调配使用。
　　7.5    宣传演练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农业有害生物的危害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农业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农业生物灾害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参与农业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6    技术保障
　　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生态学、流行学等技术研究，加强技术攻关，不断完善有害生物的综合治理技术。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对在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业生物灾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责成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并提请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政府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
　　随着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市农业局会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定期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朔州市煤矿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title>
<link>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2270/n2285/1051884.html</link>
<pubDate>Thu, 10 Apr 2008 21:16:55</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煤矿重特大事故，充分调动利用一切力量，保护现场人员和场外人员安全，将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按照《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专项预案。
　　1.2    编制依据
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煤矿职工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事故的分类管理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实施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各级政府和煤矿的应急组织机构、措施、物资等管理，使应急工作不断完善、规范。
　　（5）快速反应，协同对应。加强以煤矿自身应急处置队伍为主，与就近有资质的专业救护队伍签定救护协议，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群体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装备水平，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矿工素质，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朔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2.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市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煤矿事故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煤炭工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煤炭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监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电信公司、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有关领导和有关专家为成员。
　　2.2    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部署全市突发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煤矿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制定和修订《朔州市煤矿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3）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较大以上突发煤矿事故灾难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专项预案。
　　（4）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煤矿事故灾难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2.3    指挥与协调
　　由市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领导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突发事故的处理；由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立即控制煤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当地政府协调司法部门冻结事故煤矿的银行帐户以及煤矿负责人及其家属的私人帐户。要在启动预案的同时，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办法，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
　　划定控制区域，严密监视该区域突发事故的发展情况，并确保处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防止混乱中其它事故发生；要根据专家组意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要准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有关新闻稿由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审定，统一发布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医疗、治安、物资供应等多方面的保障，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责切实防止造成次生和衍生事故；组织专家对事故处理、人员伤亡情况及所采取的措施、效果等进行评价。
　　2.4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
　　组长由市煤炭局总工担任，副组长由市煤炭局分管副局长、市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有关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准确判断事故性质，根据事故性质迅速研究制定抢险救援实施方案和防止抢险救援过程中事故扩大的措施；根据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方案及措施；准确及时向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汇报进展情况；调集并组织矿山救护队及有关人员进行事故抢救工作。
　　(2)物资保障组
　　组长由市经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商务局、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有关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平时要建立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数据库，了解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等型号以及匹配用途。负责事故处置工作中的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集和准备工作，保障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所需的物资供应。
　　（3）群众工作组
　　组长由事故所在地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事故发生后，负责安抚遇险者家属以及群众，保持事故发生地群众的情绪稳定，确保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4）综合接待组
　　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事故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为抢险救援、新闻媒体、有关事故调查人员等提供食宿和所需交通工具。
　　（5）安全保卫组
　　组长由市公安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交通局、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有关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协助救援工作组组织调动运输工具；维护事故现场附近交通秩序。
　　（6）医疗救护组
　　组长由市卫生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有关领导以及各有关医院主要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事故发生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协调各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协调血站、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7）通讯保障组
　　组长由市电信公司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有关部门以及事故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保障事故煤矿现场指挥系统及内外部通讯的畅通。
　　（8）信息发布组
　　组长由指挥部指定，副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煤炭局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有关部门以及市有关媒体主管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对内、对外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内、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组织舆论引导。
　　（9）事故调查组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煤炭局、市煤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有关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控制事故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一步核实遇险人员姓名、年龄、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家属资料等；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追查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10）善后处理组
　　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主要领导（或煤矿企业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灾后抚恤、生活救助，遇难者遗体埋葬及遇难者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2.5    日常管理机构与职责
　　朔州市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办公室主任由总工兼任，常务副主任由主管煤矿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煤矿事故应急处置的协调及组织工作；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灾害应急处置管理工作；建立应急处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随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及时提出处置建议报市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
　　2.6    专家组及职责
　建立煤矿应急抢险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省、市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发生事故的种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确定有关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抢险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使决策更科学，提高抢险救援效率。
　　3    预测、预警、信息报告
　　3.1    预测、预警
　　所有煤矿必须建立煤矿事故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各项灾害防治预案的贯彻落实工作；上齐上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人员考勤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加强巷道支护的检查和维护；控制井下火源，使用矿用阻燃材料；加强对从业人员，尤其是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时发现各类灾害征兆，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理。
　　3.2    事故报告和处理
　　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煤炭管理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接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报告。
    (2)县区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较大和重大以上事故信息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煤炭工业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3)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4)市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全市煤矿事故报告信息。
        值班电话：0349—2286119
        传        真：0349—2286119
        事故举报：0349--2286125
　　3.3    建立事故信息发言人制度
　　（1）煤矿发生重大事故时，由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一名事故信息发言人，负责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全过程的信息发布。
　　（2）信息发布要在突发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事故信息发布要经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核准，经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发布，并要严格按照《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的有关新闻规定执行。
　　（3）信息发布应积极主动，准确把握，避免猜测性、歪曲性报道。要加强与媒体的互动，提高引导把握舆论的能力。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煤矿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II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I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l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l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2    Ⅳ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级(Ⅳ级)煤矿事故灾难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煤矿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如下应急准备：
        (1)市政府办公厅立即向分管副市长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市煤矿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市煤矿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汇报。
        (3)市煤矿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省煤炭工业局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市内各煤矿救护队等单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4)视煤矿事故情况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4.3    Ⅲ级以上等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级(Ⅲ级)以上煤矿事故灾难时，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市政府办公厅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
        (2)根据市长指示，立即通知市煤矿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到市煤矿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集中。
        (3)市煤矿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图纸等，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4)市煤矿安全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确定委派现场工作组和救援专家组人选，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5)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协调调动国家、省内、市内和煤矿救援力量增援。对于矿井瓦斯煤尘事故、大型火灾事故，可协调调动国家、省内各煤矿救援基地的大型装备实施救援；对于特大水灾或顶板事故，可协调调动国家煤矿抢险排水站的大型排水设备和山西煤炭地质局、山西省煤炭地质公司的深孔钻机和大型排水设备实施救援。
        (6)根据受伤人员情况，可协调调动省、市卫生医疗救护中心专家组奔赴现场，加强医疗救护的指导和救治。
        (7)及时向省政府上报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4应急结束
　　（1）应急结束的标准
　　事故遇险人员被安全救出；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被全部运上地面并确认完毕；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
　　（2）应急结束的确定程序
首先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详细核实遇险人员与被解救和遇险人员无误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和建议；然后由应急指挥部确认；最后由总指挥批准。如有遇险人员未被解救时，应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并形成纪要，经应急指挥部全体会议通过，与遇险者家属妥善沟通并签订赔偿协议后，才能确定。
　　（3）应急结束的发布
　　应急结束的发布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发布。
　　5    善后处置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区党委、政府负责。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1抚恤、补助和补偿
　　要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5.2    保险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5.3    重建和恢复
　　市卫生防疫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公安部门参与协调工作，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好事故后的社会治安，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4    调查和总结
　　做好事故的调查、总结工作。要对较大煤矿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表彰奖励有功人员，惩处有关责任人员。
　　6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煤矿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煤矿安全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事故煤矿职工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预案中涉及到的单位、部门、人员应保证相互间通讯、信息（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的畅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调度，保证预案的及时启动。
　　6．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完善的应急指挥系统。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迅速、准确决策。充分利用现有有线、无线、图像监控等指挥和调度信息能力的资源，保证迅速有效。所有煤矿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完备的各类图纸资料，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6.3    现场抢险装备和物资保障
　　（1）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2）各煤矿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3）要建立全市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数据库，了解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等型号以及匹配用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4    应急队伍保障
　　朔州市矿山救护大队直属中队、朔城区矿山救护中队、平鲁区矿山救护中队、山阴县矿山救护中队要始终做好救护准备。值班的救护小队接到灾情报告后1分钟内必须出动，迅速赶到现场，及时开展抢险救护工作。预案中涉及的部门及人员，要与有关部门保持工作联系，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补充相应的人员，保证预案的有效实施。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保证医疗救治和疫情控制及时、有效、安全。
　　6.7    治安保障
　　要加强对重要人员、重点区域、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8    资金保障
　　所有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的标准按期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要专门帐户存储；同时必须为矿工办理工伤等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金。确保所需突发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对风险抵押金和工伤保险等的缴存情况进行监管。
　　7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专栏、专报、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煤矿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矿区群众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和演练
　　市煤炭局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定期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保证应急系统在突发事故时能正常有序的运行。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title>
<link>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2270/n2285/1219432.html</link>
<pubDate>Mon, 7 Apr 2008 16:24:19</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 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切实提高卫生部门和 各 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 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规、 预案，特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朔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气象灾 害；
　　2.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
　　3.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 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
　　5.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 安全事故；
　　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
　　8.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9.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10.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的涉外事件；
　　11.一次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 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刑事案件；
