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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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清理整顿民办教育无证办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朔州市清理整顿民办教育无证办学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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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全市民办教育管理,保障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民办教育无证办学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无证办学行为的清理整顿工作,指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办学,强化教育质量和安全稳定意识,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坚决取缔无证、不合格办学机构,大力支持合法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进一步落实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民办教育方针,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科学有序,健康规范发展。

    二、整顿范围

  全市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而擅自开展学历教育、幼儿教育和各类培训的民办学校。

  三、整顿内容

  1.依法取缔无《许可证》,擅自开展学历教育、幼儿教育和各类培训的民办学校。

  2.依法整顿已取得办学资格的学校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纠正擅自改变《许可证》审批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的违规行为。

  3.清理和规范各类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4.清理整顿不按规程、无任何手续擅自聘请外籍教师行为。

    四、工作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8月1日—8月1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迅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发布清理整顿公告,公布合法民办学校名单,广泛宣传清理整顿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

  2.调查摸底阶段(8月11日—8月25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安排部署持《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进行自查自纠;对辖区内所有无证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填写《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情况汇总表》。将自查情况和摸底情况汇总后,报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3.清理整顿阶段(8月26日—9月25日)。各县区、开发区要以国家、省、市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格执法,集中对辖区内所有无证办学机构进行分类清理整顿。

  (1)对具备一定办学基础,符合办学条件的民办学校,按照审批权限及法定程序,尽快办理相关手续,颁发《许可证》,统一纳入正常管理。

  (2)对基本具备办学条件,通过整改后能达到办学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3)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或拒不整改而继续办学的,责令停止办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予以取缔,并对学生(幼儿)进行妥善安置。

  4.总结公示阶段(9月26日—10月5日)。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办公室将各地清理整顿工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清理整顿结果。

  5.复查整改阶段(10月6日至12月底)。对基本具备办学条件,限期整改的民办学校,整改期间不准招生;整改合格,且办理《许可证》后方可招生办学。整改合格后进行复查,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示结果。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事关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清理整顿无证办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成效。

  2.坚持依法行政。要以《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许可法》及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规范管理。在清理整顿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利用清理整顿借机从民办学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于干扰、阻碍清理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处理。

  3.加强指导督查。市政府要对各县区及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防止走过场,务求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区、开发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整顿任务。从8月份开始到年底,每月要向市清理整顿领导组办公室报告清理整顿情况,按月在当地媒体上公示清理整顿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