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
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
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政策案例】
A 为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于 2023 年 1 月办理个体工商户
登记,该个体工商户自 2023 年 1 月至 2025 年 12 月,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二)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
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0〕84 号)第二条
【政策案例】
纳税人李某为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于 2023 年 3 月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在三年内李某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三)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
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以上,并
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享受方式】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
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政策案例】
甲企业是一家 2023 年 10 月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家政服务企业,自 2023 年 10 月至 2026 年 9 月的三年内,甲企业提供的家政服务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