　　1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1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 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Ⅱ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 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气象灾害；
　　2.造成50人以上、299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5.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 人以上、9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
　　6.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安全事件；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或 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安全事故；
　　8.发生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99人以下中毒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
　　9.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10.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99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
　　1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较大人员伤亡，3人以上死亡，或在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的刑事案件；
　　12.跨市(省辖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1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 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Ⅲ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30人以上、49人以下伤亡， 或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的气象灾害；
　　2.造成10人以上、49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30人以上、49人以下伤亡，或 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森林火灾；
　　5.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9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4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灾难；
　　6.发生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人以上、49人以下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事故；
　　7.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9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8.一次造成9人以下死亡，或49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9.市(省辖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 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Ⅳ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 上、29人以下受伤的气象灾害；
　　2.造成9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伤亡，或 2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伤亡，或2人以下死亡或4人以下受伤的森林火灾；
　　5.造成2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或2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灾难 ；
　　6.发生2人以下死亡或发生人员中毒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7.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 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 ，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 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现 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 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放射损伤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分管领导及有关 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 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 ，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 指导和支持。市直各医院组建应急专家组，责成专人负责，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市、县区医疗急救中心和医院及化学中毒、烧伤、放射损伤事故等专业医疗救治机构 ，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伤员转运和住院救治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 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4.1.1.1    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报国 务院请求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
　　(2)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
　　(3)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 预案。
　　(4)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1.2    I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 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和协调卫生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组织专家对伤 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及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 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事件发生区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 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4.1.2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级响应
　　4.1.2.1    I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级响应：
　　(1)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部门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3)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I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2.2    II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2小时内组织起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迅速到达突发公共 事 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分析突发公共 事 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级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1.3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III级响应
　　4.1.3.1    II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I级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II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3.2    III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2小时内组织起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迅速赴现场开展 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指导，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有关市、县区发出通报 。
　　4.1.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V级响应
　　4.1.4.1    IV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V级响应：
　　(1)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IV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4.2    IV级响应行动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1小时内组织起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迅速赴现场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工作，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 疗卫生救援工作。到达现场的当地最高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为现场总指挥，负责指挥现场卫 生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的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主管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 、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死亡病例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
　　4.2.2转送伤员
　　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或根据伤病员的不同伤情、病况分别送至相应的医疗机构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
　　4.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的信息及事件救援的全部情况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4.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 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和队伍的建设，是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 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 应 急救援技术方案，与科技等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市 、 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

　　5.1    急救机构
　　市医疗机构急救中心，在现有基础上，根据医疗救治需要，要在通信、设备、技术、现 场 救护、安全运输和指挥能力等方面进一步充实、提高和加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综合力量 较强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急救机构，确实完善全省急救网络。

　　5.2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如放射损伤、烧 伤、化学中毒等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规模，市 级不少于60人，县级不少于30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定期培训和演练，严格管理，提高 应急救援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3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4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 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和经济部门负责组织上述应急物资的生产 、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满足应急需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质储备资金。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及《山西省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对过期失效药品要及时更换保证需要。

　　5.5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 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都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 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

　　5.7    其他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 进行。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 理，组织特殊药品的供应，科技和药品生产部门要负责特殊药品的研究和生产。
　　红十字会组织，要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 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省、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省、市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武警朔州支队要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的普及，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培训工作。市、县区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和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 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订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制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订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预案要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 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朔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title>
<link>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2270/n2285/1219412.html</link>
<pubDate>Mon, 7 Apr 2008 16:11:46</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1    总则
　　1.1    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方针和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 (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省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我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省份相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 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在一个市范围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 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一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市，有扩散趋 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 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两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4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 (市、区)以内；
　　(2)腺鼠疫在一个县范围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 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或市辖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级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 以上；
　　(5)在一个县级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县级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9例；
　　(2)霍乱在县级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协助市分管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 。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工作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管理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爱卫会、武警山西总队朔州支队等。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成立朔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处理做出决策。
　　2.1.1    指挥部办公室及日常管理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是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的应急预案及技术规范的起草、拟订工作；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指挥系统和监 测预警系统；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实施，指导和帮助县、乡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应急和伤病救治工作；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及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1.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 ，依法向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的建议；制定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信息发布标准，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组织管理。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报道口径 ，组织新闻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并审核把关；开展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等方面的宣传报道。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按照市指挥部领导的 要求会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会或邀请市外和省外新闻媒体采访，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市经委：负责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储备、调度，保证供应。
　　市教育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和托幼机构发生及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地区。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做好传染病死亡患者的尸体消毒火化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省、市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 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按照国家和我省、市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指导协调相关统筹地区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统一调集、征用应急车辆，保障医疗救援人员、物资运输畅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铁路交通工具的人员开展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 输环节传播。优先安排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输，做好疫区的公路、铁路交 通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开展与人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监测、调查等工作。
　　市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加强对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营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组织做好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工商、质监、物价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质量、物价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基础调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协助有关部门采样检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快速组织隔离并组织专家分析和提 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预警信息。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 的监督和管理。
　　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省、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省、市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开展除“四害”等活动。
　　铁路部门：负责对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武警山西总队朔州支队：负责本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所属部队 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本部门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承担朔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
　　2.2    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情况，设立或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并确定相应职责。
　　2.3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业务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 排，积极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3.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配合对住院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样本采集。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病因学的确定工作，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对环境和物品进行卫生学处理，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朔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 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任务。
