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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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和驻朔各有关单位:
  现将《朔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出租汽车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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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出租汽车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安全性能下降、车容车貌差、车辆维修保养成本日益加大等突出问题,有效提升城市形象、维护行业稳定,促进行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尽快提高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实际,决定对现有的吉利、夏利、奥拓等抵挡车型、且已不能完全做到安全行驶条件的中心城区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进行更新。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并征求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先争优”活动为主题,以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建设自然、生态、现代、宜居的幸福新城为目标,按照“总量控制、保持稳定、改善环境、规范管理”的工作思路,稳步推进中心城区城市出租汽车更新工作。迅速提升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具体目标

  通过对城市出租汽车的更新以及实施一系列的整治行动,使我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车容车貌、营运标识及其他服务设施设备更加完善,驾驶员遵章守纪、文明服务意识不断增强,违章违规现象明显减少,服务质量迅速提高,中心城区交通秩序明显改善,非法营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同时,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全方位监管和实施合理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努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运行机制,不断推进行业进步,促进行业稳定,培育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出租汽车市场。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此次城市出租汽车更新工作,实行1:1的更新。即只对申请报废车辆进行更新,总量不进行增加。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程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规范高效。

  (三)坚持经营者自愿更新的原则。与此同时,对已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实行强制淘汰,达到既维护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更要达到提升城市形象和优化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其他区县的城市出租汽车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使用上述车身颜色。

  四、更新汽车车型及颜色

  经汇总市直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特别是城市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意见,此次更新的城市出租汽车车型确定为三厢五座的2010款捷达、桑塔纳志俊、雪铁龙爱丽舍三种。按照安全、环保、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车辆尾气排放须达到国四、国三标准。更新的车辆必须是原厂生产并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双燃料(汽油和天然气)混合动力型轿车,而且,必须是2011年出厂尚未投入使用的新车。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出租汽车车身颜色统一确定为上部为薄荷青色,下部为珍珠银色。

  五、经营权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政府通过一定方式将其使用权配置给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使用。

  为维护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保护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城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根据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和发展以及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情况,城市出租汽车实行总量控制。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暂不实行有偿出让或转让,暂无偿归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所有权人使用(城市出租汽车所有权人:一是在城市出租汽车更新时提供实际出资购车证明的;二是现有车辆能提供城市出租汽车实际车辆所有权人证明的),车辆所有权人所持车辆证件和营运证件的名称必须变更为实际所有权人。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所有权人可以自由、自愿挂靠到服务好的城市出租汽车企业经营,但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规范的挂靠经营合同。经营权使用期限暂定至2012年12月31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车辆所有权人需要将城市出租汽车转让他人的,应由车辆所有权人向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交纳了国家有关税费,才能办理过户、变更手续;对私下转让、出让倒买倒卖使用权及其他扰乱管理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必要时收回其使用权。

  六、更新程序

  (一)更新条件

  1.自愿提前更新的;

  2.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期限的;

  3.车辆因火烧、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原因受损,经权威机构认定无法修复,达到报废标准的;

  4.车辆因被盗、被抢等原因无法找回,能提供有效证明的;

  5.车辆技术性能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

  (二)申请登记

  更新时间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到2011年12月31日结束。经营者按照自愿更新的原则向市交通运输局客运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城市出租汽车营运证件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经城市出租汽车企业盖章(挂靠经营的由挂靠企业盖章),若城市出租汽车发生火烧、自然灾害、交通事故、车辆被盗、被抢等,由经营者提供相关证明,一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客运办。

  (二)审核报批

  市客运办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分批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三)报废旧车

  需要更新的城市出租汽车必须报废旧的城市出租汽车,并办理旧城市出租汽车销户手续,但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废(火烧、自然灾害、交通事故、车辆被盗、被抢等提供有效证明);未办理旧城市出租汽车销户手续的,不予办理更新。

  (四)购买新车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交回旧城市出租汽车的城市出租汽车营运证件,并办理完旧车销户手续的,自愿选购指定车型的新车。如旧城市出租汽车营运证件因遗失等原因无法交回,由经营者自行办理登报挂失。

  (五)新车上户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交纳车辆购置附加税后,到市客运办申请新城市出租汽车上户。经市客运办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后,凭市客运办开具的许可凭证到是交警队车管所办理城市出租汽车车辆上户等手续。

  (六)安装服务设施

  为保障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便于实现车辆实时监控,及时调度管理,城市出租汽车须安装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GPS全球卫星定位设备。更新的车辆除必须统一车身颜色外,还需要统一城市出租汽车专用标识(包括喷涂公司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挂靠经营的喷挂靠企业名称)、统一税控计价器、统一 LED顶灯、统一监督卡、统一车座套、统一GPS卫星定位系统,即“六统一”(更新的城市出租汽车必须做到“六统一”,不更新的城市出租汽车也必须在本方案实施后3个月内做到“六统一”),并在车内显眼位置张贴物价部门核定的城市出租汽车运价标签等。

  GPS卫星定位系统、税控计价器、车辆座套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纪检监察、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税务、物价等部门配合进行公开招标。

  LED出租顶灯和监督卡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七)车辆更新后,继续执行现行营运价格。

  (八)核发新车营运资格证件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需按规定重新申报城市出租汽车营运证件。出租客运管理机构按程序核发营运证件。

  七、其他要求

  (一)为便于分辨,全市其他区、县城市出租汽车车身颜色自定,不得使用中心城区城市出租汽车选定的颜色。

  (二)本方案未涉及的问题,依照城市出租汽车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