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部门:
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非法违法一般事故责任追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朔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朔州市安委办”)制定了《朔州市非法违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第二条 朔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对包括非法违法事故在内的各类3人以下一般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朔州市安委办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朔州市安委办对本办法规定的非法违法一般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一般以上事故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部门负责查处。
第三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非法违法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安委会对其实行挂牌督办,并在10日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及挂牌督办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三)证照过期、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导致的一般事故;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抗拒安全执法导致的一般事故;
(五)省安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跟踪督办的其他非法违法一般事故。
第四条 市政府安委会对一般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应向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机构)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在县、区主流媒体、县区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机构)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督办通知的要求做好非法违法一般事故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朔州市安委办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非法违法一般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下达跟踪督办通知书,并在朔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跟踪督办信息。
第七条 跟踪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性质;
(二)跟踪督办事项;
(三)跟踪督办责任人;
(四)跟踪督办的解除方式。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跟踪督办事项,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事故情况确定。重点督办对非法单位是否依法取缔关闭、违法单位是否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依法落实、事故发生单位是否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事故相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规受到追究等。
第八条 在非法违法一般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期间,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朔州市安委办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朔州市安委办应当加强对跟踪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掌握非法违法一般事故查处的进展情况。必要时,朔州市安委办向有关县区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并对非法违法一般事故查处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责令予以纠正。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非法违法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或者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向朔州市安委办做出书面报告。
朔州市安委办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并备案。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审核同意和备案后,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机构)依照规定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条 一般事故查处结案后,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情况在县区主流媒体、县区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非法违法一般事故批复结案后,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报朔州市安委办。
第十二条 非法违法一般事故批复和跟踪督办通知书中有关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全部落实后,朔州市安委办解除跟踪督办,并在朔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