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委 朔州市人大 朔州市政府 朔州市政协
中文繁体
中央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
走进朔州 今日朔州 政务公开 在线办事 用户频道 政民互动
政务公开
领导之窗
机构设置
政府工作规则
领导讲话
政府常务会议
政务动态
公告通知
公文公报
政策解读
政府工作报告
计划执行
发展规划
财政资金
人事信息
统计信息
应急管理
招商引资
政府建设
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实事项目
重点工程
热点关注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工作规则
朔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朔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积极实施依法治市、科教兴市战略,加速推进塞外最宜居、最宜发展城市建设,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执政为民、执政兴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高昂的斗志、振奋的精神、扎实的工作,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四、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和应急能力,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秘书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九、市长出访、出差、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局长,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
  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省政府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能。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朔州”建设,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运作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制度,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以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或朔州经济开发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逐步建立重大决策绩效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要建立跟踪问效制度。对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订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负责审查,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论证和听证,具有可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衔接工作,提高权威性。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标题中不得冠以行政区域名称。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本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朔州日报刊登,并在市新闻媒体发布消息。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二十五、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省政府备案。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规范行政行为,特别是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收费等行为,保证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程序规范。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下一页 尾页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Allright reserved 朔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运行管理: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