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去年,市政府提出农业“三项建设”以来,各地设施农业发展势头强劲,涌现出一大批规模化设施农业园区,设施农业已成为我市农业转型发展的一大亮点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为做好设施农业验收和资金补助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依据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09〕118号)。
二、验收对象及补助标准
以2009-2010年新建规划占地100亩以上(包括100亩)的设施农业园区内日光节能温室及移动大棚进行验收,日光节能温室建设标准为:室内净跨度6.5米,净长度80米(使用面积0.77亩)为1栋;移动大棚以跨度12米,长55米(使用面积1亩)为1栋。对不足或超标准面积的要进行实地丈量,按标准日光节能温室及移动大棚折算成标准栋数。
三、验收内容
1.查看设施农业实施地的地物标志、周边界址、区域布局是否与建设规划一致;
2.对日光节能温室及移动大棚清点数量、丈量核实面积;
3.查看日光节能温室及移动大棚是否为2009-2010年新建,是否有旧的掺杂其中;
4.验收结束后,每个园区要形成验收平面图,标注的日光节能温室及移动大棚具体位置、规模、数量和面积。
四、验收程序
1.各县区设施农业建设完成后,由政府统一组织,以乡村为单位,采取实地查看和现场丈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初验,登记造册,不符合标准的不予验收;
2.7月25日—8月5日,各县区自验后,要将新建设施农业的农户姓名、占地面积、使用面积、栋数、修建时间、补助资金等内容在所属乡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户主、验收人、乡政府、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登记造册;
3.8月5日—8月12日,由市政府抽调农业、财政、发改、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按照各县区上报的面积、数量进行核实;
4.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将验收报告报市政府,市政府根据验收情况兑现以奖代补资金。
各县区接通知后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搞好此项工作,对在验收过程中以旧充新、以少充多、谎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取消对该地区的补贴。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