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我市转型跨越发展和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电镀、制革、化工等工业园区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要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各地要结合实际工作,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对铬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属地环保、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继续加强电力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企业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监管力度
继续强化七里河、源子河、恢河等主要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排水企业环境监管。严格落实七里河流域排水企业搬迁、污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凡是直接向境内流域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要执行相应河段地表水功能水质标准,并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废水排放口规范化建设。重点加强河流沿岸和环境敏感区域的焦化、化工、造纸等行业企业环境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要求,全面落实事故池建设、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各项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切实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建设项目的审批,严格控制高污染排放行业的进入。全面清理违法建设项目,对违法在建项目和违法建成投产项目一律移送供电部门采取断电措施,强制停建停产;对违法试生产项目和试生产一年以上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项目,责令其限期完成验收并实施高限处罚。逾期仍未完成的,采取强制停产措施。
切实加强七里河、源子河、恢河等主要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排水企业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联网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擅自停用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废水排放口规范化建设直接向七里河、源子河、恢河及其主要支流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和恶意偷排投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一律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停产或关闭;对企业恶意超标排放造成河流水环境质量严重影响的,要采取流域限批政策,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对应停建、停产、关闭、淘汰、取缔的项目、设施、企业,要采取停贷、停电、停运、停水等强制措施,形成强有力的环保执法机制和强大的环保执法声势。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继续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要继续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建立铅蓄电池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清单的联合排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要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总结报告等方面加强对基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察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方案,督察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进展缓慢、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加大后督察力度
各县区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查处重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环保部门要对上年度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各县区要畅通“12369”投诉渠道,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挂牌督办案件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经济信息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
公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环保厅、公安厅关于印发的〈联合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的通知》(晋环发〔2009〕2号)要求,建立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协同打击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为,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等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责任。
司法部门要结合我省“法制山西”建设纲要、“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要求,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的污染企业和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前置审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开采、洗选、冶炼、加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生产、组装、回收利用)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对尾矿库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电力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以上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放大环境执法效果。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市、县区两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5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污染减排重点行业整治情况和重点流域整治情况分别于2011年7月10日、8月10日、9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总结阶段(10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0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及成员单位对各县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各县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进行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