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1〕17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精神,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性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建金字〔2011〕12号)精神,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重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导向作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要重点支持中低价位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以个人购房首付与贷款利率为手段,积极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二)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三)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为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和各级产权产籍登记部门,要按规定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进行住房贷款和住房套数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证明。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提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的缴存职工家庭有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及贷款和提取次数进行查询。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负责对提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的缴存职工家庭有无商业住房贷款及贷款次数进行查询。 (三)各级产权产籍登记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提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的缴存职工家庭进行住房套数查询。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工作单位在市区和朔城区的缴存职工家庭由市房管局和朔城区房管局共同出具住房套数查询证明。
四、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房地产管理工作需要,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要求,尽快建设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个人住房贷款和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六、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监局,要加强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和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七、凡过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