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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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9号,以下简称《通知》)、《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以下简称《规定》)、《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3〕3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现将严格禁止设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禁止设定行政许可 

  各级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严禁设定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证、认定、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严禁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公布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执行,除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和省政府规章设立的临时行政许可外,未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前置性审查。凡是以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县(区)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以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关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内设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各级、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执行备案审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室)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送和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以及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要做到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纠。从源头抓起,坚决杜绝违法设置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或增设许可条件。

  (四)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通知》、《规定》、《办法》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地清理,对于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工作完成后,各级、各部门要按规定将修改、废止以及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内容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或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严格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证、认定、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者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制定机关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修改或者不废止,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或者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后,直接予以改变或撤销,并给予制定机关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会同机构编制、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扩大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对违纪违规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违法设定行政审批收费或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等案件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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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