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09〕105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二日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全市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我市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西省气象条例》、《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暴雨、降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气象灾害,以及因气象条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等气象次生灾害应急处置。 本市范围内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 (3)坚持快速响应、协同应对,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4)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的现代化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成立朔州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安监局、中国移动朔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朔州分公司、中国电信朔州分公司、太原铁路局朔州车务段、朔州军分区、武警朔州支队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联系电话:2166343、2161927),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应急办主任担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气象局。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指挥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等重大事项。 2.2.2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2.2.3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积极宣传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报道口径,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气象灾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政府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合理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做好交通疏导,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地区。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受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上报和发布工作;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的拨付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地质灾害等信息,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防御气象灾害检查和落实工作,并组织危房、倒塌房屋等人员、物资的转移和疏散;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保障灾民疏散公路畅通,并组织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的运输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干旱信息,对水利工程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农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业生产等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畜牧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畜牧业生产等信息,对畜牧业生产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草原)分布及火情等信息,对易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的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疫情蔓延。 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等信息,对由于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环境事件,加强环境监管或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市广电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时,及时插播预警信息;负责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市安监局:负责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移动朔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朔州分公司、中国电信朔州分公司:负责及时准确发布气象信息;积极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电信资源;当气象灾害发生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重大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太原铁路局朔州车务段: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保障灾民疏散铁路畅通,并组织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运输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朔州军分区:负责组织军队及预备役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朔州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力量的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2.3专家组 市、县(区)气象部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灾害收集任务。各级气象台站获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应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预防行动 市、县(区)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预警工作按相关规定进行部署,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向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县(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对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县(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应及时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各级气象台站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12121电话、手机短信、气象预警电子显视屏、互联网、报纸等各种途径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对气象灾害可能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和其他影响,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应按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预警预报工作。广播、电视、报纸、通讯、网络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安排固定时段或固定版面刊登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要采取增播、插播等方式及时播发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尽可能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面。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对没有制定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市、县(区)气象局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要在原有国家气象监测网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主要用于开展高速公路气象灾害监测、铁路交通气象灾害监测、输电线路气象灾害监测、森林气象灾害监测、气象衍生地质灾害监测等;要建设气象灾害应急移动监测系统,以便为现场救灾救援开展气象保障服务。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形成我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系统。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预警级别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3.4.1Ⅳ级预警(蓝色) 在一个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降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将主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涉及地的县(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并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1)暴雨。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1个以上县(区)降雨量将达到50毫米或者已经达到并可能持续,或降雨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持续: ——可能(或已经)引发洪水、农村内涝、城市积涝、小型地质灾害等; ——主要河流堤防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 ——主要水库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死亡1-2人、受伤30人以下;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2)降雪。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或降雪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持续: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1-2人死亡; ——对1个以上县(区)交通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 (3)寒潮。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寒潮蓝色预警信号,或受强冷空气的影响,有1个以上县(区)大部分区域的最低气温在过去24小时内已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在0℃以下,最低气温还将继续下降; (4)大风。