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朔州大典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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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3月24日,国函[1988]50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设立朔州市给山西人民政府的批示》,内容为:一、撤销朔县、平鲁县,设立朔州市(地级)和朔城区、平鲁区。以原朔县的行政区域为朔城区的行政区域,原平鲁县的行政区域为平鲁区的行政区域。朔州市人民政府驻朔城区。二、将雁北地区的山阴县划归朔州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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