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晋政发〔2019〕3号)精神,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与监测责任,规范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和监管,市人民政府印发出台了《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9〕2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取消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启动实施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新《意见》取消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要求对原保证金专户的资金进行划转、清退,取消原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二是充分体现了中央“放管服”要求。按照中央“放管服”有关要求,《意见》将基金提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等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全部下放至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

  三是增强了矿业权人履行治理恢复义务的责任意识。《意见》明确矿业权人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前设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并按要求缴存基金,作为我市矿业权审批事项的一个必要的前置条件,进一步增强了矿业权人认真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责任意识,为切实实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落实了责任主体,提供了相应的资金保障。

  四是健全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监督管理制度。在县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部门日常监管矿山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和责任的基础上,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健全了监督管理制度。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意见》的设立依据、适用范围、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界定、基金提取和使用管理的原则、朔州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户资金的划转和清退。

  基金提取,主要是基金专户的开设和备案,基金的提取方式、提取标准,矿种系数和影响系数的制定和调整、基金本息的所有和转让。

  基金使用,主要是基金使用范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及审批权限,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及评估,探矿权证和采矿权证注销后基金的使用管理。

  监督管理,主要是矿业权人基金提取、使用情况的备案管理,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明确了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基金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