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0〕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煤平朔煤业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70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现就煤矿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相关管理职责。在我市辖区内的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以下同)兼并重组整合的地方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领、变更、延期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矿井地质报告审批、煤矿开办、系统变更以及生产能力核定、生产技术管理等相关手续的办理,由五大煤炭集团公司直接上报省煤炭厅办理。除上述煤矿以外的其他在朔所有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领、变更、延期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矿井地质报告审批、煤矿开办、系统变更以及生产能力核定、生产技术管理等相关手续,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申报和办理。
二、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与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移交确认书后,由省煤炭厅承担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的在朔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移交接管工作的通知》(晋煤重组办发〔2010〕40号)精神,尽快办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移交接管事宜,移交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些煤矿企业的监管,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发电〔2010〕5号)执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行为。
三、除省属五大煤炭集团以外,在朔境内的煤矿企业,包括山西煤炭运销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4座井工煤矿、3座露天煤矿)、其他省外集团公司、省内跨地区地方集团公司及市内各地方煤炭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煤矿和市内单独保留煤矿,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4号令《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制定执法计划,进行安全督查和执法检查。各主体集团公司承担对所属煤矿企业日常安全管理责任,所属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10〕3号)等的有关精神,列入关闭的煤矿(含省属煤炭集团公司整合后列入关闭煤矿),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必须于8月 31日前按关闭矿井“六条标准”组织实施关闭,实施关闭后要及时移交国土部门。对未办理移交的关闭矿井要加强监管,派专人进行看守看管。各煤炭集团公司要按照协议内容及时履行自己对整合关闭矿井的各项义务,并及时将履行情况上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协议内容或未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上报履行协议情况的,各集团公司将对所属煤矿负全部责任;各集团公司已履行了协议内容并及时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未组织实施关闭的,要负全部责任。
五、加快办理审批事宜,力争早日开工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主体未实质性接管的煤矿企业,引导各主体企业按照省、市政府提出的煤矿重组整合工作四个“100%”目标要求,对主体企业和煤矿逐一对照检查。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评估步伐,尽快补偿到位。要尽快制定出资产评估、资金补偿、方案批复、证明换发等工作的倒排时间表,做到责任到人,力争8月底完成整合和关闭任务。要对整合矿井,抓紧制定建设项目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尽快进入建设程序。
市、县区人民政府监管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09〕13号)执行。验收合格,由分管副市长签字后,方可复工复产。
六、在朔各地方煤炭集团公司要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5号)精神,切实做实主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煤炭主体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从制度管理上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 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煤矿安全监管检查组(五人小组)的通知》(朔政发电〔2009〕12号)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落实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平鲁区人民政府要对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现有的4座井工煤矿和3座露天煤矿,认真履行政府安全监管检查职能,派驻“五人安全监管小组”,对其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