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方案》的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发〔2018〕30号)决策部署,按照《朔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朔政办发〔2019〕26号)部署要求,切实做好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朔州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分为指导思想、错峰原则、错峰生产实施时间和工作要求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我市秋冬季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错峰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围绕工业大气污染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严禁“一刀切”,科学精确实施错峰生产,引导企业开展深度治理,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市2019-2020年秋冬季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二部分:错峰原则。

  (一)基本原则。工业错峰生产污染物减排量不得低于冬季居民采暖带来的新增量

  (二)错峰范围。2019年10月1日起,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包括无组织排放治理),予以停产治理。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企业,采暖期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

  (三)错峰生产精准化差异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生产设施,限产40%,其中,位于市区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限产50%,不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停产错峰。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企业,限产20%,其中,位于市区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2019年10月1日前实际生产负荷已低于上述错峰生产比例要求的,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和进出厂区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不增加的原则,核定错峰生产负荷。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提高错峰生产比例。

  (四)错峰生产调度合理化。对承担供气、供热任务等民生任务的企业,优化错峰生产比例。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小,对稳增长、稳就业、稳外贸等影响大的生产工序,可适当减少错峰。

  (五)错峰生产厂内运输。钢铁、建材、电力、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一律实施错峰运输。重点用车企业要合理安排运力,封存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五以上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有条件使用铁路运输的,原则上全部采用铁路运输。

  (六)建立错峰生产企业豁免清单。列入豁免清单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1)完成治理任务的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示范的企业;(2)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没有超低排放标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特别排放限值20%以上),且物料运输采用铁路运输或其他清洁运输方式的。

  第三部分:错峰生产实施时间。2019年11月1日00时至2020年3月31日24时。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主要从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措施方案、严格监督检查、重视政策宣传和确保信息通畅等六个方面提出加强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