　　2.3.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医疗机构和传 染病防治等工作的卫生监督。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市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见下页）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建立的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症状监测、实验室监测、国境卫生检疫监测网络等报告体系，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内容与监测机构见附件1)。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与协调 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其内容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认真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 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即将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3    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信息收集、信息核实、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日志制度，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2    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3)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食品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各级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可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在 1小时内完成。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 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省人民政府。
　　3.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危害范围、发病和死亡情况、事态可 能发展趋势以及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 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首次报告或前次进程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结案报告，应包括调查确认的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 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接收并通过互联网专用系统报告信息。县、市级和省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法定效力。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 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3.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报告方式
　　县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行计算机网络直报，具备条件的乡(镇 、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实行计算机网络直报。责任报告单位在按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网 络直报的同时可通过传真等方式作详细书面报告。电话报告可作为网络直报和书面传真报告 有关情况的说明。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 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密切注意事件动态，对可能受影响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必要 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 、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放射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放射事故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强制控制措施：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检验检疫、卫生、农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转运移交。
　　(7)新闻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宣传报道工作，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为新闻报道提供条件。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应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开展群防群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居民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做好区域内患病居民的社会救济工作，安排好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
　　(4)督导检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卫生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发布；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新闻 发言稿，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省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新闻发布程序进行发布。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需及时逐级上报并经 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发布。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相邻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信息；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6)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和转运患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诊疗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采取隔离措施。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预防医院感染发生。
　　(4)对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事故和各类中毒等病人实行首诊医院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同时做好疫情报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 查计划和方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 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通 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各级疾病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进行致病因子检测，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标本分送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水平。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传染病、环境卫生、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检查。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2.6    非事件发生地区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结合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人员、技术支持。
　　4.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3.2.1    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理，以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在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下，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4.3.2.2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疑似病人的隔 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根据事态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2.3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3.2.4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加强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及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 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4.3.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3.3.1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以免事件进一步扩大。并在市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3.2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3.3.3    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决定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3.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除按规定进行报告与现场处理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有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评估报告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2    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5.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与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的建设和技术研究，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建立健全统一的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市人民政府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上级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2.1    急救机构
　　市急救中心为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市、县(区)应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6.1.2.2    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传染病院为市传染病救治机构。县级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6.1.3.1    组建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动、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6.1.3.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分别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为15人左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对于鼠疫、霍乱等重大传染病，辖区内建有放射源设施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分别组建专门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流行病学 、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6.1.3.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4    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发展改革、经委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和经委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发展改革、经委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上级财政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所承担职责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一安排。
　　6.4    人员健康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卫生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最大限度的减少卫生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5    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对履行职责不力， 造成工作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6.6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    预案的制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或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区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大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机构与内容
　　9.2    单项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目录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朔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title>
<link>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2270/n2285/1051855.html</link>
<pubDate>Tue, 9 Oct 2007 21:01:58</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证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 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订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朔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的转移安置和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
　　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 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地方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 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的 灾害救助应急管理体制。
　　二、自然灾害级别划分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规模大小、危害程度、损失情况，灾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 、一般四个级别：
　　1.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公顷以上；
　　(2)倒塌、损毁民房3万间以上；
　　(3)因灾死亡30人以上；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
　　(5)在我市发生7级以上地震；
　　(6)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亿元以上；
　　2.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10-30万公顷；
　　(2)倒塌、损毁民房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3)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在我市发生6.5-6.9级地震；
　　(6)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10亿元；
　　3.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5-10万公顷；
　　(2)倒塌、损毁民房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3)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5)在我市发生6.0-6.4级地震；
　　(6)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5亿元；
　　4.未达到以上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自然灾害。
　　以上级别划分针对主要自然灾害种类，如遇其它应急救助事项，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三、启动条件
　　1.在朔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前三类级别的自然灾害时，启动本预案。
　　2.对于条件落后、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民政局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自然灾害 的救助应急工作。出现超出事发县区级人民政府救助应急能力的自然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负责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人、财、物的落实；
　　4.管理下一级自然灾救助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6.决定请求中央省和其他市县区支援；
　　7.研究解决有关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民政局救灾科科长任副主任 。办公室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及指令的落实；
　　2.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发布灾情信息；
　　3.制订自然灾救助的具体方案；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主任及办公室联系电话：
　　办公室主任：任凯 0349-2098321
　　办公室副主任：杨聪(救灾科科长)0349-2098373
　　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 源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粮食局、市广播电视局、朔州日报社、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 、市通信部门、市电力部门、市农业银行、市建设银行、朔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红十字会。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灾情核查；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 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组织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接收工作；组织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工作；组织灾区民房倒塌恢复重建和灾民基本生活安排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督促落实县区级财政救灾款列支，增加救 灾投入，做好救灾经费下拨，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救灾救助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加强对民政部门现有市县区两级救灾物 资储备库的建设；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救灾应急和灾后 恢复日常生活用品的组织供应。
　　市水利局：负责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水情和旱情的测报分析工作；负责洪涝、干旱灾 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 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的评估和上报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地、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灾情评估和上报以及动、植物疫情的防治 ，组织灾民生产自救，灾后农业恢复和发展生产。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负责森 林火灾灾害评估、损失统计和上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卫生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和疾 病的发生、蔓延；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灾民转移交通工具；负责公路交通设施和被毁坏的公路的抢修，确保运 送抢险人员、灾民转移、救灾物资的道路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预防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灾 区治安稳定和交通有序。
　　市建设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勘察设计、抗灾设防、房屋建筑、恢复建设项目的组织 实施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 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雨情预报和监测，按期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并参与气象灾情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的评估和上报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组织、调拨、供应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朔州日报社：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灾区广播、电视恢复等工作。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及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对灾区市场价格的监测，管理和检查，防止哄抬物价，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市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修复因灾损坏的设施，保障救灾工作通信畅通。 
　　市电力部门：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市农业银行、市建设银行：在人民银行朔州支行的协调下，按照国家信贷政策，责对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信贷资金。
　　朔州军分区：协调驻军并发动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安抚转移灾民，帮 助群众开展灾后重建，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应付和处置突发事件，消除各种灾灾后果。
　　武警支队：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民，帮助灾区人民恢 复重建。
　　市红十字会：参加灾区伤病人员救治；负责接收国内各其他红十字会对口捐助的物资和资金 。
　　五、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1.灾害预警。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负责灾害监测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 ，按 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2.灾情报告。发生特大或重大自然灾害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 掌握灾情，并在2小时内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
　　在重大自然灾害稳定之前，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 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 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负责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的机构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气象部门、水利部门、地震部 门、国土资源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六、应急响应
　　朔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四个级别的划分，确定 相应级别的救助应急响应。
　　1.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Ⅰ级)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县区、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 ，做 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前期处置工作，并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及时派出相关领导和人员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建立灾害救助前方指挥部，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根据灾区所 需的救助物资，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紧急调集或征集物资、交通工具等；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 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省以上民政部门、相邻市的紧急救助、支援。
