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下午,朔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朔城区扫黑除恶成果新闻发布会。
市委外宣办主任、朔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主任丁建新主持会议,朔城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朔城区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何志岳介绍了朔城区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朔城区人民法院院长、朔城区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副组长贾新耐通报了李俊红恶势力团伙案情及判决结果,国家、省、市、区四级20家新闻媒体30余名记者出席发布会。
据介绍,朔城区法院6月28日受理了李永红、李俊红涉恶案件,立即组成了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王静波任审判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李成、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司徒雪原任审判员的合议庭,并配备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助理、书记员予以辅助。在案件审查阶段,在区委政法委的主持下,朔城区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与公安、检察机关多次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联席会议,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加强沟通协作、会商案情,对关键性证据进行补强,确保扫黑除恶打准打稳。该院党组对该案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各部门力量保障案件审理。院审判委员和刑事法官专业会议对该案进行多次研讨,为合议庭对法律适用和政策理解提供了支持。办公室、法警队、研究室、信息科等部门对本次开庭从后勤、安保、宣传、庭审信息化等方面进行保障。院党组协调中院、城区公安分局的安保力量对本案开庭进行安全保障。同时,该院邀请市、区两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案发地乡村两级干部等共计120余人参加了公开审判,取得了良好的宣传、震慑效果。
8月13日上午9时,朔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长达9小时的集中审理和2小时合议庭紧张合议,于22时30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永红、李俊红、刘俊山纠集被告人何建强、宋瑜、冯敏,以暴力、威胁的手段,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认定为恶势力。其中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永红在朔城区南榆林乡三泉村换届选举时,逞强逞威,公然将选票撕毁,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2017年12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李俊红、刘俊山在被告人李永红行政拘留期满出所时,在看守所门口燃放烟花爆竹,公然向政法机关示威,造成恶劣影响。2018年1月,被告人李永红、李俊红、刘俊山勾结何建强、宋瑜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恐吓他人,致使换届当选的村主任不能回村履职,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期,被告人李永红、李俊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被害人张晋、张栋财物,金额达人民币四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李永红、何建强、宋瑜、冯敏非法剥夺被害人张福平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永红、李俊红、何建强、宋瑜一人犯数罪,应适用数罪并罚。在综合考量主从犯、累犯、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后,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永红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俊红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俊山犯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何建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宋瑜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冯敏犯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