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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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物防御雷电灾害能力,减轻雷电灾害带来的损失,顺利推进全市建筑物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气象局全省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05号)和中共朔州市委组织部《关于成立朔州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的通知》(朔组通〔2011〕25号)等文件精神,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雷安全管理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建筑物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厅

  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建筑物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市安监局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监督、检查各行业和各县区开展建筑物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内容;协同组

  织开展全市建筑物防雷安全联合大检查工作。

  (三)市气象局

  承担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任务;负责市区范围内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施工检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配合省检查组的工作;负责开展市、县防雷安全联合大检查工作;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上报和通报等工作。

  (四)市住建局

  配合市气象局落实建设、施工单位在建、新建项目防雷设施是否实行了“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和投入使用”的规定,须将防雷图审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列入建筑工程前置审批程序。凡建设项目未取得《山西省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一律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山西省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切实做到从源头把好防雷安全关。

  (五)市规划局

  须将建筑物防雷图审纳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审批程序。凡建设项目(建筑物)未取得《山西省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一律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开发区管委会

  凡区内在建、新建建筑物未取得《山西省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一律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山西省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一律不予工程验收。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

  负责本辖区内贯彻、落实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参照市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划分,明确职责,将建筑物防雷图审和竣工验收纳入建设规划部门前置审批程序,严把建筑物防雷图纸核准和竣工验收审批关,全面开展建筑物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省、市组织督查前先期进行全面检查。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有机协调、联动配合。

  各成员单位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安全工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按照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自不同的职能划分,把好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入口关、验收关,依法抓好建筑物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严格落实防雷安全管理问责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划分的职责,各司其职,承担责任。市政府将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督查各成员单位的落实情况,对整治过程中工作不力,把关不严的,将责令其改正,造成防雷安全事故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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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