　　2.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Ⅱ级)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县区、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相关的应急预案和 救助 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应急与救助工作，并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实灾情；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灾情，制订灾害救助应急方 案；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调集和征集灾害救助物资、交通工具等；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积极向省民政厅申请并 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活动。
　　3.较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灾害救助 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接到下一级人民政府或灾害主管部门的报告时，立即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在县区人 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根据灾区实际情况，组织调集灾害救助应急物资，为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提供临时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 ；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工作。
　　必要时，可请求省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 急工作，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况向灾区发慰问电。
　　4.一般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相关应急预案和县区级灾害 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及时核实并上报灾情，根据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衣被、食品等生活 必需品。
　　必要时，市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况向灾区发慰问电。
　　5.应急响应结束
　　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 应结束。
　　七、应急保障
　　1.资金保障
　　(1)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并根据灾情程度合理安排、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2)市、县两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力度。
　　(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市、县(区)两级财政安排预备费重点用于灾区群众生活救助。
　　(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积极争取中央、省救灾资金的补助。
　　2.物质保障
　　(1)在发展改革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供应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民政部门加强现有的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逐步建立多部门、分级别、分类别的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储备应急必备物资。
　　(2)民政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调拨、运输制度。
　　3.通信与信息保障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中央、省民政厅、县民政局及各有关部门之间的灾害灾情信息共享。
　　4.其他保障
　　(1)民政部门要完善救灾捐助工作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创造良好的自然灾害救助捐赠社会氛围。
　　(2)民政部门应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宣传普及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民灾害应急能力，增强防灾减灾意识。
　　(3)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地震、水利等有关部门，共同规划建设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目的地和灾民安置场所。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灾害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尽快制订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方案，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的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
　　1.灾后救助。民政部门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缺粮缺钱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发放《灾民 救助卡》，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且缺粮面较大的重灾区，由政府担保，实行开仓借粮；对缺衣少被的通过社会捐赠和政府救济等多种渠道帮助解决 。鼓励灾区群众开展亲邻之间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和组织灾区群众外出务工，生产自救。
　　2.恢复重建。灾害发生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恢复重建规划、重建进度 、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依法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九、附则
　　1.总结
　　特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要适时对救助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对在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制订，并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3.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朔州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方案</title>
<link>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2270/n2285/8878.html</link>
<pubDate>Thu, 16 Nov 2006 11:25:54</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我市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05〕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朔州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方案。
　　一、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情况
　　我市是一座以能源、电力为支柱产业的新兴工业城市，国土面积1万多平方公里，总人口约140万，现辖六县（区）中有五个为全国重点产煤县（区）。全市共有各类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2万多个，其中各类煤矿213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347个，非煤矿山152座，公众聚集场所1700多家，道路总里程4800公里。2004年全市地方国内生产总值完成145亿元，增长率15.3%。煤炭产量完成6150万吨，按照规划，在近年内将达到1亿多吨。全市社会文化和经济建设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
　　(二)应急救援机构现状
　　全市现有煤矿、消防2个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其中矿山救护大队1个，下辖救护中队4个，有矿山救护队员150人，各类救护车20多辆。有消防支队1个，下辖中队3个，共有消防人员90人，各种消防救护车辆13部。各县区医院配备一定的医疗救护车辆和救护人员。此外，一些大型企业和重点消防单位内部也配备一定的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等行业还没有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急救援组织和领导机制不健全、救援装备缺乏、人员素质不高、力量薄弱、应急救援资源分散割据、布局不合理、协调联动性差、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不完善、演练训练很少、没有统一的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没有建立企业和地方政府之间应急救援配合协调机制，企业职工和社区群众缺乏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等。
　　面对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和应急救援力量相对薄弱的的现状，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功能全面、符合实际需要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成为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急待解决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广泛参与。
　　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因此，必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建设，同时根据权责法定的原则，部门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社会各个层面要广泛参与，提高全民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意识。
　　(二)启动迅速，高效施救。
　　要突出“紧急”和“施救”的特点，根据现实和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和先进的技术装备，保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的先进性和高效性。
　　(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县（区）结合实际建立本区域生产应急救援安全体系，应能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市级救援机构依托一些 行业、地方和企业的骨干救援力量，对专业性较强，地方难以有效应对的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支持和增援。
　　(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根据产业和重点危险源分布及交通地理条件，对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队伍和应急救援的培训练演、物资储备等保障系统的布局、规模和功能等进行统筹规划，使各地、各领域应急救援体系的布局能够适应实际需要。
　　在对各部门、各企业现有的各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等资源状况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盘活、整合现有资源，并进行补充和完善，建立有效的领导协调机制，实现资源共享，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
　　(五)整体设计，分步实施。
　　根据规划和布局对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的指挥机构，主要救援队伍、主要保障系统等实行一次性总体设计，按轻重缓急有计划地分类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首先组建全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形成全市应急救援体系的核心。在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重点装备和充实一批骨干救援队伍，既是地方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的主体，又是专业应急救援体系的基地，接受上级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应急救援指挥，同时服从所在地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协调。通过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和现代信息通讯网络，使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专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县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行政区域内各种隶属关系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等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充分有效地发挥应急救援的职能。
　　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目标和内容
　　目前，我市现有矿山救护、消防两个公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一些大型企业内部，也设有一些应急救援机构，在医疗卫生、电力、道路交通等行业，也具有一定的抢险救援机制和能力，我市的应急救援体系已具雏形。在现有基础框架之上，建立全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领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通过整合，补充加强重点队伍的建设，完善各县（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制，兴建一个多功能培训、演练基地，在短时期内形成一个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功能全面，运转协调的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一)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总体目标
　　合理规划、整合加强、补充完善现有资源，以建立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中心为契机,带动全市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力争在两年内建立一个以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核心，以各专业救援队伍和各县（区）及大型企业救援力量为主体，以消防、矿山救护、医疗救护队伍为骨干，以兼职与社会救援为补充，以资金、装备、信息为支撑，以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为保障，统一指挥，职责明确，结构完善，功能全面，反应迅速，制度健全，运转协调，覆盖社会各有关行业，能够满足全市需要的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二)县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县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是全市应急救援体系的基础。包括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当地辖区内各种隶属关系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及资源。各县（区）要根据全市应急救援体系总体规划和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发利用现有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建立相对独自的应急救援体系，同时加强同市级应急指挥中心的信息联络，并接受指导和调度，有机地融入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之中。
　　县（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本地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统一规划本地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分析预测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联络沟通上、下级应急救援信息。
　　(三)专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专业应急救援体系是全市应急救援体系的骨干力量，包括隶属于有关部门或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本专业区域救援基地，隶属于当地有关部门和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服务于本专业应急救援的培训、训练、演习等系统。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整体纳入各地的应急救援体系，相关的应急救援资源和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各地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系统。
　　主要职能是负责本行业或领域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统一规划和管理本行业或领域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相关资源；组织、检查本行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组织本行业应急救援培训和演习；建立与上、下级应急救援机构的通讯与信息联络。　(四)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根据本企业生产安全的实际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充实救援力量，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与各救援机构的关系
　　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包括朔州市范围内一切应急救援组织和力量，主要由市应急救援领导组、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县（区）应急救援机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以及与此适应的培训、演练、物资储备等部门组成，业务范围相对独立，但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实行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协调配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规划本市辖区内各行业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本市范围内各类应急救援工作，对各专业和各县（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的应急准备、预案制定、培训和演练等业务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应急救援机构按照职责范围实施救援工作，并接受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和调动。
　　四、投资估算
　　经估算，初步建设费用共需资金267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负担1214万元，县级财政负担420万元，行业主管部门负担1036万元（自筹70%，另外30%由市财政补贴），详见明细表。
　　五、资金筹措和建设工期
　　市、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市级培训基地为事业单位，因此应以政府全额拨款建设。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本级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确保经费到位。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由各行业出资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列入当年基本建设计划。工矿企业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所需经费从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和城市供电、市政供水等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点企业，均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没有条件建立的应当与当地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签定应急救援协议，实行有偿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扎实推进的原则，利用两年时间基本建成，在随后的运行过程中，进一步充实完善，更好地发挥应急救援的作用。
　　六、管理模式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具体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制定全市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和总体设计，负责建设项目的申请和协调，对应急救援基地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重点单位和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备案和演练，负责全市应急救援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对公众的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市级应急预警机制的启动和实施，依靠各级政府指导、协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抢险指挥工作，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各重点企业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搞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做好本系统内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搞好地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成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落实地方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备案和演练，搞好本级范围内应急救援队伍的监督管理，建立县（区）级应急预警机制，搞好当地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抢险指挥工作。
　　七、人员配置
　　市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机构为全额事业单位，人员配置12名。
　　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培训基地，机构为全额拔款事业单位，人员配置15名，挂靠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专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人员配置5-8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配置。
　　各县（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机构为全额事业单位，人员配置5-8名，挂靠在各县（区）安监局。
　　各企业应急救援机构人员配置根据实际需要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合理配置。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朔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title>
<link>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2270/n2285/8850.html</link>
<pubDate>Thu, 16 Nov 2006 11:23:27</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一、总则
　　（一）为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地质灾害按照因人员死亡、经济损失的大小，或者临灾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经济损失5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四）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境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突发性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五）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时，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临灾状态，是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六）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临灾应急：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灾害应急：地质灾害发生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分级分部门负责和依靠科学、因地制宜的原则。
　　（八）市财政安排必要的资金，专项用于应急工作的组织、抢险救助、避让搬迁、应急治理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的经费补助。　
　　二、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一）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朔州军分区首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指挥部秘书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职责主要是向各工作组或有关部门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指挥部下设6个组，即：救灾抢险转移安置组，灾民生活救济组，安全保卫组，灾情监测预报组，恢复重建生产自救组，抢险救灾宣传组。
　　（二）各工作组设置和分工
