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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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9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

 

  中小微企业在拉动全市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促进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深化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工作,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一、搭建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服务平台。集合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建设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综合融资平台,实时推介新型金融产品,发布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对接服务,实现金融服务常态化、全覆盖。

  二、壮大融资性担保规模,增强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积极培育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市财政将对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进行注资,扩大资本金规模,提升融资担保的能力。积极引导各县区政策性担保机构增资扩股,推动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整合,大力发展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民营资本构成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抱团增信”的方式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开发和应用符合国家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由市经信委、科技局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确定企业名单,严格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具体实施。

  四、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为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低于当期银行基准利率50%的差额部分,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降低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费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包括不得违规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贷款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费用;不得将吸存费用转嫁给贷款企业。

  五、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认真合理利用各种非税收入政策,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项目,在确保国家和省公布的取消、停征政策落到实处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六、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中小微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推动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凡实现挂牌融资和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七、鼓励和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投放力度。市政府将建立对银行业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激励机制,按照各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增幅给予适当奖励,引导银行业机构增设小微企业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抵质押方式、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建立中小微企业信贷专项统计制度,定期对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