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朔州市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

 

  为巩固前一阶段食品安全整顿成果,进一步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强化集中治理和日常监管,促进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强化各方责任 

  继续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行使职权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作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安全考核、评价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各成员单位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的工作情况书面报市食安委办公室。市食安委根据工作情况,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地方财政要安排专门经费,保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安全监管、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的正常开展。2011年6月上旬,县区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产品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对政府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按时达到整改要求。生产企业必须签订《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水利部门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实施网络化监管。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重点,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抓好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能力建设 

  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在做好国家食品监督抽检工作的同时,相关部门要根据重点工作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制定、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抽检工作,积极开展食品异地抽检工作。按照《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加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的范围和频次,对大中型商场、超市要每月进行重点品种的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进行不定期抽检;对全市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生产、消费的蔬菜、食用菌、水果开展监测;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各项抽检工作要随机进行,不事先告知企业和经营单位,不能由企业和经营单位送检;检验结果要及时报送省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实现检验检测信息共享。依法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市级以提高理化分析检验能力为主,县区以现场快速监测为主,逐步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认真实施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建设数据交换平台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提高监测结果利用效能。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聘请省级专家,组建市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专家组。

  三、抓好重点品种专项治理 

  (一)加强乳制品专项治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8〕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10〕135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10〕145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意见》(朔政发〔2011〕35号),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标准目录》,严格核准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抓紧完成在建、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的审核清理工作,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落实企业原料检验、出厂批批检验制度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驻厂监督措施。原料乳粉三聚氰胺的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严格乳制品销售者资质要求。监督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乳制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企业,建设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责任单位: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发展改革和经信部门。

  (二)加强学校、幼儿园和建筑工地食堂专项治理。

  摸清学校、幼儿园和建筑工地食堂的底数,完善档案管理。健全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制度。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产品批次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必须齐全,要留存购货小票。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不得制作、销售凉菜。学校、幼儿园和建筑工地食堂加工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加工操作要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不得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经营过期、劣质食品,不得乱用和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增加监督频次,督促食堂经营者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堂。

  责任单位:食药监、教育、住建部门

  (三)加强食用油专项治理。严格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强化日常监管,严格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管理。加强对食用油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开展与食用油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食用油和从非法渠道收购食用油的行为。完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理行为。

  责任单位:质监、食药监、工商、粮食、卫生、公安、发展改革和环保部门。

  (四)加强鲜肉和肉制品专项治理。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实施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牛、羊、禽屠宰的监管制度。整治定点屠宰企业转包、租赁、出让定点资质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健全完善病死病害禽畜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病死病害禽畜进入屠宰市场。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商务、农业、畜牧、质监、工商、食药监、公安、环保、城乡规划和民族部门。

  (五)加强“瘦肉精”专项治理。

  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治理,排查生产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督促企业建立销售登记制度,防止作为“瘦肉精” 的原料流入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禽饲养环节;排查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严防可作为“瘦肉精”的化工原料流入畜禽养殖环节;排查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杜绝使用可作为“瘦肉精”的添加物;加强对科研单位和院校等实验室的管理,严防“瘦肉精”原料流入非法渠道。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对规模养殖场(50头以上)进行全面排查,对零散养殖户进行抽查;规模养殖场“瘦肉精”要分批全检,零散养殖户要进行抽检;规模养殖场对饲料和添加剂要加强索证、索票,建立购入和使用台账。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尽快启动实施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资质许可,并将其纳入监管范畴。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监督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并实行对屠宰生猪分批次尿样自检制度,对发现的问题猪肉要就地作无害化处理。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深入开展销售、餐饮环节整治,严厉查处销售、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督促肉制品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制度,建立独立的肉及肉制品购入、销售和使用台账,保证所购生猪肉可溯源。加强对市外调入生猪的监管,必须有生产地或检验检疫部门的“瘦肉精”检验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进入我市市场,并要严格查证验物。落实对大型肉品流通企业库存生猪肉进行抽检和肉制品生产企业库存肉品的检验制度。

  责任单位:农业、畜牧、质监、工商、食药监、商务、公安、经信和教育部门。

  (六)加强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餐饮服务单位实行“五专”(专人采购、专人负责、专柜存放、专用工具、专账记录)管理。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在2011年6月15日前,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

  责任单位:质监、工商、食药监、农业、畜牧、经信和公安部门。

  (七)加强酒类专项治理。认真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强化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监管。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整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啤酒和葡萄酒等酒类的行为,重点整治散装白酒及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啤酒和葡萄酒等酒类销售单位。严格落实白酒、啤酒和葡萄酒等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推进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责任单位:商务、工商、食药监和质监部门。

