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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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全市“瘦肉精”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严防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特制定《朔州市“瘦肉精”监管十项制度》,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朔州市“瘦肉精”监管十项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瘦肉精”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防止“瘦肉精”中毒等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十项监管制度。

  一、监管责任制度 

  各县区要依据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文落实职责,完善机构、配置人员、投入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管。要将“瘦肉精”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瘦肉精”监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监管不力、玩忽职守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各县区要加强畜牧、工商、商务、质检、食药、卫生、公安等部门联合,加大“瘦肉精”案件的查处力度,按照 “五不放过”的原则,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法必依,依法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二、资质许可制度

  各县区要加强畜禽及畜禽产品调动经纪人的管理,对其实行资质许可制度。要求所有畜禽及畜禽产品调运人员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调运的相关资料。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备案登记,做出公示。同时要按照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三、安全承诺制度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与规模养殖场(户)、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兽药经营企业以及畜禽调运经纪人签订承诺书,通过承诺自律,规范约束,杜绝“瘦肉精”等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与规模养殖场(户)签订承诺书,确保养殖环节不发生使用、添加“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

  (二)与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签订承诺书,确保饲料生产和销售环节不发生使用、添加“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

    (三)与兽药经营企业签订承诺书,确保兽药环节不发生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

  (四)与畜禽调运经纪人签订承诺书,严防发生诱导使用瘦肉精、变相提价收购“瘦肉精”污染畜禽以及调运“瘦肉精”污染畜禽的行为。

  四、登记备案制度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辖区内规模养殖场、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调运经纪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确保各类档案准确、完备。

  (一)要求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建立健全养殖档案、防疫档案以及兽药、饲料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等。

  (二)要求饲料生产企业以及饲料、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购销货台账,详细记录货物的来源渠道、名称、数量和销售去向等。

  (三)要求从事畜禽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畜产品购销台帐,详细记载购销渠道、品名、进货数量、出货数量、日期、检疫证号等内容。

  (四)对畜禽调运经纪人进行备案登记,建立畜禽调运经纪人的姓名、住址、车辆等个人信息档案。同时要求其建立畜禽调运台账,记录畜禽调运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五)对规模养殖场和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统一登记备案,掌握各类场和企业的数量、每个规模场的养殖数量和负责人等要关信息。

  五、畜禽出栏抽检制度

  各县区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开展畜禽出栏抽检工作,做到每出栏必抽检。

  (一)要求所有养殖场(户)在畜禽出栏前必须向本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严禁养殖场户私自出栏。

  (二)严格落实畜禽出栏的批批检测制度,确保每批次检测比例不得低于5%。

  (三)完善畜禽出栏申请、检测结果及畜禽出栏时的相关信息记录,确保有据可查、有源可溯。

  六、畜禽调运制度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畜禽调运审批、调运检疫检测、调入隔离等制度,严禁私自调运各类畜禽。

  (一)严格落实跨省调运畜禽申请备案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跨省区调运畜禽时,必须到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申请、登记备案,调运种用和乳用动物须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和备案。

  (二)严格落实调运前“瘦肉精”检测制度。对跨省调运的畜禽,调运前必须进行“瘦肉精”抽检,否则一律禁止调运。右玉县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切实加强查证验物工作。

  (三)严格按照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要求,执行“四不准”规定,即对未佩戴牲畜二维码耳标的动物不准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抗体检测合格证明的动物不准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无“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不准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未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不准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七、督查检查制度 

  各县区要加强“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监督检查,继续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扩大监测面,提高监测密度,和检查频次。

  (一)制定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要明确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同时要注意“瘦肉精”向肉牛、肉羊养殖扩散的苗头,对使用新型“瘦肉精”替代物逃避监管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二)要集中力量对饲料生产经营、兽药经营及畜禽养殖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加大畜禽出栏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查检测力度,有效防止含“瘦肉精”畜禽流入市场。

  (三)要将养殖场、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使用的饲料原料作为重要检查内容,督促落实原料质量安全监控措施,做到来源明确、检测到位、使用有记录、产品可追溯,切实把好原料质量关。对兽药经营企业销售的兽药、投入品进行重点检查,摸清来源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防止含“瘦肉精”药品流入生产和养殖环节。

  (四)要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结束后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要求被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

  八、人员培训制度 

  各县、区畜牧、工商、质检、商务、食药、卫生以及公安等部门联合,积极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

  (一)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法律素质。

    (二)开展规模养殖场(户)、畜禽调运经纪人、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其它相关人员培训,强化其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

  (三)建立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以及其它相关内容进行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四)各类培训确保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中2011年的培训必须在4月底前完成。

  九、宣传警示制度

  各县、区要结合各项集中检查、专项整治等活动,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活动。

  (一)举办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增强人们对使用、销售违禁添加物的监督意识,形成全民参与,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印制、发放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手册,普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畜产品安全消费意识。

  (三)在规模养殖场(户)和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悬挂警示牌,明确其第一责任人责任,告知使用、销售违禁添加物的危害及严重后果。

  十、应急管理制度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各类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和中毒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坚决、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

  (一)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及突发“瘦肉精”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组织领导、工作措施、人员力量等落实到位。

  (二)落实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瘦肉精”质量安全事件,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