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开发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开通直报事项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开发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开通直报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一)依据
1.《山西省开发区条例》第十六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履行职责中第三款规定:受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2.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发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开通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959号)
(二)必要性
一是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快我市转型项目用地保障节奏,确保重点项目及时落实,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是通过开通开发区农用地和土地征收直报,可以改进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效率,促进项目早日落地投产。
二、主要内容
(一)直报范围
我市经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平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山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怀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右玉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已经完成四至范围核定的,在四至范围内可以直报;尚未完成的,可在省政府批准的规划面积范围内直报。
(二)开通方式
对已设立土地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可由土地管理机构直接组卷报批用地;尚未设立的土地管理机构的开发区,由市政府委托开发区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代行“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组卷报批用地。
(三)相关要求
1.切实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完成报批前的公告、风险稳定性评估、现状调查、听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各项工作。
2.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掌握用地报批的相关政策,规范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在报批工作完成后,要将省政府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报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存档。
4.各开发区要将委托文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并积极沟通联系,及时在“建设用地三级联报”系统中开通直报端口。
三、注意事项
1.各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省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237号)文件要求执行,依法履行用地报批程序,规范用地报批材料,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各开发区要做好土地报批备案工作,及时在“建设用地三级联报”系统中开通直报端口。
3.市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采取有效的措施, 加强对委托事项的监督管理,杜绝出现程序违法、弄虚作假等问题,确保委托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