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未来24小时内1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9级(或阵风11级)以上大风,或预报有1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或阵风12级)以上大风;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大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1-2人死亡,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沙尘暴预警,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24小时内1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3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1-2人死亡,并可能持续; (6)低温。预计受低温影响,可能(或已经)形成冷害,对农作物产量影响特别严重,形成2万公顷以上农作物受害,并造成农作物减产20%以下; (7)高温。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高温预警,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有1个以上县(区)最高气温已经达到37°C以上,未来仍将持续; ——预报未来48小时内仍将持续37°C以上强度高温,或该高温强度范围会进一步发展; ——可能(或已经)造成1个以上县(区)供水、供电紧张,高温仍将持续; ——24小时内,1个县(区)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高温仍将持续; (8)干旱。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1个以上县(区)干旱橙色或以上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个以上县(区)综合气象干旱等级可能(或已经)达到重旱等级,且预报未来7天以上情况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造成农田、人畜缺水比较严重,干旱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对城市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干旱仍将持续; (9)雷电。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雷电预警,或雷电已经造成人员死亡达1-2人,未来仍将持续; (10)冰雹。预报将出现较强冰雹天气,影响1个或以上县(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出现冰雹天气造成人员死亡达1-2人,未来仍将持续; (11)霜冻。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霜冻蓝色预警信号,或预计未来48小时内1个以上县(区)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12)雾。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大雾预警,预计1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100米的雾;或大雾已经造成较大的影响,机场、主要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未来仍将持续; (13)衍生及次生气象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计可能(或已经)发生二级地质灾害; ——预计可能(或已经)发生二级森林(草原)火险; ——由转折性天气可能(或已经)引发个1个以上县(区)范围疾病爆发、传播,且有加剧趋势; (14)因气象条件可能(或已经)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未来仍有影响; (15)其它符合气象主管部门要求,需要启动Ⅳ级预警的情况。 3.4.2Ⅲ级预警(黄色)。 在一个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将主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 (1)暴雨。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1个以上县(区)降雨量将达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到并可能持续,或降雨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持续: ——可能(或已经)引发较重的农村内涝、城市积涝、中型地质灾害等; ——多个县(区)可能(或已经)同时发生暴雨洪涝灾害; ——主要河流堤防可能(或已经)出现重大险情; ——大中型水库可能(或已经)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 ——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2)降雪。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暴雪黄色预警信号,或降雪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持续: ——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 ——对3个以上县(区)交通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 (3)寒潮。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寒潮黄色预警信号,或受强冷空气影响,有3个或以上县(区)大部分区域的最低气温在过去24小时内已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在-3℃以下,最低气温还将继续下降; (4)大风。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未来24小时内2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或阵风12级)以上大风,或预报一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或阵风13级)以上大风;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大风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24小时内2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较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2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未来仍将持续; (6)低温。预计受低温影响,可能(或已经)形成冷害,对农作物产量影响特别严重,形成5万公顷以上农作物受害,并造成农作物减产20%以上、40%以下; (7)高温。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3个以上县(区)最高气温持续3天达到37°C以上,且最近两日均有最高气温达到40°C,未来仍将维持; ——预报未来48小时内仍将持续37°C 以上强度高温,且有1个以上县(区)最高气温达到40°C,或该高温强度范围会进一步发展; ——可能(或已经)造成2个以上县(区)供水、供电紧张,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24小时内,1个县(区)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8)干旱。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2个以上县(区)干旱橙色或以上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3个以上县(区)综合气象干旱等级可能(或已经)达到重旱等级,且预报未来7天以上情况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造成3个以上县(区)农田、人畜缺水比较严重,干旱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对3个以上县(市、区)城市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干旱仍将持续; (9)雷电。朔州市气象台或县(区)气象局预计需要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或雷电已经造成人员死亡达3人以上、9人以下,未来仍将持续; (10)冰雹。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冰雹预警,预报可能出现分散的强冰雹,影响2个或以上县(区),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已经出现分散的强冰雹,影响2个或以上县(区),未来仍将持续; ——冰雹天气已经造成人员死亡达3人以上、9人以下,未来仍可能有冰雹; (11)霜冻。朔州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霜冻黄色预警信号,或24小时内3个以上县(区)地面最低温度下降到-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较重影响,并将持续; (12)雾。朔州市气象台发布预计需要大雾黄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3个以上县(区)可能(或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100米、大于50米的雾,仍将持续; ——大雾已经造成较严重的影响,机场、主要公路连续封闭4小时以上,未来仍将持续; (13)衍生及次生气象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计可能(或已经)发生三级地质灾害; ——预计可能(或已经)发生三级森林(草原)火险; ——由转折性天气可能(或已经)引发个2以上县(区)范围疾病爆发、传播,且有加剧趋势。 (14)因气象条件可能(或已经)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未来仍有影响; (15)其它符合气象主管部门要求,需要启动Ⅲ级预警的情况。 3.4.3 Ⅱ级预警(橙色) 在一个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将主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预警,并报请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1)暴雨。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2个以上县(区)降雨量将达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到并可能持续,或降雨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未来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引发严重的农村内涝、城市积涝、大型地质灾害等; ——某个流域可能(或已经)发生特大洪水; ——主要河流堤防可能(或已经)发生决口; —一般大中型水库可能(或已经)发生垮坝; ——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 ——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10000间以下; (2)降雪。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信号,或降雪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未来仍将持续: ——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可能(或已经)造成机场、铁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 (3)寒潮。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寒潮橙色预警信号,或受强冷空气影响,3个或以上县(区)大部分区域的最低气温在过去24小时内已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在-5℃以下,最低气温还将继续下降。 (4)大风。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大风橙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未来24小时内2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或阵风13级)以上大风;或预报1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或阵风14级)以上大风,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大风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24小时内2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并可能持续; (6)低温。