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的通知

    一、本通知制定的背景。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22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七座煤矿市级监管的通知》(朔政办函〔2020〕28号)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企业和省属煤炭集团在朔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朔政办发〔2020〕44号)要求,对直接监管本区域内的22座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6座同煤集团煤矿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

  二、本通知制定的依据。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7号)。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落实和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3〕74号)

  3、《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安办发〔2019〕37号)。

  三、本通知的具体内容。

  1、挂牌责任制实施范围:

  由市县分级落实政府和部门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其中,中煤平朔集团所属7座煤矿由市政府和监管部门负责挂牌,市县共同监管的15座央企煤矿和同煤集团所属6座煤矿由市县两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分别落实挂牌责任,其余煤矿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负责挂牌。

  2、挂牌责任人: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挂牌责任人。

  市长、县(市、区)长是本行政区域内高瓦斯矿井的政府挂牌责任人,副市长、副县(市、区)长是其他低瓦斯矿井的政府挂牌责任人。

  (二)市、县(市、区)煤炭监管部门的挂牌责任人。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是本行政区域内高瓦斯矿井的部门挂牌责任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是其他低瓦斯矿井的部门挂牌责任人。

  (三)煤炭集团公司的挂牌责任人。

  煤炭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是所属煤矿的挂牌责任人。其中,高瓦斯矿井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挂牌,其他低瓦斯矿井由副董事长或副总经理挂牌。

  煤炭集团公司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是所属煤矿的挂牌责任人。其中,高瓦斯矿井由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挂牌,其他低瓦斯矿井分别由相关业务处室其他负责人挂牌。

  3、挂牌责任人工作职责:

  (一)督促煤矿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运行。

  (二)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期检查挂牌单位安全生产情况,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4、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干部挂牌工作职责。挂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规定,定期对所挂牌煤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挂到实处,责任到位。

  (二)严格领导干部挂牌监督考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煤炭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挂牌责任人的监督考核,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科学严谨地界定责任。对挂牌责任人不到矿检查,不认真履职的给予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

  (三)统一制作牌板挂牌公示。各煤矿企业要将主体集团公司,市、县(市、区)政府及煤炭监管部门挂牌责任人,按照要求制作牌板挂牌公示,并悬挂于煤矿企业的醒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