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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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进一步规范煤炭企业采矿权转让行为清缴相关价款税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朔州市进一步规范煤炭企业采矿权转让行为清缴相关价款税费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工作部署,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煤焦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理顺煤炭企业产权关系,规范转让行为,彻底清缴相关价款税费,从而为把我市建设成为全省转型发展示范区、跨越发展领先区、循环经济集聚区和现代化工业新城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尊重历史、依法全面、合情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煤炭企业转让行为,彻底清缴相关价款税费,促进煤焦产业转型发展跨越发展。

  在完善采矿权转让方面,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关系,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的关系,企业与乡、村、职工利益的关系,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的关系,共性问题与个性问题的关系,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的关系,采矿权主体与企业经营者的关系,企业经营者与企业投资人的关系。

  在清缴价款税费方面,要正确划定责任主体,严格区分偷、逃、漏、欠的不同性质。对主动如实申报、积极缴纳的,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从宽从轻对待;对思想认识不到位、不积极配合工作的,从严从重处理;对不如实申报、不积极配合工作的,列为煤焦领域反腐败重点查处对象。

  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对煤炭企业的几次改革,凡是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部予以认可。对1999年股份制改革认定为:当时“一次性出让产权”所指的“产权”不包括采矿权,对1999年的审计、评估结果予以承认;对2006年明晰产权的审计、评估结果,因其资产已属经营者所有,且《采矿许可证》已办理,故暂不清缴。此次清缴仅对2006年改变国有、集体性质且2009年兼并重组后未全额缴清采矿权价款的煤炭企业依法进行清缴。

  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以2006年以来变更采矿权主体的时间为界,以2006年国土部门核准的资源储量减去已缴纳价款的储量为标准,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3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精神,按照《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87号令)规定的价款征收标准进行一次性补缴采矿权价款,并加收至今的资金占用费。

  征收对象:原则上为第一次转让后的采矿权人,如存在再次转让,有约定的执行约定;未作约定的,由转让人负责与受让人协商解决。

  清缴对象:税费清缴对象为法定义务人。要正确区分资产转让和股份转让,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及税务部门有关煤炭企业在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收政策,确保各项税费足额入库。

  二、 工作任务 

  (一)扎实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由市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召开动员会,全面部署清缴煤矿企业相关价款税费工作。在山阴县(试点县)召开现场观摩会,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二)集中开展资金清缴工作。各级煤焦专项办组织财政、税务、国土、审计等部门在对纳税单位欠税情况进行核查、偷逃税费情况进行稽查、资源价款进行核定后,集中开展资金清缴工作。

  (三)坚决查处腐败案件。要把查办案件工作贯穿始终。坚持有案必查,敢于动真碰硬。对领导岗位和关键环节发生的典型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有严重违纪问题拒不自查自纠的案件和边整边犯的顶风违纪案件,要列入查办重点,集中力量,严肃查处。要切实加强案件线索排查工作,注意从群众举报、资金清缴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要建立健全执纪执法机关联合查办案件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集中力量突破大案要案。对瞒案不报、有案不查、压案不批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选择典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为改革体制机制、健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办情况。

  (四)加快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围绕增加工作透明度,强化权力制约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为目标,积极推动和促进煤焦产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煤焦领域反腐败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企业申报阶段(2011年4月1日--4月30日)

  企业向煤焦专项办申领申报表,同时提供所有账簿及财务报表、转让或兼并重组合同、评估报告、已缴价款、税费凭证,提供可说明采矿权主体变更时间、变更依据、原有资源储量、增层扩界资源储量的相关资料。

  (二)部门核查阶段(2011年5月1日--5月31日)

  各职能部门受煤焦专项办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税务部门负责核算税费,国土部门负责核算资源价款,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三)集中清缴阶段(2011年6月1日--6月30日)

  各级税务部门核定税费额后,按照法定程序足额征缴入库,并将税费交款票据复印件报当地煤焦专项办;各级国土部门在对煤矿资源价款额核定后,按照法定程序足额征缴,入各级国土部门国库专户,也可缴入各级煤焦专项办过渡专户。

  四、工作要求

  对煤炭企业转让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对相关价款税费进行彻底清缴。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县(区)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要高度重视,煤焦专项办主任要靠前指挥,担任“项目法人”,实施项目化管理。要尽快从财政、税务、国土、审计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队伍,为此项工作深入推进奠定组织基础。

    (二)履行工作职责。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专项清缴工作责任制,突出工作重点,细化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进度,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各级煤焦专项办要认真负责,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配合部门要各司其职,发挥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注重工作实效。规范煤炭企业转让行为,清缴相关价款税费,要坚持边查边纠、边改边建的原则,把加强教育、查办案件、制度建设贯彻此项工作的全过程,把改革的推动力、制度的约束力、教育的说服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更加有效地推进煤焦产业健康发展,更加有效地推进煤焦领域反腐倡廉建设,更加有效地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更加有效地推进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附件:规范煤炭企业采矿权转让行为清缴资源价款及资金占用费核定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