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2〕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一.加强校舍安全管理
1.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形成保障校舍安全的长效机制。
2.定期请专业人员对校舍建筑逐项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设计、抗震、防火、防雷、安全等标准要求。
4.学校要有能够满足办学规模的教育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校舍面积必须达到《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的要求,小学不低于5m2/生,初中不低于6m2/生;普通高中学校生均校舍面积不低于12m2/生。
5.学生宿舍必须按照每生1床的标准配置床铺,并配备必要的卫生、安全设施。
二.加强安全用电管理
1.学校应指定专职电工负责电气作业。专职电工应具有电工进网作业资质,并经常进行检查整改。
2.学校应建设配电室或箱式变电站。配电室应符合安全用电有关规定,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箱式变电站周围应安装安全护栏,并悬挂警示标牌。
3.确保供电线路安全、通畅。尽量消除架空线路,使用电缆或绝缘导线供电,严禁使用裸露导线,严禁在供电线路上搭接电话线、网络线、广播线、闭路电视线等。一般禁止使用临时 线;必须使用时,应经供电部门批准,按规定铺设,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4.办公室、行政大楼、教室等必须按三级安全保护供电。严禁在校内各场所私自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照明设施、饮水机、电脑、电视等电器。在正常使用完毕或人员离开时必须关闭电源。
5.在人群密集场所,如学生宿舍、会场都必须安装通道灯、应急灯、出口标志牌。
6.在靠近电源的地方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3.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抓好消防宣传,提高防火意识。在每学期开学初召开安全教育大会,在每年“安全教育日”、“11·9”消防日抓好消防宣传,同时利用主题班会、队会和升旗仪式等形式对师生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增强处理火灾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和自救能力。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在实验室、多功能教室、计算机机房、图书室、档案室、食堂等主要功能室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源开关、线路、设备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需有专人管理。
7.新建、改建校舍建筑要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取得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手续;已投入使用、未经消防验收的校舍建筑,应重新申报相关消防手续,需要整改的事项必须限期完成。
四.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1.学校要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和医疗卫生组织机构,明确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人,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2.加强学校食堂管理。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食品采购验收、索证索票、登记保管、烹饪制度,餐具厨具消毒管理、餐厨废弃物处理、饭菜留样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对不具备条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一律依法关停。
3.严禁未取得合法资质的食品经营者、食品摊贩进入学校向师生销售食品和提供餐饮服务。
4.加强学校饮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强饮用水净化消毒和卫生安全管理,提供卫生安全的生活饮用水。
5.认真搞好校园环境卫生。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做好厕所和垃圾的管理,保持环境卫生。同时要加强教室、宿舍等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温度适宜。
6.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切实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加强与卫生部门的疫情信息沟通,做到传染病病人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建立应对传染病疫情流行的应急预案。
五.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1.校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不符合承运条件的车辆,坚决责令停止使用。
2.学校要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并确定专人负责校车的管理工作。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4.校车驾驶人应具备校车驾驶资格,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60周岁内,无重大责任事故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载、超速驾驶,标牌、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以及安全设备要保持齐备完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