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0〕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此次专项行动从即日起至年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5日至20日,各级各部门要深刻汲取近期外省市火灾事故教训,认真分析研判本地区、本行业消防安全形势,查找公共消防安全和消防监督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工作重点,广泛深入动员,全面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迅速组织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运行情况和建筑使用性质及装修情况等为主要内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21日至12月15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乡镇、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行业、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要依法落实有关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坚决防止新建工程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对旧建筑要全面开展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发现的火灾隐患。公安部门要实行治安、警务督察“多警联勤”消防执法机制,指导公安派出所严格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全面排查小场所、小单位的火灾隐患,形成隐患排查整治的合力。
各级各部门要集中力量,重点整治未经消防设计和审核合格或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但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重点整治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文物建筑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用火、用电等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存在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将障碍物予以拆除。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及时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5日至12月31日,市政府将对各县、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验收评比;各县、区要对专项行动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行动成效不明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和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构建 “两宜”城市和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环境的现实需要,要提高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杜绝应付、走过场的想法和做法,切实将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要针对当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加以治理。要把此次专项行动责任落实到每个相关人员头上,切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全面治理,解决存在的问题,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要加大力度,坚决整治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切实形成严格执法的高压态势。
(三)加强宣传,提高能力。各级各部门、相关单位要积极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深化消防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文物古建筑的“六进”活动。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既要宣传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及开展排查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和效果,又要曝光一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反面典型。教育和引导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努力营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