  (八)加强保健食品专项治理。加大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药物的检测力度,整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等行为。

  责任单位:食药监、工商部门。

   四、严厉打击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一)食用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依法查处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问题,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农药、兽药的“黑窝点”,严厉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国家禁用的高毒农药、兽药的行为。加强对安全施用农药的指导和管理,严禁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有毒有害药物。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点);对已被责令关停的收购站(点),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工商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乳制品生产企业;对私自收购的无证奶站,要封存运输车辆、拆除设备、设施,没收违法车辆及收购工具;乳品加工企业与奶站、园区、牧场,奶站、园区与农户都要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生鲜乳运输车辆必须有准运证、生鲜乳交接单,乳品企业必须严格查验生鲜乳收购证,准运证和交接单,不得收购证单不全的生鲜乳;打击收购站之间违规生鲜乳交易行为。严查水产品养殖单位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和氯霉素等违禁药物的行为和使用无生产许可、无执行标准、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行为。深入开展农资打假活动,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兽药以及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定期组织鲜活农产品和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查,防止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鲜活农产品和粮食流入市场。

  责任单位:农业、畜牧、水利、公安和粮食部门。

  (二)食品生产加工和出入境环节。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小作坊以及生产仿冒他人品牌食品包装材料的“黑窝点”。年底前完成小作坊的摸底调查工作,建立档案。严厉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文件、虚假无效证照和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加强进出境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入境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逃避检验检疫行为。

  责任单位:质监、工商、农业、大同海关朔州监管组、大新铁路有限公司。

  (三)食品流通环节。强化食品市场准入和进货查验制度的落实,加强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六查六看”规定。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严格规范食品广告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问题。

  责任单位:工商部门、大新铁路有限公司。

  (四)餐饮服务环节。对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健全完善档案管理。集中整治餐饮服务单位不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深入排查和治理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经营过期、劣质食品等问题。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督促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服务单位。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加强对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监管。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取缔劣质餐具制售“黑窝点”。打击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责任单位:食药监、公安、工商、卫生、旅游部门和旅游景区主管单位、大新铁路有限公司。

  五、着力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监督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指导监督食用初级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食用农(水)产品生产记录制度、用药记录、销售记录;指导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管理等制度;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指导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索证索票、规范操作、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设备维护、餐具清洗消毒等制度;指导监督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有关部门要定期深入排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产品质量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技术漏洞,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明确整改时限,做好限期复查。

  责任单位: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水务和粮食部门。

  (二)鼓励支持食品企业推广应用先进管理制度和技术。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技术等食品安全管理先进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对快速检测、贮存、运输、信息化追溯等保障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鼓励企业制订、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更严格的企业标准。

  责任单位:经信、质监、科技、食药监和卫生部门。

  (三)稳步推进全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加快编制食醋、乳制品、葡萄酒等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和诚信评价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标准宣传贯彻,普及标准要求。以试点企业信用档案为基础,制订诚信信息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全市食品行业诚信激励奖惩措施。积极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理念,2011年底前,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创建无公害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推广园区,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登记工作;以农产品生产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大户为主体,以“三品一标”产品为重点,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场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的创建活动。积极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建立诚信建设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建立专家队伍,形成管理技术服务机制。组织开展企业诚信宣传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大力营造诚信建设的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经信、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商务、水务部门等。

  六、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 

  监管部门要严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关,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许可后续监管和执法检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吊销证照后,相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有关证照、查封生产、加工厂(场)所和所有生产、加工设施,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据修订后的刑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做好打击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一)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力度。深入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大力开展行业诚信自律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广泛宣传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宣传优良品牌、示范工程和诚信守法典型,增强群众消费信心。

  (二)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6月13日-20日,组织开展全市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各县区政府、各成员单位紧紧围绕“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健康生活”的主题,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活动,真正使食品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形成全社会学习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热潮。

  (三)充分发挥社会和媒体监督作用。鼓励群众投诉举报,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公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曝光典型案件,揭露不法分子危害群众健康的恶劣行径。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程序,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及时依法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八、提高食品安全应急能力

  制定审核《朔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群众、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有关方面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地方政府要迅速组织核查和采取执法措施;对具有行业共性的问题以及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科学证实的问题,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评估、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稳妥、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引起社会恐慌和舆论负面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