预计受低温影响,可能(或已经)形成冷害,对农作物产量影响特别严重,形成10万公顷以上农作物受害,并造成农作物减产40%以上、60%以下; (7)高温。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2个以上县(区)最高气温持续3天达到38°C以上,且最近两日均有10%范围最高气温达到42°C,未来仍将维持; ——预报未来48小时内仍将持续38°C以上强度高温,且有1个以上县(区)达到42°C,或该高温强度范围会进一步发展; ——可能(或已经)造成3个以上县(区)供水、供电特别紧张,高温天气仍将维持; ——24小时内,1个县(区)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高温天气仍将维持; (8)干旱。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3个以上县(区)干旱红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3个以上县(区)综合气象干旱等级可能(或已经)达到特旱等级,且预报未来7天以上情况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造成3个以上县(区)农田、人畜严重缺水,干旱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对3个以上县(区)城市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干旱仍将持续; (9)雷电。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雷电橙色预警信号,或雷电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人员伤亡达10人以上、29人以下,未来仍将持续; (10)冰雹。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冰雹橙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可能出现分散的强冰雹,影响3个或以上县(区),或已经出现分散的强冰雹,影响3个或以上县(区),未来仍将持续; ——冰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人员伤亡达10人以上、29人以下,未来仍可能有冰雹; (11)霜冻。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霜冻橙色预警信号,或预计可能(或已经)24小时内3个以上县(区)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12)雾。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计3个以上县(区)可能(或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同一地区或更大范围的能见度小于50米、大于10米; ——大雾已经造成严重的影响,机场、主要公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未来仍将持续; (13)衍生及次生气象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计可能(或已经)发生四级地质灾害; ——预计可能(或已经)发生四级森林(草原)火险; ——由转折性天气可能(或已经)引发3个以上县(区)范围疾病爆发、传播,且有加剧趋势; (14)因气象条件可能(或已经)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未来仍有影响。 (15)其它符合气象主管部门要求,需要启动Ⅱ级预警的情况。 3.4.4Ⅰ级预警(红色) 在一个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严重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将主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预警,并报请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1)暴雨。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过去24小时已出现2个以上县(区)2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同一地区降雨量仍将达到100毫米以上,或降雨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未来降雨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引发某个流域特别严重的洪水或农村内涝、城市积涝、特大型地质灾害等; ——主要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可能(或已经)发生决口; ——重点大型水库可能(或已经)发生垮坝; ——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死亡30人以上;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0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0000间以上; (2)降雪。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或降雪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未来仍将持续: ——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死亡30人以上; ——可能(或已经)造成机场、铁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8小时以上; (3)寒潮。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寒潮红色预警信号,或受强冷空气影响,3个或以上县(区)大部分区域的最低气温在过去24小时内已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在-10℃以下,最低气温还将继续下降。 (4)大风。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大风红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未来24小时内2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或阵风14级)以上大风;或预报1个以上县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3级(或阵风15级)以上大风,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大风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死亡30人以上,未来仍将持续; (5)沙尘暴。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2小时内2个以上县(区)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死亡30人以上,未来仍将持续; (6)低温。预计受低温影响,可能(或已经)形成冷害,对农作物产量影响特别严重,形成15万公顷以上农作物受害,并造成农作物减产60%以上。 (7)高温。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3个以上县(区)最高气温持续5天达到40°C以上,且最近两日均有10%范围最高气温达到43°C,未来仍持续高温天气; ——预报未来48小时内仍将持续40°C以上强度高温,或该强度高温范围会进一步发展; ——可能(或已经)造成3个以上县(区)供水、供电特别紧张,未来仍持续高温天气; ——24小时内,1个县(区)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未来仍持续高温天气; (8)干旱。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5个以上县(区)范围干旱红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3个以上县(区)综合气象干旱等级可能(或已经)达到特旱等级,且预报未来7天以上情况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造成3个以上县农田、人畜特别严重缺水,干旱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对3个以上县(区)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干旱仍将持续; (9)雷电。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雷电红色预警信号,或雷电已经造成人员伤亡达30人以上,未来仍可能出现; (10)冰雹。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冰雹红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可能出现成片的强冰雹,影响3个或以上县(区),或已经出现成片的强冰雹,影响3个或以上县(区),未来仍将持续; ——冰雹天气已经造成人员伤亡达30人以上,未来仍可能持续; (11)霜冻。预计可能 (或已经)24小时内3个以上县(区)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1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特别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12)雾。山西省气象台或市气象台预计我市范围内需要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3个以上县(区)可能(或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10米的雾,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同一地区或更大范围的能见度仍可能小于10米; ——大雾已经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机场、主要公路连续封闭8小时以上,未来仍将持续; (13)衍生及次生气象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计可能(或已经)发生五级地质灾害; ——预计可能(或已经)发生五级森林(草原)火险; ——由转折性天气可能(或已经)引发全市范围疾病爆发、传播,且有加剧趋势。 (14)因气象条件可能(或已经)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未来仍将影响。 (15)其它符合气象主管部门要求,需要启动Ⅰ级预警的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敏感人群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1.1IV级响应(蓝色) 当达到Ⅳ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县(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2III级响应(黄色) 当达到Ⅲ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3II级响应(橙色) 当达到Ⅱ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向省应急办报告,请求启动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1.4I级响应(红色)。 当达到Ⅰ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向省应急办报告,请求启动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2基本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预案启动地气象主管部门及所属业务单位、气象台站和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全天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并严格按应急工作流程及时将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给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讯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讯方式报告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一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讯方式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部。 