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1〕18号
2009年,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卫生部、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成果,全面加强全市药品安全整治工作,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形成药品安全监管合力
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市政府成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筹协调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监管,开展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专项检查;打击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药物,中药材、中药饮片参加使假等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假药、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等专项行动。
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临床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专项检查、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等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牵头查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引导和督促广告经营者和媒体落实广告审查责任。
市经信委,配合工商部门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
市公安局,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假药,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药物,中成药、中药饮片掺杂使假,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行为。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强化协作,针对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分析问题发生或存在的根本原因,仔细研究方法措施,集中精力解决可能存在于各环节中的药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各市、县要尽快建立相应机构,确保案件查办完全、彻底,确保集中整治有力、有效。
二、突出重点,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各县区、各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突出五项重点工作:一是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二是继续加大整治虚假药品广告力度;三是继续推进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的建立;四是继续完善落实医药产业政策;五是继续强化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深追细挖,依法从重从速从严处理,形成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震慑不法分子,净化药品市场秩序,有效防范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的用药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工作预见性,对假药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严防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对于涉及面大、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的案件,当地政府领导要统一组织指挥,迅速侦破案件,确保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要大力宣传集中整治的措施和成效,宣传药品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信心,促进集中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加强督查,全面落实整治工作各项任务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2011年7月基本结束,国家六部委将对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进行检查验收。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整治任务、整治措施和整治要求,制定检查评估标准,逐级进行督导。市政府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成员单位要在6月开展一次督查,了解各地工作进展,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各市、县要相应开展工作督导,推进集中整治工作。通过督导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形成长效机制,全面实现整治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