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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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安委办〔2011〕6号)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扎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继续深化全市“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24号)精神为主线,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为重点,以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为抓手,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不断加强基础建设、责任落实和依法监督,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为推动我市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继续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承诺制,明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企业各个层级、各类人员、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行业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各煤矿都要配齐“六大员”(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区长、总工程师)。其他行业要比照煤矿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足人员。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各项规章制度。重点高危行业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动态管理,构筑群防群控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分管领导、具体监管人员,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及时纠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形成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各项控制指标以及重点工作,要细化分解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分解到乡镇、企业及班组,层层签订责任书,并严格执行月统计、季考核、年总结兑现,形成安全工作全包容,安全责任全覆盖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认真落实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采取责任约谈、情况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坚持“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所有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加大事前责任追究力度,对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政策规定、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视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严肃处理。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三、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明确打击重点。持续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特种设备、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企业,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联合执法,统一周密部署,增强打击实效。

  (二)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跟踪监管。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铲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对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要深入开展群众性 “查三违、防事故”活动,规范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在媒体上公布。日常监管中,实行重点监控,从严要求,并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发放和其他方面予以制裁或限制。

  四、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相对集中的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特种设备、冶金、工矿商贸及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覆盖所有行业(领域)以打非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持续加大安全专项整治力度。要结合矿产资源整合,认真做好地下矿山防透水、防火灾、防坠罐、防中毒窒息、防冒顶片帮、防采空区塌陷等六个重点环节的整治管理和露天矿山违规开采、排土场违规建设等重大隐患的治理。继续做好尾矿库的闭库治理工作。完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完善消防安全设施;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区域联合监控机制,加强城市燃气管线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安全措施。严密防范建筑施工坍塌坠落以及农业机械、特种设备等其他各行业(领域)安全事故。

  (二)突出加强煤矿安全治理。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八条规定。深化煤矿瓦斯防治,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和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加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水害、火灾严重等矿井的安全管理,做到瓦斯治理不达标不生产,水害、火灾等防治措施不到位不生产。

  (三)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和行业安全准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标准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准投入生产和建设。

  (四)扎实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监管队伍、技术装备、工作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有效防范治理职业危害。

  五、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一)大力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机构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在煤矿典型灾害防治、矿山事故预防预警与控制、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防控、事故快速抢险与应急处置等方面,建成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促进安全生产科技水平不断提高。

  (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加快国发〔2010〕23号文件和晋政发〔2010〕24号文件确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确保按期投入应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抓紧制订各行业领域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促进安全设施装备更新改造,引导高危行业企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生产水平。

  (三)加快建设高效实用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市、县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事故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和救援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依托大型企业,加快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建设;健全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演练,防止因撤离不及时或救援不适当造成次生灾害,提高突发事故应对能力。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订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治。

  六、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

  (一)有序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广泛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推行“全方位、全过程、全时段”安全管理模式,鼓励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逐步提升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快推进煤矿升级改造步伐,发挥整合主体企业优势,提高矿井生产机械化、管理规范化水平。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进园入区”工作,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有关标准,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促进企业安全基础不断强化。

  (二)加快推进班组安全建设。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的基础作用,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班组安全建设,不断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有效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坚决遏制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要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要强化农民工的教育培训,确保教育“时间、质量、效果”三落实,努力提升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加工、制造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对全部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岗前培训至少要达到24个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生产经营企业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至少要达到72个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个学时。要建立职工就业准入制度,鼓励有条件的高危行业企业办好职业学校,积极推动各类企业用工实现由招工向招生的转变,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强安全学科建设,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安全专业人才。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第十个“安全生产月”、“三晋安全行”、安全演讲、专家进企业、送书下乡等系列活动,着力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普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推动安全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强化全民安全意识。积极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扶持发展安全文化产业,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七、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防范体系

  (一)编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围绕转型跨越发展和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总体目标,科学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安全基础的不断强化。各县区、各部门制订的各专项规划,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与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保持密切衔接。

  (二)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经济政策。认真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制度,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试点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认真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研究制定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工伤预防工作。研究制定扶持发展农村公共道路客运交通政策。落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费优惠减免政策。研究制定安全产业政策,加快高危行业企业整合重组,提高行业安全发展水平。

  (三)继续加强安全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十项制度和省人民政府12个行业118条安全生产规定。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应急避险、职业健康等知识。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制保障。

  (四)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切实做到严格公正、科学廉洁执法。组织制订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扎实开展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大力推动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乡镇(街道办)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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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