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

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

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政策案例】

A 为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于 2023 1 月办理个体工商户

登记,该个体工商户自 2023 1 月至 2025 12 月,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二)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084 号)第二条

【政策案例】

纳税人李某为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于 2023 3 月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在三年内李某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三)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

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以上,并

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享受方式】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

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政策案例】

甲企业是一家 2023 10 月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家政服务企业,自 2023 10 月至 2026 9 月的三年内,甲企业提供的家政服务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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