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和省安监局与省国资委联合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实施意见》(晋安监发〔2011〕55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驻朔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驻朔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履行对驻朔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职责
(一)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驻朔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根据国家、省、市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督查,在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和重大节日以及针对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每季度组织安全责任制考核、评估和通报。
(二)市安监局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对驻朔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对县区监管的企业进行抽查,检查比例全年不低于30%。
二.进一步明确驻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职责
(一)市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开采(含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为“直接监管行业”)驻朔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监管行业驻朔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企业,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和领域驻朔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安监局的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和领域驻朔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县区安监局的监督。
三.进一步明确省属、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职责
(一)市安监局负责直接监管行业的驻朔省属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总部和市属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企业,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或领域驻朔省属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总部和市属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县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监管行业省属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单位和市属企业总部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或领域省属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单位和市属企业总部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市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市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负责落实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和引导市属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四.严格各项措施,推动驻朔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
(一)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责任要与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和安全监管责任“三落实”等有关制度规定相结合并搞好衔接,对所有应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明确落实监管单位和责任人,做到上下无缝隙对接,确保政府和部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各级安监和行业管理部门对监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要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或监督检查安排,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减轻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避免重复或者多层检查,保证监督检查效果。
(三)各级安监和有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行业驻朔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进行逐一登记并建立安全监管台账,做好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
(四)驻朔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驻朔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计划、总结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要报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六)驻朔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在各地新设立或组建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驻朔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所属单位要主动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依法及时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安监部门按季度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治理和事故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