　　1．救灾抢险转移安置组。成员单位有：驻朔武警部队、国土、公安、电信、交通、水务、建设、药监、卫生、防疫等部门。其职责是：紧急抢险转移安置，撤离群众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灾民生活救济组。成员单位有：民政、财政、粮食、商务、供销、交通等部门。其职责是：负责灾后抢险物资及灾区群众食宿物品的供应工作，接收、调配救济物品，保证市场的物价稳定。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确保灾民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3．安全保卫组。由公安部门承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灾民安全保卫。
　　4．灾情监测预报组。由国土、水务、气象等部门参加。其职责是：负责灾情监测，预报灾情动态变化。
　　5．恢复重建生产自救组。成员有农业、水务、建设、民政等部门。其职责是：负责灾情稳定后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维修或重建住房，组织生产自救。
　　6．抢险救灾宣传组。成员单位有宣传部、广电局、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其职责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救灾政策，及时报导灾区的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及先进事迹。
　　（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灾情初步评估，灾情上报工作；组织灾情调查，组织专家对灾情控制和灾后治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合理建议。
　　2．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和因灾引起疾病的医治等生活困难的救济工作；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开展救灾救济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抗灾、救灾意识。
　　3．市财政局：负责救灾经费的预算下拨。争取救灾项目；督促落实地方各级财政救灾款，并纳入年度预算，增加救灾投入，做好救灾经费的下拨，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4．市卫生局、药监局、防疫站：负责医药卫生、防病治病工作。及时组织派遣医疗防病小分队，搞好灾区的防疫治病，负责药品的供应以及捐赠的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 
[pagebreak]--------------------分页符--------------------[/pagebreak]
5．市粮食局：负责管好国家、地方储备粮和商品周转粮，确保灾民粮食供应。
　　6．市商务、物资、供销等部门：负责做好灾民生活急需品和布匹、棉花、油毡等物品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7．市交通局：负责救灾应急交通工具。备足和解决救灾所需的车辆，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保证公路畅通。
　　8．市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民进行倒房、危房的重建和维修工作。
　　9．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10．市水务局、国土局、气象局：负责解决农村灾民生活用水、现场灾情监测和天气趋势的判断。及时报告汛情、灾情，提出灾情控制建议。
　　11．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负责救灾宣传工作。
　　12．各通信公司、供电公司：负责通讯、供电线路故障的抢修工作。
　　13．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一定的救灾抢险任务。
　　14．驻朔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负责及时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三、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
　　（一）救灾资金的筹集
　　1．地方财政列支。市、县、乡三级财政部门要遵照《预算法》的要求，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救济以及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在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及分配方案，然后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将款拨付灾区。
　　2．社会捐赠。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为灾区人员捐款捐物。市、县区两级成立社会救灾捐助接收中心，负责接收社会各界的捐款捐物。
　　3．上级拨款。视灾害的严重程度和灾情的发展，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增拨救灾款的申请。
　　（二）救灾物资的筹集
　　1．粮食筹备。市县两级要在粮食主管部门指定的粮食仓库保持一定的粮食存量。本预案启动后，待指挥部批准后将粮食发放灾区。
　　2．衣被筹备。市级建立救灾物资仓储中心，购置棉衣、棉被、日用品等日常急需的物品。购置衣被的资金从地方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列支。
　　四、灾情的发布
　　（一）灾情评估
　　灾情评估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成灾范围、地点、影响程度、人员伤亡、直接财产经济损失以及成灾类型、成灾原因等。在灾区成灾期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到成灾地区检查灾情，做出科学的预估和准确的统计并及时上报。
　　（二）地质灾害等级的确认
　　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可以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三）灾情的发布
　　灾情由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发布。具体程序是：市国土资源局汇总灾情后，报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待批准后向上级报告；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向社会公布。
　　五、灾情的上报
　　（一）关于地质灾害报告的时间
　　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2．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市级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主管部门；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将情况及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3．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速报市级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上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4．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级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国土资源部和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委托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应尽快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5．对于发现的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国土资源部。
[pagebreak]--------------------分页符--------------------[/pagebreak]
（二）关于地质灾害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后的报告分两类，一类是发现灾害后立即上报的速报报告，另一类是应急调查后的应急调查报告。
　　1．速报报告。负责报告的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抢险救灾工作；
　　（2）基本灾情；
　　（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4）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5）发展趋势；
　　（6）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六、灾后救灾措施
　　灾情发生后，救灾工作在市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根据灾情进行对口紧急支援，并及时向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和省对口部门报告救灾情况，提出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各救灾组要根据需要立即调集救灾物资，保证救灾资金、物资的紧急调运。要及时做好灾民急需的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基本生活需要。要根据核实后的灾情数据，制定灾民吃、穿、住、医等总体方案，报经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审定后，分步实施。
　　（一）转移安置
　　对因地质灾害倒塌的房屋，灾区政府组织救援人员抢救遇险群众，对其进行转移安置。安置工作采取借住公房，投亲靠友借住，市民政部门调拨部分帐蓬，组织灾民搭建临时窝棚等多种形式，将群众妥善安置。待灾情稳定后，组织灾民重建家园。
　　（二）口粮救济
　　1．拨款。乡村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需口粮救济人口和需救济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指缺粮人口没有自救能力、需要政府救济的人口数量。需救济人口，每人每天以0.5千克粗粮统计。依据需救济人口情况，及时下拨救灾粮款。救灾粮款下拨程序是：接到上级或财政部门拨款文件后，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掌握的灾情，立即拿出初步分配方案；5日内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报县区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10日内民政和财政部门行文下发各乡镇，紧急情况下，粮食部门可先供粮，后补审批下拨手续，以保灾民急需。
　　2．借粮。当需口粮救济超过政府财政救灾负担，采取开仓借粮救济灾民，由粮食部门提供粮食，县区政府统一组织，乡镇政府担保，头年借，次年还。具体供粮办法由民政、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研究制定。
　　3．发放救灾粮、款的程序是：首先个人提出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灾民救济名单和救济数量，登记造册，5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张榜公布，由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乡镇粮站和民政办公室按照批准后灾民救济花名，3日内发放给灾民，并由领款、领粮人签字。
　　（三）衣被救济
　　对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缺衣少被需要救济的群众，要及时实施衣被救济。乡村两级要及时调查统计需衣被救济的人数，进行登记造册，灾后，救灾组要从市救灾物资仓储中心紧急调运衣被。灾区政府也要组织部分衣被进行救济。
　　（四）房屋重建和房屋修建
　　以县区为单位，因突发地质灾害袭击倒塌房屋100—500间，建房费用原则上由县乡两级或灾民自行解决。倒塌房屋在500间以上的，区县政府向上一级政府请示，申请建房补助。对于有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本人承担，对于有半自救能力的户，给予适当补贴；对于无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七、附则
　　（一）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工作实际需要，由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适时进行修订。
　　（二）本预案解释权归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朔州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title>
<link>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2270/n2285/8802.html</link>
<pubDate>Thu, 16 Nov 2006 11:18:46</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公众缝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暂行办法》、《环境污染和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壹急预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受到危害的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政府负责、部门合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接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台，不断提高我市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施行市、县区两级负责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四)依靠科学、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材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组
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污染事件，按照本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可分为三级。
   (一)三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l00万元以下(不含l OO万元)
2·造成人员伤亡，死亡2人以下(不舍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下(不含5人)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5.丢失、被盗、失控3、4、5类放射源或人员受照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二)二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00万元以上、3 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   
    2．造成人员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5人)，或者重伤5  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 O人)；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严重破坏；  
    4．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含截肢等)或1 0人以上急性轻度放射病。    
    (三)一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致使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1 O人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完全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完全破坏；
    4.丢失、被盗、失控1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死亡或1 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与评估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秽坏事敢暂行办法》约规定，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监察及环境监测机构；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环保专业人员；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调查和确认结果，三级环境事件48小对内报告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二级环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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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12小时内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一级环境事件6小时内报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随时报告事件事态进展情况。 
    3．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组建由环保管理和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家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咨询专家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件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1．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
(1)评估内容：明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需求等。
    (2)快速评估的步骤：通过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决策咨询：突发环境事件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决策咨询。
    2．突发环境事件的确认
    三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二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一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与省人民政府联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
    四、突发环境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情况。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的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发布机制，避免因发布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媒体有关事件内容的不准确报道，应当及时通过发布通告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一)预警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三级预警制度。三级突发事件，即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黄色预警；二级突发事件，即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橙色预警；一级突发事件，即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资料库，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报警服务系统及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反馈与确认等。
    (三)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黄色预警启动三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二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一级响应。
    1．三级应急响应
    (1)市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接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
    2.二级应急响应
    二级突发事件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二级响应。
 　(1)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覆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服从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做好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必要对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2)市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市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实施污染消除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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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一级应急响应
    一级环境突发事件即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一级响应。
    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服从省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
    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己具备应急终止条俘后，结论以书面形式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应急终止的信息.
    4．由省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七、组织指挥与有关部门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其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见附件)，对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对，组织领导重点防控单位进行应急处理的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门办公室组织开开展监督、检查及演练活动；接报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向指挥部汇报，并负责协调釜有关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等应急顸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信息。
    (二)有关部门职责
    1．发展改革委
    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控制规划，把突发环境污染与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2．财政部门
    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3．公安、武警、司法部门
    要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4。卫生部门
    做好伤员的救治，污染疏散区域人员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5．民航、铁路、交通部门
    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6．民政部门
    做好社会捐助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作等。
    7．新闻宣传部门
    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栏目，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8．水利、农业、林业部门
    组织做好流域、水源流量控制与监测，开展家畜及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9．气象部门
    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
    1 O．科技管理行政部门
    根据突发环境事俘的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有关防控工作的科学研究。
    11．通信管理部门
    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通信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pagebreak]--------------------分页符--------------------[/pagebreak]
 1 2．监察部门
    负责调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做好突袭事件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接收或分配捐赠、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八、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等。
    (二)技术保障
    1．现场应急环保专业队伍
    市、县区政府以现有环境监察队伍为基础建立一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动队伍，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辐射环境管理、环境科研等人员组成。这支队伍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常备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事件发生地环保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范围；
  (2)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
   (3)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
   (4)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5)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2．培训和演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耍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3．信息系统
    建立适合我市需求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承担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4．科研和交流
    积极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外交流和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送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水平。