各公共媒体及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广场、车站、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的宣传显示设施管理单位应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通过所拥有的设施向公众发布。 各级各部门应根据不同的气象灾害,按照本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联动和应急响应措施。应对暴雨、高温、寒冷、大雾、雷电等气象灾害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措施详见附表。 4.3信息报送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并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信息共享。 气象灾情信息实行直报制度。灾情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详细灾情,24小时内上报灾情的调查评估结果。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4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车、应急监测车、应急保障车及应急监测人员全部到位,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5应急处置 4.5.1 基本应急处置 (1)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2)县(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 3 )对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综合分析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对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已经达到或可能达到预案启动级别标准的,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及相应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 4 )一般的气象灾害信息,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做出应急处理决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布置应急工作,并随时与其保持联系,及时跟踪、掌握事件的发展变化及现场救援情况,同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 5 )较大、重大或特大的气象灾害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应当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提出处置建议,及时按照指挥部领导的意见作出处置决定;必要时,召开市应急指挥部会议,研究处置意见。 4.5.2 应急处置措施 较大、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必要时)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1)抢险救助。 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和气象预案的规定以及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搜寻、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医疗救护和疾病控制。卫生部门应紧急派遣专业队伍,为因气象灾害致病、致伤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气象灾害发生地的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监测、化验、消毒,并组织防疫灭菌和流行病、常见病的防治。应急期间,如出现传染性疾病,应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防止和避免出现重大疫情。 (3)交通管制。根据处置气象灾害的需要,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等进行检查。 (4)现场控制。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请求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5)调集征用。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5.3扩大应急处置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市政府,请求支援。 4.6应急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8气象灾害调查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区)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调查。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调查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气象灾害调查结果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 4.9新闻报道 各级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10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并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5 后期处置 5.1气象灾害的评估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政府、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并通报相关部门。 5.2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3气象灾害应急总结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启动应急工作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并将总结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气象灾害的基本情况,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各阶段主要措施和功效),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应改进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评估应急预案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并针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可以接收综合气象信息、数值预报产品、雷达拼图、卫星云图、加密自动观测网、闪电定位资料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 6.1.2信息保障 市气象局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市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开展全市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摸清全市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建立各种气象灾害区划数据库,编制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同级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公共媒体资源和公共场所预警信息发布资源进行调查了解,建立完整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资源库,明确和规范本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具体发布办法,传播渠道、方式等。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2)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接到指令后,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装备保障 气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大气监测自动化系统,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新一代天气雷达网、雷电监测网、高空探测系统、气象卫星接收处理系统以及气象仪器备份和装备维修维护设备(气象仪器检测、维修工具,防雷设施检测设备)等。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装备的储备、建设和维护保障,确保应急工作所需。 6.2.3应急队伍保障 (1)各成员单位和部门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6.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管理,及时做好道路的清障及修复工作和救灾物资、人员及灾民的运输,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需要。 6.2.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2.6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7物资保障 发改委、经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8经费保障 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9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 6.2.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种类指示标志。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培训。各级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课堂、版报、宣传手册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2) 演练。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本市多发的暴雨(雪)、大雾、气象条件引发的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等气象灾害、衍生及次生气象灾害等,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1)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措施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气象局应当结合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每三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修订,并报市政府备案。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预案涉及的部门组成。 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并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同时报市政府备案。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3.2责任追究 (1)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4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朔州市气象灾害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8.2朔州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8.3各主要气象灾害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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