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2〕97号
《朔州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范我市部门统计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和《山西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朔州市行政区域内部门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统计局作为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履行统计调查服务和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负责对各部门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发布等进行管理,对部门的统计基础业务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
第四条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统计资料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基础资料,按统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是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五条 部门统计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相应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在业务上接受市、县统计局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部门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履行《统计法》和统计方法制度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置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第七条 部门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
第八条 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以及“先进库、后报数,要进库、走程序”的工作原则,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共同参与,密切协作,专人负责,协助同级统计局搞好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
第九条 质检、工商、国税、地税、供电等部门要在3、6、9、11、12月20日之前向同级政府统计局提供本季部门所有单位的完整行政登记资料,确保“三上”企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统尽统、不重不漏。编办、民政部门要在每季后5日前向同级统计局反馈季度单位增减变动行政登记资料,以确保全市单位信息全覆盖。
第四章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第十条 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由本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拟定调查方案。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同级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报同级统计局审批。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十二条 部门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统计机构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统计机构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分类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同级统计局的意见。
第十三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提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四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具体审批及备案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部门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互重复或矛盾。
第五章 统计报表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 部门内专业统计报表,无论定期报表、年报或一次性调查报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同时应报送同级统计局。对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宏观管理需要的部门统计资料和财务资料,要及时向同级统计局报送。编办、民政、质检、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
第十七条 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通过工作会议或业务文件向各部门明确统计数据报送渠道、方式、内容和时间。
第十八条 部门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同级统计局报送统计年报、统计定期报表、普查及其它一次性统计调查报表和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部门报送的各类统计报表,经本部门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并加盖印章上报。
第二十条 部门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是地区生产总值各行业增加值核算的基础,各部门必须客观真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基础资料。如服务业增加值所需交通部门的客货运周转量、邮政部门的邮政业务总量、金融部门的存贷款余额、地税部门的营利性服务业营业税,联通、移动、电信部门的业务总量及财政部门的一般公共支出等。
第六章 统计基础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加强对原始凭证和统计资料的管理,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数据各部门应建立统计台帐。
第七章 统计资料的发布
第二十三条 部门公开发表本部门管辖系统内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字,须经同级统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统计部门要定期发布统计信息,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适时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章 统计科学研究管理
第二十五条 部门统计人员要积极参加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科研活动,每季度必须撰写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报告,对本部门管辖的经济社会情况进行及时反映、深入分析。统计信息、分析应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政府统计部门要适时召开统计分析交流会议,各部门统计人员参与,对全市经济社会情况进行分析交流。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政府统计部门对部门统计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实行统计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主要经济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 部门统计工作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政府统计部门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对政府统计部门要求报送的各类报表屡次迟报、拒报的;
(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随意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四)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朔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