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双方均符合法定条件。双方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备注: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双方询问身份信息、结婚意愿、婚姻状况;查看有效身份证件和书面材料;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并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联网核对;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当事人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信息风险告知书》,双方现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阅知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签名。
(备注: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履行有关程序后,婚姻登记员将结婚证分别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完成结婚登记。
已实现全国通办,由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我市各县(市、区)办理地点:朔城区婚姻登记处,0349-2221599;平鲁区婚姻登记处,0349-6062384;怀仁市婚姻登记处,0349-3028570;山阴县婚姻登记处,0349-7073131;应县婚姻登记处,18703424469;右玉县婚姻登记处 ,0349-8022550。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我市婚姻登记机关:朔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咨询电话0349-2220050。
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婚姻登记员分开询问当事人双方的身份信息、离婚意愿、是否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离婚协议;查看有效身份证件和结婚证;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签名。
(备注: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履行有关程序后,婚姻登记员将离婚证及协议书发给离婚当事人,完成离婚登记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坚持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已实现全国通办,由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我市各县(市、区)办理地点:朔城区婚姻登记处,0349-2221599;平鲁区婚姻登记处,0349-6062384;怀仁市婚姻登记处,0349-3028570;山阴县婚姻登记处,0349-7073131;应县婚姻登记处,18703424469;右玉县婚姻登记处 ,0349-8022550。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我市婚姻登记机关:朔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咨询电话0349-2220050。
受理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十八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办理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办理流程
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经初步审查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要求的,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并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评估(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