    (三)后勤保障
    1．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
    2。装备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故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扩散
3．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和计划部门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市级财政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四)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环境事件。
    九、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等不同，制定具体的技术方案或工作方案(即新门应急预案)。
  十、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朔州市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title>
<link>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2270/n2285/8774.html</link>
<pubDate>Thu, 16 Nov 2006 11:18:05</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矿区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朔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特制定本专项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范围
　    本《预案》指在我市境内煤矿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 0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非伤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 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事故包括：
　    (一)特大塌方、冒顶事故；
　    (二)特大瓦斯事故；
　    (三)特大透水事故；
　    (四)特大火灾事故；
　    (五)其他事故。
　 　二、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
　    (一)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台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成立朔州市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市长不能到位时，由常务副市长代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煤炭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煤炭、煤监、安监、公安、交警、质监、供电、卫生、劳动、民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所在县区政府以及驻朔部队、武警部队组成．
　    (三)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设下列分指挥部，各牵头部门负责人任指挥长，各牵头部门为：
　    1·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2·抢险救灾指挥部，由市煤炭工业局牵头负责。
　　3·医疗救护指挥部，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4·物资供应指挥部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5·善后处理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指定民政、工会、劳动、保险或其他部门牵头负责。
　　6·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经市人民政府新闻办
　　三、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各分指挥部的职责   
　    (一)总指挥部职责
　    l·组织各分指挥部领导和牵头部门负责人，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惠处理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根据《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3．在事故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及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责成牵头部门负责，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二)抢险救灾指挥部职责
　    1．事故发生后，市煤炭局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及矿山救护队立即赶赴现场，对发生事故矿井进行侦察，探明灾区情况。根据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涉及范围、人员分布、救灾的人力和物力，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煤矿救护的规定，制定抢救方案。
　    2．塌方、冒顶事故。根据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对照矿井图纸资料，迅速研究制定营救方案，调集钻机、钢管、掘进设备，设法向塌方被堵区域输送空气、水、食品并建立通讯联络系统。
　    (1)恢复冒顶区域的正常通风。如暂时不能恢复通风时可利用水管等对埋压、堵截的人员输送新鲜空气。
　    (2)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由外向里，采取各种可行的手段，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冒顶。必要时可开掘能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临近贯通时不准放炮，只可手工掘通。
　　(13)遇有大块岩石危胁遇难人员时，使用千斤顶等起重工具移动大块岩石，但应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防止增加埋压。
　　3·瓦斯事故(瓦斯或煤尘爆炸、窒息、中毒等)。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侦察，探明灾区情况。抢救指挥部应根据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人员分布、救灾的人力和物力，研究制定抢救方案
　   (1)矿山救护队员必须按事故类别整理携带装备，做好抢救准备。
　   (2)指挥员接受任务后，必须立即向救护小队下达任务，并说明事故情况、救灾重点、行动计划、行动路线、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救护小队进入灾区前切断灾区电源，检查灾区内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温度。及通风设施破坏情况，发现有再次爆炸危险时，必须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穿过支架被破坏的巷道时，要架好临时支架；通过支护不好的地点时．救护队员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按顺序通过,进入灾区行动要谨慎，防止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爆炸；确知人员已经牺牲时，必须先恢复灾区通风，再进行处理。
　    4·透水事故。矿山救护队处理水灾事故时，要了解灾区情况，主要包括水源、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其进入的通道等，并根据被学人员，暂在地的空间、氧气、瓦斯浓度以及救出所困人员所需的大致时间，制定相应救灾方案，及时调集水泵、排水管、法兰盘等设备、器材排除井下涌水
　　5．火灾事故。矿山救护队在处理井下火灾事故时应遵循的原则：控制烟雾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防止火灾扩大；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1)矿井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室发生火灾时，为抢救井下工作人员，应进行全矿井反风。指挥部下达反风命令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2)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全部撤出。
　    (3)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瓦斯浓度达到2．0％以上，并继续增加有爆炸危险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将全部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险。
　    (4)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水流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
　　(5)扑灭上、下山巷道火灾时，必须采取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的措施。
　　(6)扑灭硐室火灾对。应遵守的规定：爆炸材料库着火时，应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材料运出，因高温运不出时．应关闭防火门，退至安全地点；绞车房着火时，应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7)采用隔绝法封闭火区救灾时应遵循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时。应设置防爆墙，在防爆墙的掩护下建立永久闭墙；需要封闭多条巷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封闭顺序；火区临时封闭后，人员应立即撤出危险区。进行检查和加固密闭墙时，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密闭的火区中发生爆炸密闭墙被破坏时，严禁派救护队恢复密闭墙或探险，应在较远的安全地点重新建造密闭。
　　6·各县区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灭害的专业队伍，在救灾中由市矿山救护大队统一指挥。服务于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的县区矿山救护队力量不足时，由市矿山救护大队调派其他县区矿山救护队参与作战和抢救。
　　7.井下救灾过程中，如遇害灾情突然发生变化，抢救指挥部根据灭情突发变化，及时修订、调整和补充抢救方案并组织实施。
　　8·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9·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警戒保卫指挥部的职责
　　1·组织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矿井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好煤矿治安。
　　2·做好事故矿井矿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事故煤矿。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四)医疗救护指挥部的职责。
　　1．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
　　2．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和占用急救场所。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并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4．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五)物资供应指挥部的职责。
　　1．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及时组织做好救灾物资、食品和设备供应，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2．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六)善后处理指挥部的职责
　　1．组织对死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收集保管死亡人员遗物，并有步骤地通知伤亡人员家属。
　　2．落实用于接待死亡人员家属的车辆和住宿，做好相应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并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动态。
　　3．协助医疗救护指挥部做好伤亡人员的医疗护理工作；协助死亡人员家属办理认领、火化等有关后事。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解释工作，并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
　　5．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四、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煤矿必须在1小时内立即将所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逐级上报政府和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政府和主管部门。
　　市政府办公厅值班电话：0349—202239
　　市煤炭局值班电话：0349—2033664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煤矿名称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煤矿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现场联系电话。
　　8．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市煤炭局接报后，应立即报告省煤炭局和市政府，并及时赶赴现场，掌握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市政府办公厅接到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同对，按事故类别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并通知公安部门迅速派人警戒。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朔州军分区、武警部队，请求提供帮助。
　　(五)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矿井及市、县区煤炭局必须严格保护矿井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矿井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事故后应急
　    (一)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抢险救灾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总指挥部。
　    (二)供电、电信等公用管理部门应保证抢险救灾过程中供电、通信正常运行，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矿井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等工作，预防和制止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立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五)发改委、交警部门应当调集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六、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危险源的识别
        各级、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要针对煤炭生产系统和各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定期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对事故危险源进行识别。经检查识别，确认存在特大事故危险因素的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立即撤出人员，停止作业，并责成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负责人，制定措施及时消除事故危险源；对存在特大事故危险源而不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煤矿负责人的责任，直到吊销煤矿证件，实施关闭。在检查中，当对矿井危险源的危害程度不能确认时，应聘请有关专家和权威机构进行评价识别。经评价确认为重特大事故危险源后，要实行全方位监控，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认真解决存在的隐患，直到隐患彻底消除为止，真正把特大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七、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矿山救护队作为矿井灾害处理的专业队伍，在日常管理和实战中，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月至少进行1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训练，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时间不少于3小时；每季至少进行1次高温浓烟演习训练。必须备有服务矿井的通风系统图、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技术资料，并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的预防处理方案，进行训练演习。
　    (二)各类煤矿企业要加强全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经常开展职工自救和互救训练，增强安全意识。
　　(三)各县区煤炭局、各类煤矿必须编制相应专项预案，并不断完善。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市煤炭局按照编制的专项预案，重点对市营煤矿进行应急处理。县区煤炭局按照编制的专项预案，重点对本县区所辖煤矿进行应急处理。煤矿按照编制的预案，对本煤矿进行应急处理。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煤矿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应急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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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朔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title>
<link>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2270/n2285/8739.html</link>
<pubDate>Thu, 16 Nov 2006 11:16:51</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朔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特大安全事故的范围
  　 本《预案》所指特大安全事故是指在我市境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 0人以上(含1 O人)或重伤(急性中毒)3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l00万元)的事故，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包括：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煤矿和非煤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四)特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
　    (五)民用爆炸物品特大安全事故；
　    (六)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八)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安全喜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
　    (一)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成立朔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市长不能到位时，由常务副市长代任；副总指挥由各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安委会、经贸、安监、公安、交通、建设、质监、供电、卫生、环保、劳动、民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以及驻朔部队、武警部队负责人组成。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设以下分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厅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1．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2．应急救援指挥部按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类别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2)煤矿事故由市煤炭局和朔州煤矿安监站负责。
　    (3)建筑工程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5)非煤矿山事故由市安监局负责。
　    (6)急性中毒事故白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7)铁路交通事故由大同铁路分局大新办事处负责。
　    (8)危险化学品事故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由公安、交通部门牵头负责。
　    (9)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责任部门。
　    (10)特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须经相关事故牵头部门及市委宣传部审核。
　    3．医疗救护指挥部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4．物资供应指挥部由市计委牵头负责。
　    5．善后处理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定劳动、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牵头负责。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各指挥部的职责
　    (一)警戒保卫指挥部的职责
　    1．组织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好社会治安；
　    2．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事故现场；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9．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医疗救护指挥部的职责
　    1．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
　    2．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和占用急救场所，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及时对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对抢救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5．做好事故现场昀卫生防疫工作；
　    6·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四)物资供应指挥部的职责
　    1·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及时组织调动救灾物资、食品和设备，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2·做好救灾物资、食品和设备的供应，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膳食，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3·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五)善后处理指挥部的职责
　    1·组织对死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收集保管死亡人员的遗物，并有步骤地通知伤亡人员家属；
　    2·落实用于接待死亡人员家属的车辆和住宿，做好相应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动态；
　    3·协助医疗救护指挥部做好伤亡人员的医疗护理工作；协助死亡人员家属办理认领、火化等有关后事；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解释工作，并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宣；
　    5·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四、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快速救援办法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局，并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市政府办公厅值班电话：0349--2022239
　    市安监局值班电话：0349—2033664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荨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市政府办公厅接到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长和分管市长，并迅速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按事故类别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并通知公安局迅速派人警戒和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朔州军分区或武警部队，请求提供帮助。
　　(四)市安监局接报后，应立即报告省安监局和市政府，并及时赶赴现场，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
　　(五)119接到火灾报警后，市公安消防支队必须立即组织队伍赶赴现场扑救，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安监局。
　　(六)110在接到安全事故报警后，市公安局必须立即组织队伍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敌扩大，并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安监局。
　　(七)“120”接到事故伤亡报告后，市卫生局尽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并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安监局.
