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0〕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和驻朔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关于加强公共安全建设的要求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互救能力,现决定在全市各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针对本单位员工的应急救护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应急救护培训的重要意义

  加强公共安全的预防和教育,提高处置公共突发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伤害,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人民在抗击“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特大自然灾害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扎实做好我市应急救护培训工作,让每一个宝贵生命在危难面前都能及时得到有效的自救和互救,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更是构建和谐的重要内容。

  二、应急救护培训范围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我市应急救护培训的重点对象包括:公安、武警、消防、铁路、交通、电力、建筑、煤炭、矿山、烟花爆竹、旅游、银行、酒店等从业人员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含汽车和摩托车驾驶员)、客运乘务人员等。

  三、培训内容和形式

  培训内容包括:救护新概念、心肺复苏、创伤救护、常见急症、紧急避险以及针对各行业从业人员特点的救护知识和急救技能的理论及实际操作。

  培训形式为理论知识传授与救护技能实际操作相结合。

  四、培训要求和实施办法

  (一)此次培训工作由山西红十字安全应急培训中心负责,市红十字会具体组织实施。统一使用红十字会编制的急救自救教材,培训合格后颁发《山西红十字会现场救护资格证》。培训方式采取市区相对集中和深入企业、矿山、驾校定期培训相结合。

  同时,为切实提高各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应急救护能力,各相关单位要主动加强与红十字会的联系,把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作为岗前及在职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生产一线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之中。

  (二)铁路、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将自救知识和技能培训作为岗前、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本单位员工参加现场救护培训,完成救护知识培训,并经实际操作等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执证上岗。

  (三)为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各类机动车驾驶人都要强化急救知识学习,熟练掌握应急救护技能。公安交警部门、驾培机构要主动配合红十字会专业培训机构对机动车驾驶人、客运乘务人员进行培训。要结合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驾驶员办证、审验、换领等环节,严格检查培训记录,切实加强对驾驶人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监督,不得出现漏学和免学现象。

  (四)要积极组织公安、武警、消防的基层一线干警、事故处理干警,参加现场应急救护培训,确保每位干警都能掌握相关自救互救技能和技术,努力提高公安机关、武警、消防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服务社会的工作能力。

  (五)电力、建筑、煤炭、矿山、烟花爆竹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在全市经济稳步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市住建局、国土局、安监局、煤炭局、煤监局等相关单位要把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作为电力、建筑、煤炭、矿山、烟花爆竹等行业人员岗前和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之中,组织和监督相关行业和企业参加应急救护培训并取得现场救护资格证。

  (六)服务行业面对的群众最广泛,流动性最强,突发事件相对较多,参加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更加重要。银行、酒店、旅行社等各服务行业要认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应急救护的能力。

  五、严格收费标准

  培训工作坚持“以训养训”的原则,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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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