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市人社局:

  为促进我煤炭工业安全、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明确我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职责,规范我市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的“五统一”管理,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1号)精神,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499号)和“关于启用《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合同书》文本的通知”(晋政劳发〔2011〕3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从2011年3月1日起,全市煤炭企业统一启用《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合同书》文本,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合同文本停止使用。煤矿企业在2011年3月 1日前与职工签定的合同,未到期的继续使用,到期续签和新签合同必须使用新合同文本。市、县(区)煤炭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合同书》文本的启用工作,确保劳动合同的签定率达到百分之百。

  二、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所属煤矿职工劳动合同的备案工作进行实时、有效地监督,确保劳动合同的备案率达到百分之百。

  三、承担我市煤炭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其中井下施工由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井上施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