　　(八)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安全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安监局。、
　　(九)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事故应急措施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分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召开现场分析会，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部署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省
　　(二)交通、公路、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药械；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计划、经贸、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六、专项应急处理预案
　　各专项应急处理预案由各应急处理分指挥部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应急处理预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应急处理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二)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三)到达现场后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四)应急处理过程中的物资(含设备、设施)保障；
　　(五)应急处理过程中的医疗保障。
　　七、特大事故的预防和危险源的识别
　　各级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各企业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特大事故的预防工作。要针对各行业和区域存在的重大隐患，定期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对事故危险源进行识别。经检查识别，确认存在特大事故危险因素的企业和场所，要立即撤出人员，停止作业，并成立领导机构，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制定措施及时消除事故危险源；对存在特大事故危险源而不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并对存在特大事故危险源的单位位吊销其一切证件，进行彻底关闭和查封。在检查中，当对存在危险源的危害程度不能确认时，应聘请有关专家和权威机构进行评价和识别。经评价确认为重特大事故危险源后，要实行全方位监控，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认真解决存在的隐患，直到隐患彻底消除为止，真正把特大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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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朔州市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预案</title>
<link>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2270/n2285/8725.html</link>
<pubDate>Thu, 16 Nov 2006 11:16:1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为做好我市严重旱灾、地震、洪涝灾害等突发性灾害的救灾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紧急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和灾后住房重建等，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一)旱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2个月以上，降水少于常年80％以上；蓄水比常年同期减少30%；因灾造成1 0万以上人口、5万头大牲畜饮水困难；造成本市大面积干旱，粮、油、菜等农作物减产80%以上的旱灾。
        (二)洪涝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灾害，灾情已经或明显超过本行政区域前5年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减产50％以上、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害的洪涝灾。
        (三)地震灾。发生 6．0级以上地震，人员死亡50--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达到以上受灾程度，由市政府宣布进入抗灾救灾应急时期，本预案启动。
        二、救灾组织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一)抗灾救灾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朔州军分区首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指挥部秘书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职责主要是向各工作组或有关部门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指挥部下设6个组，即：抗灾抢险转移安置组，灾民生活救济组，安全保卫组，灾情监测预报组，恢复重建生产自救组，抗灾救灾宣传组。       
        (二)各工作组设置和分工。
          1．抗灾抢险转移安置组。成员单位有：驻朔武警部队、公安、电信、交通、水务、建设、药监、卫生、防疫等部门。其职责是：紧急抢险转移安置。
　　 2．灾民生活救济组。成员单位有：民政、财政、粮食、商业、供销、交通等部门。其职责是：负责灾后抢险物资及灾区群众食宿物品的供应工作，接收、调配救济物品，保证市场的物价稳定。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确保灾民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3．安全保卫组。由公安部门承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灾民安全保卫。
         4．灾情监测预报组。由水务、地震、气象等部门参加。芸职责是：负责灾情监测，预报灾情动态变化。
　　5．恢复重建生产自救组。成员有农业、水务、建设、民袭等部门。其职责是：负责灾情稳定后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维修或重建住房，组织生产自救。
　　6．抗灾救灾宣传组。成员单位有宣传部、广电局、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其职责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救灾政策，及时报导灾区的抗灾救灾进展情况及先进事迹。         
        (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和因灾弓J起疾病的医治等生活困难的救济工作；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开展救灾救济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抗灾、救灾意识。
        2．市财政局：负责救灾经费的预算下拨。争取救灾项目；督促落实地方各级财政救灾款，并纳入年度预算，增加救灾投入，做好救灾经费的下拨，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3．市卫生局、药监局、防疫站：负责医药卫生、防病治病工作。及时组织派遣医疗防病小分队，搞好灾区的防疫治病，负责药品的供应以及捐赠的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
        4．市粮食局：负责管好国家、地方储备粮和商品周转粮，确保灾民粮食供应。
        5．市商业、物资、供销等部门：负责做好灾民生活急需品和布匹、棉花、油毡等物品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6．市交通局：负责救灾应急交通工具。备足和解决救灾所需的车辆，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保证公路畅通。
        7.市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民进行倒房、危房的重建和维修工作。
        8．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9．市水务局、气象局：负责解决农村灾民生活用水、现场灾情监测和天气趋势的判断。及时报告汛情、旱情、灾情，提出防汛、抗旱灾情控制建议。
        10．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负责救灾宣传工作。
        11．地震局：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速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加强预报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协助震灾县区人民政府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若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12．各通信移动公司、供电公司：负责通讯、供电线路故障的抢修工作。
        13．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一定的救灾抢险任务。
        14．驻朔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负责及时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三、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
         (一)救灾资金的筹集。
         1．地方财政列支。市、县、乡三级财政部门要遵照《预算法》的要求，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救济以及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在抗灾救灾预案启动后，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及分配方案，然后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将款拨付灾区。
        2．社会捐赠。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为灾区人员捐款捐物。市、县区两级成立社会救灾捐助接收中心，负责接收社会各界的捐款捐物。
        3．上级拨款。视灾害的严重程度和灾情的发展，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增拨救灾款的申请。
        (二)救灾物资的筹集。
        1．粮食筹备。市县两级要在粮食主管部门指定的粮食仓库保持一定的粮油存量。本预案启动后，待指挥部批准后将粮食发放灾区。
        2．衣被筹备。市级建立救灾物资仓储中心，购置棉衣、棉被、日用品等日常急需的物品。购置衣被的资金从地方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列支。
       四、灾情的发布
        (一)灾情评估。洪灾、旱灾发生的时间、受灾县区、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受灾人口、成灾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损失粮食、减产粮食、饮水困难大牲畜、因灾死亡大牲畜、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缺粮人口、缺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救济衣被人口等。在灾区或重灾期间，各级民政部门应到重灾地区检查灾情，做出科学的预估和准确的统计及时上报。
        (二)受灾等级的确认。洪灾、旱灾造成的灾害根据损失的程度分为特重灾、重灾和轻灾。
        1．特重灾。凡减产80％以上，倒塌居民住房5 00间以上，死亡20人以上，达一项即为特重灾。
        2．重灾。凡减产在50％以上，倒塌房屋100一500间，死亡5—20人，达一项即为重灾。
        3．轻灾。凡减产在30％—50％，倒塌房屋100间以下，死亡5人以下，达一项即为轻灾。
       根据地震震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将地震分为：
        1．严重破坏性地震：震级大于6．0或造成人员死亡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亿元以上；
        2．中等破坏性地震：震级5．5—5．9或造成人员死亡30—1 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0万至1亿元；
        3．一般破坏性地震：震级为4．5—5．4或造成少量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三)灾情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洪涝、地震、山体滑坡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的8小时，旱灾在一月内，用电话、电传或电子邮件报市民政局。洪涝灾一天一报，震灾每小时一报，灾情稳定后综合上报。一般情况下，快报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通过报灾网络上报；综合报告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月报表》上报。
        (四)灾情的发布。灾情由抗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发布。具体程序是：市民政局、地震局、水务局汇总灾情后，报市抗灾救灾指挥部；待批准后向上级报告；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向社会公布。
        五、灾后救灾措施
        灾情发生后，救灾工作在市抗灾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根据灾情进行对口紧急支援，并及时向市抗灾救灾指挥部和省对口部门报告救灾情况，提出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
        各救灾组要根据需要立即调集救灾物资，保证救灾资金、物资的紧急调运。要及时做好灾民急需的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基本生活需要。要根据核实后的灾情数据，制定灾民吃、穿、住、医等总体方案，报经市抗灾救灾指挥部审定后，分步实施。
        (一)转移安置。对因洪涝灾、地震灾倒塌的房屋，灾区政府组织救援人员抢救遇险群众，对其进行转移安置。安置工作采取借住公房，投亲靠友借住，市民政部门调拨部分帐蓬，组织灾民搭建临时窝棚等多种形式，将群众妥善安置。待灾情稳定后，组织灾民重建家园。
        (二)口粮救济。
         1．拨款。乡村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需口粮救济人口和需救济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是指缺粮人口中没有自救能力、需要政府救济的人口数量。需救济粮数量以需救济人口，每人每天0．5千克粗粮统计。依据需救济人口情况，及时下拨救灾粮、款。救灾粮款下拨程序是：接到三级或财政部门拨款文件后，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掌握的灾情，立即拿出初步分配方案；5日内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报县区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1 0日内民政和财政部门行文下发各乡镇，紧急情况下，粮食部门可先供粮，后补审批下拨手续，以保灾民急需。
         2．借粮。当需口粮救济超过政府财政救灾负担，采取开仓借粮救济灾民，由粮食部门提供粮食，县区政府统一组织，乡镇政府担保，头年借，次年还。具体供粮办法由民政、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研究制定。
         3．发放救灾粮、款的程序是：首先个人提出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灾民救济名单和救济数量，登记造册，5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张榜公布，由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乡镇粮站和民政办公室按照批准后灾民救济花名，3日内发放给灾民，并由领款、领粮人签字。
        (三)衣被救济。对因洪涝、地震造成缺衣少被需要救济的群众，要及时实施衣被救济。乡村两级要及时调查统计需衣被救济的人数，进行登记造册，灾后，救灾组要从市救灾物资仓储中心紧急调运衣被。灾区政府也要组织部分衣被进行救济。
        (四)房屋重建和房屋修建。以县区为单位，因洪灾、震灾袭击倒塌房屋1 00—500间在原宅基地建房，建房费用原则上由县乡两级或灾民自行解决。倒塌房屋在500间以上的，区县政府向上一级政府请示，申请建房补助。对于有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本人承担，对于有半自救能力的户，给予适当补贴；对于无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五)灾后恢复生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动员灾民和社会力量，迅速开展生产自救。
       1·抢种和补种。灾区政府及时组织灾民抢种和补种小日期作物，使灾民增加收入。
       2·生产资料供应。供销部门及时提供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种子公司提供恢复生产的粮种和菜种；购置生产资料的费用原则上由灾民自行承担，农业银行、信用社制定优惠政策提供贷款。
       3·劳务输出。以乡镇为-凿1--位，组织灾民外出打工。对于具备技术专长的能工巧匠根据其特点安排活计；对无技术专长的主要安排体力劳动。
        (六)社会救助。各县区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和救灾捐助活动。
         六、其他
         各级政府要组织民政、医疗卫生等部门及时做好孤寡妇幼、受伤人员的治疗安置和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工作，以减轻救灾工作的压力。其他紧急事项由市抗灾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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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朔州市粮食应急预案</title>
<link>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2270/n2285/1051835.html</link>
<pubDate>Tue, 18 Apr 2006 20:54:54</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它原因引起的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朔州市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可以预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波动的状况。
　　第三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按照粮食工作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保障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二、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三、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    等级划分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我市的粮食应急级次分国家（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和县区级（Ⅳ级）共四级。本预案为市级（Ⅲ级）。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
　　一、紧张状态。全市发生县区行政区域粮食价格异常波动，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
　　二、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持续出现异常波动，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三、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仍在持续上涨。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行政区域出现粮食脱销。
　　县区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县区级（Ⅳ级）粮食应急处理办法。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朔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粮食局、宣传部、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商务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朔州市分行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行动，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二、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三、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通报事态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向省政府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四、根据需要，向省政府或兄弟市，以及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指挥部下设朔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组成单位指定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粮食局。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二、按照市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和简报。
　　四、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六、完成市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调入、进口工作。
　　二、市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并负责动用计划的执行；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负责对粮食经营者在应急工作中，应承担的相应义务，执行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四、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骚乱。
　　六、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到位。
　　七、相关铁路部门和市交通局负责做好运力调度，优先保障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八、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违法倒卖陈化粮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市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的监管，防止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十、市农业局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应情况，负责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生产大起大落。
　　十一、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进口、采购、加工等所需贷款。
　　十二、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十三、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要加强网络管理和对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十四、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县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机构提请市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预警监测
　　第十条    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国、省、市内外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及时报告粮食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做好市场监测的信息整合和信息共享工作，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一条    应急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程序
　　当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县区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县区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指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县区粮食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确认出现本市（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一、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市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动用市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市储备粮数量在500万公斤以下的，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二）动用市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三）动用市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四）其他配套措施。如粮食加工网点的选择，日生产量；供应网点的合理布局，供应的相关程序和供应标准等。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
　　（一）市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必要时，经市委宣传部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
　　（二）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市粮食局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市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力，确保将粮食及时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
　　（三）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市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粮食局迅速协调从省内外调入，动用省级储备粮或组织进口。　　
　　（四）市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
　　三、县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机构接到市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
　　（一）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要24小时监测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
　　（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
　　（三）迅速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十四条    县区级（Ⅳ级）应急响应
　　
　　一、出现县区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县区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二、县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机构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区级政府调控粮源。如动用县区级政府调控粮源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和市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或县区级指挥部（机构）都要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市级（Ⅲ级）或县区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六条    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朔州市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落实市级储备粮和县区级政府调控粮食的规模计划（按粮食主销区6个月口粮计算），完善市级储备粮、县区政府调控粮管理制度，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保持必要的企业周转库存，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
　　一、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市级储备粮、县区政府调控粮布局以及品种结构，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存比例。同时，要根据应急需要，在现有储存规模中，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确保我市应急状态下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二、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晋政发〔2004〕42号）所规定的最高库存量义务。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库存账实相符、帐帐相符、钱粮相符。
　　第十七条    市和县区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一、积极做好当地的粮食总量平衡和品种平衡计划，摸清城乡居民消费底数，制订粮油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根据我市实际，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经市、县区选择认定并报省粮食局备案5个粮食加工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任务。市、县区两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加工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可根据需要从市外调入面粉或食油。
　　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经市、县区选择认定并报省粮食局备案12个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社会粮食经营企业、超市，委托承担粮食应急供应。
　　四、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市、县区两级有关部门要科学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社会运输资源，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应急粮源流向、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进入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五、市、县区有关部门要与已选择认定的粮食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认定的粮食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六、加强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出规划，对选择认定报省粮食局备案的粮食加工、供应企业设施建设和设备维护增加投入、确保应急状态下开的动，用的上。
　　七、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八、市指挥部和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本预案及县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又能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市储备粮或者市储备粮不足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进口、采购、加工，供应不同品种粮食所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贷款，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朔州市分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第二十条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情况，半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采取措施，补充市储备粮和县区政府调控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将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要求和市指挥部指令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在粮食供应时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指定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四、违抗市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应急经费或物资的。　　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
　　七、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或挤占挪用贷款资金造成账实不符或货款物资保证不足，影响应急使用的。　　
　　八、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朔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朔州市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的通知》(朔政发〔2003〕82号)同时废止。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朔州市特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title>
<link>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2270/n2285/8864.html</link>
<pubDate>Sat, 31 Dec 2005 11:25:14</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朔州市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所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大人身安全和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特大事故：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矿山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
　　5．特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6．特大急性中毒安全事故；
　　7．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8．特大污染安全事故；
　　9．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特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理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和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和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市指挥中心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主要包括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矿山救护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市指挥中心设立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负责牵头抢险救援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当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没有到达现场前，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市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各部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业务水平的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一)市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特大事故，统一指挥对特大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2．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灾区实行封锁。
　　3．负责对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和生产秩序的工作。
　　5．建立特大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有关信息。
　　(二)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密切注视事故控制情况，及时与事故单位和市指挥中心保持联系，将所了解的情况向市指挥中心报告，并将市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2．及时办理市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种事项。
　　3．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三)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指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四)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2．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三、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监控，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要求，保证应急资金和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编制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并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县（区）安监局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上报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生的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应急响应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事故单位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二)负责应急抢险的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重大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市特大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启动本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后实施。
　　(三)应急预案启动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关措施。
　　有关部门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职能分工如下：
　　1．市公安局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2．市交通、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3．市卫生局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组织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医药物品；其它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五)抢险救援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组织。
　　1．火灾和危险化学品、城市燃气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消防支队负责。
　　2．道路交通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负责。
　　3．煤矿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
　　4．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
　　5．建筑物倒塌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配合。
　　6．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7．急性中毒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8．其它事故的专业抢救，分别由归口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六)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不得借故推托。
　　六、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
　　3．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5．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朔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title>
<link>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2270/n2285/8901.html</link>
<pubDate>Thu, 29 Dec 2005 11:26:39</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52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人员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以防控为主，加强日常管理与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第四条　按照《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范围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确认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市级行政区域内２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2.造成伤害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第二章　应急预案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朔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相结合的原则，Ⅰ、Ⅱ、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Ⅰ、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并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Ⅲ、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二)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向省应急指挥部以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四)处理临时出现的各种重大情况。
　　第六条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
　　其工作职责是：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起草并修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方面的食品安全工作，并会同市商务局共同研究确定定点屠宰场（点）。
　　市质监局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卫生局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食源性疾病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食源性疾病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
　　市水务局依法主要负责对养殖生产环节和初加工食用水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水生动物疫病的调查和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现场的保护及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鉴定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县区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统一对外，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市监委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做出处分决定；
[pagebreak]--------------------分页符--------------------[/pagebreak]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第七条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事故发生状态，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二)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协调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检查督促各县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四)汇总、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五)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善后处理组、综合组等6个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根据预案规定，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一)事故调查组：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的首要原因和环节，责成环节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组成由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二)事故处理组：根据调查结论，以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根溯源，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三)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迅速组织抢救队伍，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设置急救场所，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控制在最低程度；准确统计病亡人数，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治情况；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防范和救治措施，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四)专家咨询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业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和市食品安全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
　　(五)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主要职责是：做好事故中病亡人员的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生活物资及时到位。协调地方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对病亡人员做善后处理。
　　(六)综合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有关情况，分析事故进展及对外宣传。
　　第九条　县区应急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条　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综合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工作；提出朔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改意见；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参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一)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二)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日常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十二条　监测系统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第十三条　预警系统
　　(一)加强日常监管 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食品的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安全的日常监管。
　　(二)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报告制度
　　(一)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下级向上级报告
　　县区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
　　(四)责任报告人或单位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饮单位，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pagebreak]--------------------分页符--------------------[/pagebreak]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五)初次报告
　　要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六)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七)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四章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分级响应
　　Ⅰ、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市应急指挥部接受国家和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
　　(一)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2．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要迅速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处理组、医疗救治组等应急处置机构的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相关地区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同时，通报给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二)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三)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的延伸，有蔓延扩大难以控制时，要上报应急指挥部，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基本消除或不会扩散的，要上报指挥部，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第十六条　指挥协调
　　食品安全事故进入I、Ⅱ级响应，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和省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领导下，立即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进入Ⅲ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和保障，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
　　事发地所在的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预案一旦启动，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要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紧急处置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发现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
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总结报告
　　凡列入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全市主要责任部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写出全面、客观的总结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便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完善应急预案。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　信息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主，其他部门配合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五条　物资保障    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县区、各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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